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焚燒秸稈,會被罰多少錢?2015年8月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然而,發布于1999年的《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違反規定焚燒秸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元以下罰款。16年時間,罰款金額漲了至少25倍。
存在類似沖突的規章制度并非孤例。近日,環保部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對所有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包括《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在內的10件部門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據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介紹,按照下位法必須符合上位法的原則,環保部對以下幾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一是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的;三是帶有明顯計劃經濟色彩,嚴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運行規則以及妨礙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經濟運行規則等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規定,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據悉,《決定》中廢止的規章有十部,分別為《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
同時,環保部還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涵蓋環評、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機動車、核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等領域的通知和公告。此121件規范性文件之所以被廢止或因內容同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精神相抵觸、不協調,如《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或明顯不符合現行管理要求或不適應現實需要,如《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或已有新的規定,如《關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或調整對象已消失,如《關于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或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滿等不需要繼續執行,如《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等。
具體來看,僅就《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而言,可窺見《決定》廢止規章的部分原因。《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主要是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和監管要求等內容。
但是之前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以此來看,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調整,《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已不宜繼續實施。
考慮到廢止后的銜接問題,對后續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未覆蓋或無銜接的規章和文件,未納入此次廢止范圍。
(參考資料:新華社、中國經濟時報、點綠網、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