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發展”為名,行地方干預之實,一直是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打破環保工作中地方干預“痼疾”,關鍵是理順環保系統省市縣三級關系,理順環保部門與所屬地黨委政府之間責任關系。
2016年9月,《關于省級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公布。縣級環保局將不再由縣政府管理,改由市級環保部門直管。未來,省級環保部門將聚焦在對市縣環境質量的監測考核和環保履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縣環保部門聚焦屬地環境執法和執法監測。
作為實施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路線圖,《意見》提出五方面的措施:確保市縣政府履責:強化責任分解落實;強化議事協調機制;強化市級對縣級環保工作的綜合統籌;強化工作支持與協作聯動;強化監測執法信息共享。
具體來看,省級環保部門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環境監測網絡;市級環保部門對全市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強化綜合統籌協調;縣級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上交市級環保部門。
而“與一般的、單項的、單純的制度改革不同,垂改是‘底盤性’的制度改革。”參與了《指導意見》調研、起草全過程的環保部地方環保垂直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吳舜澤日前指出,垂直管理要動體制、動機構、動人員,是對地方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一項根本性改革,是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垂直改革涉及上收監測事權,執法權以及人事任命權等等,但并沒有改變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負總責的這項根本制度。
在吳舜澤看來,實施垂改,調整機構隸屬關系是手段,重構條塊關系是方向,落實各方責任是主線,推動發展和保護內在統一、相互促進是落腳點,“尤其要摒棄垂改后地方環保主體責任轉移到環保系統或上交到上級政府的錯誤觀點”。
“從前,市縣環保局與監測、監察、執法等部門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垂改后,可能會變為兄弟關系,甚至上下級關系發生顛倒。這也是市縣環保局所擔心的。”吳舜澤指出。根據《意見》,省級環保部門統一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考核和市縣兩級環境履責情況的環境監察責任,市級承擔轄區內環境執法責任。
有一種觀點認為,實施垂改后,地方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將轉移到環保系統或者上交到上級政府。顯然,“垂改不是改變或者弱化地方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而是要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主要責任。”吳舜澤說,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主體責任主要是加強監督檢查來強化這一責任,并通過條上的垂改來倒逼地方政府履責,制度化、機制化、長效化地推動落實發展和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垂改是要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生態環境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主要責任,尤其要通過條上的垂改來倒逼地方政府履責,制度化、機制化、長效化地推動、落實發展和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這是環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與其他改革的一個明顯不同。”吳舜澤強調。
通過垂改倒逼實現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辦法是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通過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開展環保督察巡視,加強對環保履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環境監察,則是將日常駐點督查和定期督查巡視相結合。建立健全獨立、專司督政的環境監察體系。
此外,根據對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影響評估,垂改可以調動條塊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可以促進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行環境質量改善主體責任;可以分級厘清事權,促進縱向有序、橫向協調,提高公共管理效率;可以統一執法主體,提高執法效率,避免多頭執法,減少企業成本;可以回應廣大人民群眾扭轉環境惡化、提高環境質量的熱切期盼;可以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可以傳遞改革信號,增加社會信心,加強公眾參與,促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目前,河北、上海、福建、河南、貴州、青海等12個省(市)以黨委或政府名義提出了改革試點申請,開展了改革實施方案起草等前期準備工作。“環境保護部、中央編辦將從東中西部區域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環境問題類型等方面考慮,統籌確定試點省份,成熟一個、備案一個、啟動一個,力爭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工作,在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十三五’末全國省以下環保部門將按照新制度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