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全國首例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背后的秘密
回顧晶華的排污史可謂是頑強戰斗的典范,在被國家環保部點名批評、山東省環保廳行政處罰、德州市政府一再要求整改下,晶華依然在老化的脫琉設備“掩護”下不誤生產。這種好日子持續到中華環保聯合會的一紙訴狀,被告第二天,市委約談德城區和晶華公司負責人,確定晶華停產,在天瞿工業園區新建廠址。晶華在各方監管緊盯之下依然不負責任的違規排污,遭受天價索賠和停產也算“罪有應得”。只是透過這樣一個各方亮劍,后”斬妖”的過程卻可一窺環保工作存在的一些問題。
首先,地方政府環保工作軟弱無力。晶華公司的排污行為不是一天兩天,而是二年三年,這么長時間,當地環保部門在干什么?企業何以有那么大膽量“頂風作案”?政府對企業一直以來的姑息、遷就,造成了企業的肆無忌憚,正是瞅準了政府不敢拿他怎么樣,不會動真格的,所以才得意忘形。當然政府如果真想“動手”,手段還是有的,公益訴訟第二天企業就被關停不就是有例證嗎?聯想到前段時間有地方貿易恰談會虛報交易額,也就可以理解當地政府環保工作不力的“苦衷”,畢竟是納稅大戶,看似就一家企業,或許是經濟不發達地區的經濟支柱呢!這里當然有唯gdp的政績觀在作怪,還遷涉到政績評價體系的改革、落實問題。但即使在綠色gdp語境下,也不是不要gdp,何況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德州市的經濟發展目標是達到山東省平均水平),對于發展經濟的愿望就更加強烈。與其在此批判地方政府政績觀的轉變不到位,不如考慮如何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推進環保事業。比如在省級或者層面在企業技改資金投入上考慮向經濟發展落后地區傾斜,采用轉移支付和增加補貼等方式減輕和彌補當地淘汰落后產能和為保住青山綠水作出的犧牲。目前我國正處于產能轉移的過程,東部地區過剩產能如何以符合環保標準的方式落戶中西部地區并且避免某些地區為吸引企業“入住”降低環保標準或者在環保上作手腳,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再轉移的老路,這不僅有待環保執法力量的增強,也需要柔性的扶持措施以調動當地政府主動作為的積極性。
其次,政府工作方式的簡單粗暴。對違規排污企業,要么無所作為,要么就關停遷移。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看不到執法的智慧和,看到的只是權力的任性。試問如果企業的環保標準不達標,即使遠離了居民區不還是要污染嗎?遠離居民區只是整改的步,在這之后新建廠區的袪污除塵脫硫脫硝裝備、實時環保監測設施系統等都應同步建立自不待言,而在這之前其實也可以有很多工作可以做。比如及早督促企業加強環保投入;實行建立在嚴格監管之上的企業間碳排放指標交易,倒逼企業改進環保設施;采用稅收部分減免方式減輕企業環保負擔;技改資金及時補助到位;環保監測設備安裝到位;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企業與市民基于真實環評數據上的信任關系,為企業的遷移爭取更多時間和輿論空間。而不是像現在企業直接停產等待新建廠區建成,由此一來,企業的客戶資源肯定會有流失,工人也要失業,而與所在行業脫勾一年(新廠建成需要一年多時間),企業再次“入行”,能否跟上潮流也還是未知。這樣環保代價確實太大,而且本應該可以避免。
全國首例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獲勝,其在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的標本意義和對其它污染企業的警示作用不容小覷。但在實質上還是走了先污染后掏錢的老路,無論對于企業自身、對于當地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還是民眾身體健康權的維護,其實都得不償失。司法救濟作為環保的后一道防線,一方面我們要看到其“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不缺席”的一面,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強化地方政府環保主體責任、落實環保部門省以下垂直管理、建立客觀公正的第三方環評機構等多項措施,讓環保關口前置,少一些事后訴訟,多一些事前處置,將污染苗頭扼殺在萌芽,豈不更好?
原標題:“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獲勝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