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持續發力 排污許可證制度漸行漸近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表示,通過排污許可證制度,大約80%的中國環境問題都可以解決,大氣和水污染源中只有空氣污染中的移動源不適合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比如機動車等,空氣污染移動源只有大城市才比較突出。
2014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目前天津、河北等11省市已經開展試點工作。
2015年1月,我國在全國范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規定,所有排污單位只有在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前提下,才算擁有了合法排污證明。對于無證排污,辦法明確表示,將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拘留處罰。
2015年12月4日,在“排污許可制度研討會”上,陳吉寧表示,環保部正著手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并強調要將排污許可建設成為固定點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進一步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一位多次參與環保部主持的排污許可制度相關研討工作的知情專家透露,經過幾次研討,環保部已經形成了一個文件,原計劃是今年6月份出臺《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此后就再也沒有參加過相關研討,可能是還在走流程。
其實,20多年來,我國在排污許可方面的探索從未停歇,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還有較大差距。比如,制度定位不清,未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核心基礎地位;配套法律不健全,排污許可條例尚未出臺;缺乏頂層設計,各地實施的排污許可不盡相同,相互間的工作經驗可借鑒性較差;能力不配套,一些地方發放排污許可證多是形式性審查,質量無法保證。
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透露,按照我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降低成本的目標,現在十分“強勢”的環評制度將逐漸被簡化,同時“十三五”期間,我國排污許可制度的地位將進一步被強化,并逐漸成為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暌違多年的排污許可證法律法規也將完成制定。
雖然夏光透露,“十三五”期間,我國將全面推開排污許可制度,進而形成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但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馮嘉坦言,排污許可制度難以執行下去的主要原因除了法律制度細則沒有具體落地外,還有就是執法能力無法跟上。
要推進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中國環保在線認為,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首先,改革制度并行模式,統一到許可“一證式”管理上來。其次,改變管理被動方式,確保有效監控污染物排放行為。第三,轉變總量控制理念,以改善控制單元環境質量為目標。第四,改進經濟調控手段,調整排污費為排污權使用費或稅。第五,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建立公開的排污許可信息系統。第六,健全許可法規體系,建立成熟定型的污染源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