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 十個一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切實提升危險廢物領域環境監管能力,我廳草擬了《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十個一律(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可通過電話、電子郵箱、信件等方式反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29日18時。
聯系人:吳再璐
聯系電話:0851-85827239
電子郵箱:317635323@qq.com
地址:貴陽市南明區遵義路59號省生態環境廳固體處
附件: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十個一律(征求意見稿)
2021年10月15日
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十個一律
(征求意見稿)
一、未依法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一律依法停產、限期整改。期間,不予審批跨省轉移,停止運行轉移聯單;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關閉。
二、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或者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一律依法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或者收繳、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一律責令整改,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一律依法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五、未按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擅自轉移、傾倒、堆放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提供、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一律依法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撒、流失、滲漏或者污染環境的,一律依法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不達標的,一律依法停產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有關標準要求的,依法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提請予以關閉。
八、在各級督察中發現的問題線索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一律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九、被投訴、舉報、反映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且經查屬實被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一律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十、將危險廢物跨省轉移事項下放或者委托給市級(含)以下生態環境部門的其他省(市、區),在商請跨省轉移危險廢物時,如無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和印章的,一律依法不予批準(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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