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7月1日啟動實施
據了解,在新修訂《條例》中,環保部門有了一項“特權”,對于沒有履行好監管職責的相關官員,環保部門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條例》還進一步厘清了18個政府部門的職責,防止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針對過去的“執行難”問題,《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拒不整改的,政府部門可以停止或者限制它的供水、供電、供氣。
官員管理監督不力
環保部門可以提出處分建議
在6月22日下午召開的《條例》宣傳貫徹會議上,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榮祥表示,《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加強浙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
據介紹,這部《條例》經過多輪次調研、修改、討論,5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二審通過,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新的《條例》賦予了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的手段。過去,法律雖然賦予環保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但沒有設置明確的、可實施統一監管的方式和程序。
為此,《條例》第25條規定,環保部門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理建議,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規定實施監察。
這個到底歸誰管
18部門職責清晰明確
由于大氣污染防治涉及到多個部門,過去在遇到一些具體問題時,由于相關部門職責不清,容易造成互相推諉、扯皮,嚴重影響防治措施的落實。
新的《條例》專門針對這一點,明確了各級政府對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保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還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義務。
特別是第9條,明確了環保、發改、經信、住建、交通、農業、水利、質監、工商、海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城市管理執法等18個部門在各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真正形成了各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排污單位拒不整改
供水、供電、供氣將受影響
大氣環境執法領域過去一直存在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新修訂的《條例》針對性地增強了執法剛性。
《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業、關閉、停產整治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供氣的決定。
此外,《條例》還完善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約談問責,規定設區的市及縣、鄉鎮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事件處置不力等情形的,對上述政府及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進行問責。
此外,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的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據了解,新的《條例》還明確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制度,還專門增設重污染天氣應對章節。
浙江省環保廳廳長方敏在《條例》的宣傳貫徹會議上表示,《條例》較好地回應了廣大民眾對良好大氣環境的急切訴求,為浙江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她要求,接下去各級環保部門一定要學習好、貫徹好、運用好《條例》這一法律武器,不斷銳意進取,主動作為,堅決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堅決履行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努力促進大氣環境質量不斷改善。
原標題:浙江新“大氣法”下月實施 環保部門有了處理官員建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