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責任清單欲落地 照單點“責”關乎全局(圖片源于新華社)
“干預”通俗的說,就是干涉、多管閑事。顧名思義“干預執法”便可以理解為超出職權范圍內,以手握的權力染指其他部門正常工作范疇。報道稱,為了落實在環境治理中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規范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隊伍建設。日前,在中央文件層面提出制定并落實環保責任清單,明確地方黨委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制定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提出省級環保部門統一行使環境監察職能、落實對市級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筆者以為,環保“責任清單”讓有“責”可追,讓有“責”所在,值得一贊。但能否遏制干預執法,還有待拭目以待。
誠然,從2015年1日起,被稱為“史上嚴格”的新《環保法》將正式實施,到《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再到提出制定并落實環保責任清單,不難看出從國家層面對環境治理可謂卯足了勁。但揆諸現實,也不乏存在由于環保管理體制一直具有較強的地方性和分散性,人、財、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導致地方保護主義,讓主管部門對地方政府及相關污染企業的環境監督責任難以落實,甚至因為利益的沖突而致使環保法律和政策成為一紙空文。如今,以環保“責任清單”明確和細化地方政府、環保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對環境保護承擔的責任,更得厘清事權,統一執法主體,才能提高執法效率。
“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其實,一直以來,部分地方政府干預執法,不外乎是利益驅動,撇不開一個“利”字。事實上,很多污染企業是不怕環保部門的。因為,環保執法權力與地方利益總有千絲萬縷的鏈接。環境執法受制于地方政府,長期飽受詬病;許多污染或破壞問題久拖不決,群眾意見很大;污染企業的違法行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環保部門甚至被戲謔為“污染保護局”這是不爭事實。歸根結底,不排除環境監察執法因為“票子”和“帽子”均由屬地政府掌控,不能有效獨立公正執法外,更有監管的主體責任人不明確,審計機關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等情況形同虛設所致。為此,要真能遏制干預執法,不但得明確責任,更得從源頭上鏟除地方利益破壞環境的成因。
解鈴還須系鈴人。環保“責任清單”固然是好事。但也應該看到,“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地方政府不轉變發展觀念,不拋棄污染財政思維,如果環保部門地位不獨立,人財物配備都受制于地方政府,環保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環保部門有心站回正義立場,對污染企業介入干預,也難以撼動污染企業一根毫毛。就算是“史上嚴格”的新《環保法》,抑或是《指導意見》中的環保責任清單,要起到“吹燈拔蠟”的效果,可能也只會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時,還得落實監管方案,嚴格環境審計制度,并輔以如公安、工商、供水、供電等多部門的配合。或許如此,環保“責任清單”就會落地生根,形成環境治理齊抓共管。
沒有強,只有更強。以環保“責任清單”遏制干預執法,值得期許。但關鍵還在監管的責任是否能硬起來,執行法律法規時的板子能真正、及時的落下來;能否把每一項責任都落實到具體的網格中,在按圖索驥、照單點“責”,形成“責”“權”“利”對等。
原標題:環保責任清單當重在能照單點“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