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領導之聲】近日,環保部公布了全國32個地區執行案件的統計數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表示,“按日連續計罰”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使用率不高,制度層面存在設計缺陷。
呂忠梅:按日計罰落地不深 制度設計存缺陷
環保部近日公布了全國32個地區執行案件的統計數據。值得關注的是,據評估,在新環保法中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等措施中,查封扣押的使用頻率高,而呼聲高的按日連續處罰的使用率低。
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被媒體稱作新環保法的四顆牙齒。這些牙齒究竟夠不夠鋒利,都咬到了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4月18日發布了“新環保法四個配套辦法2016年度實施與評估報告成果”。報告基于環保部辦理的22730件案件,研究結果顯示,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于“其他違法排污行為”的查封扣押措施的使用率高,占案件總數的43.89%。而適用于“超標、超總量排污”違法行為的按日連續處罰措施使用率低,僅占4.47%。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曾參與新環保法的修改。呂忠梅說,“按日連續計罰”制度設計時,一個非常明確的初衷就是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從現在案例看,罰款金額高達到9000萬元,違法成本有了較大提高。但是,報告顯示,“按日連續計罰”措施在司法實踐中使用率不高。
“對于這種現象,應該思考法律制度在設計上是否存在問題。”呂忠梅說,啟動“按日連續計罰”的前提條件是,企業違法被環保處理后,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間內沒有完成整改,才能實施“按日計罰”。并且需要監管部門來舉證,證明企業有嚴重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
“這在實際操作中很困難,行政成本很高。”呂忠梅說,執法人員不可能一直盯著一家企業。那么就出現這種情況:環保部門來查時,企業按要求整改,“按日計罰”就啟動不了;環保部門走后,企業又繼續違法生產。呂忠梅表示,從這個角度來說,“按日計罰”的啟動條件在制度設計上存在一定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對環保部出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等四個配套辦法進行評估后認為,《按日連續計罰辦法》中關于30日復查期限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執法人員的手腳,不利于發揮這項制度的威力。同時,按日連續計罰的適用范圍也應根據實踐相應的違法情形。
法規鏈接:
201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原標題:“按日連續計罰”使用率不高 呂忠梅:制度存在設計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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