各市(區)人民政府:
為加強我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穩定運行和提高污水處理效能,結合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管理責任主體,明確職責分工。屬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屬地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市(區)或鎮(街)為單位,選擇專業運維單位管理或專業運維單位+村日常管理相結合等運維管理模式。運維管理的設施應包括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系統,應采用廠(站)網一體化管理。對納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的村莊,歸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管理體系。以PPP模式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一并納入整縣模式進行監管運維。經今年技術評估,對生活污水納入資源化利用的農村不需要納入運行維護管理,各市(區)應每年對生活污水納入資源化利用的農村開展技術評估,經評估后,對水環境出現惡化的農村需要重新采取治理措施,并納入相應的運維管理模式進行監管。
二、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各市區(區)根據實際,建立”4個一”管理模式,即:一市(區)一標準、一鎮一團隊、一村一個人、一村一臺賬管理模式,確保建好的污水處理設施及收集設施有人管、管的好、管到位,避免出現“重建輕管”。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為充分發揮農村污水收集及處理設施作用,各市(區)要建立健全設施維修養護、巡查登記、水質檢測、污泥管理等工作制度,確保設施得到規范化管理。
(三)強化日常巡查監管。對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日常維護巡查,處理能力500m3/d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照城鎮生活污水廠管理;處理能力500m3/d以下規模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巡檢間隔時間不少于1天,每次巡檢記錄需有村級相關人員簽名確認。
(四)落實水質檢測管理。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處應設施性排污口標志。運維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檢測制度,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監測結果負責。監測指標及頻次要求:
1.處理能力500m3/d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執行,監測頻次為取24h混合樣(取樣頻率至少1次/2h),每日測日均值1次;
2.處理能力500m3/d以下規模、排水直接進入自然水體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44/2208-2019),監測頻次20m3/d及以上規模不低于1次/月,20m3/d以下規模不低于1次/季;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農業灌溉、漁業或其他用途時,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監測頻次按相應標準執行。
(五)加強污泥處置管理。污泥處理、處置方式應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規模、污泥產生量、污泥資源化利用途徑等條件進行選擇,并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參考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污泥轉移聯單)。
1.堆肥處理。可通過簡易堆肥形成有機質肥料,回用于農田;也可先單獨儲存,然后定期收集到干化場處理,污泥熟化后再進行回用(園林綠化、林地利用、農田等)。
2.焚燒、填埋處理。將污泥進行收集,并運送到集中的污泥處理場地或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泥消化、脫水處理,處理后污泥中污染物濃度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農用泥質》(CJ/T 309-2009)規定的,可作為農用泥質利用。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采取焚燒、填埋等處理處置方式。
(六)運維情況報送。運維單位應每月向鎮(街)報送運維情況,鎮(街)應將運維情況每季度報屬地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鎮(街)管理人員收到備案資料后,每月至少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抽查一次,市(區)主管部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現場進行抽查。
三、加強設施維護
(一)污水處理站維護。污水處理站周圍無雜草叢生、無雜物堆放。人工濕地植物要做好修枝、植物生長正常。池體無堵塞、滲漏,設施設備表面無明顯破損,無青苔、污物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二)穩定塘維護。保持無廢渣、漂浮碎片或其他垃圾,進出水口保持水流通暢。水生植物生長保持良好,及時清理浮渣與枯枝爛葉,定期清除塘底污,保持塘堤(溝堤)建筑物及柵欄完好。穩定塘無黑無臭味。
(三)管道(溝渠)維護。污水檢查井、接戶井、管道(溝渠)無污水溢出,管網完好通暢。污水提升泵站無雜物堆放,設施表面無明顯破損、污物等,設施運行正常。
四、落實資金保障
各市(區)政府統籌區域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包括日常運維、設備維修更新等經費)和第三方績效考核工作經費,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經費和第三方績效考核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強化督查考核
(一)加強督查督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年度考核,由各市(區)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鄉村振興戰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河(湖)長制管理實績考核內容。
(二)加強水質監測。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年度監測方案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的監測要求進行監測,并及時報送監測結果。監測結果作為對運維單位年度考核內容。
(三)發揮公眾監督作用。運維單位應在污水處理廠(站)附近公布出水水質標準、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監督電話等內容,并將農戶對污水處理滿意率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接受當地村民監督。
(四)實行績效付費。出水水質和年度考核與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掛鉤,出水水質不達標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相應污水處理服務費,具體考核付費辦法,由各市(區)自行制定。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江門市水利局 江門市農業農村局
原標題:關于加強江門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維護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