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地方新聞】“河長制”施行以來,浙江省開拓創新,建立健全相關政策法規,為“五水共治”填得一筆重彩。《浙江省河長制規定》的正式施行,明確了河長的責任,標志著國內首部河長制地方性法規落地。
在浙江先行先試的河長制,如今已成為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之一。10月1日起,浙江河長制又將邁上新臺階,《浙江省河長制規定》正式施行,河長履職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部法規是國內關于河長制的地方性法規。
如今,從松花江畔到滇池之邊,不管是大江大河還是溝渠池塘,都能見到河長的身影。河長制,是浙江“五水共治”的制度創新和關鍵之舉。近年來,浙江以全面實施河長制為牽引,全力推動治水,改善了生態環境,蓄積了發展動力,贏得了百姓點贊。
浙江特色立法固定
目前,浙江省共有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57533名,其中6名省級河長、260名市級河長、2772名縣級河長、19358名鄉鎮級河長、35137名村級河長。
從2008年地方試點,到2013年全面推行河長制,浙江已構建形成一套完備的“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制體系。浙江大地8萬多條河流,因為“河長”這個響亮的名字,迎來恢復清澈的蓬勃新生。
9月25日以來,全省各地根據《規定》要求,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了相關的宣講貫徹活動。在麗水,景寧、慶元兩地河長召開一季度一次的跨縣聯席會議,對交界區域水環境質量進行聯合監測,并商討流域水質保持方案。在嘉興,黨員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奔赴治水一線參與剿劣,成為“治水紅細胞”,傳遞正能量。在臺州,民間河長攜手來到剿滅劣Ⅴ類水的一線,組成監督團,以包干的形式對小微水體開展長效管護。在湖州,長興縣三級河長層層述職,壓實河長制責任體系,確保各河湖落實管、治、保責任。
聯動治理協調配合,民間力量共同參與,監督機制壓實責任……這些都是各地近年來開展河長制工作積累的寶貴經驗,《規定》對此都予以了固化,成為了有法可依的具體制度。
明確職責“賦權”河長
2016年以來,特別是中央發布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之后,浙江繼續開拓創新,建立健全河長制。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河長制規定》,并將于10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全國專項立法的地方河長制法規。
“《規定》的正式施行,是在貫徹中央全面推進河長制的基礎上,對浙江各地治水實踐的經驗總結。”省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一部創制性立法,《規定》針對河長制實踐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環節,創設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實際的河長制規范。
《規定》厘清了河長與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之間法定職責的關系。規定將“河長制”定義為“由河長對水域的治理、保護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責任水域存在問題的體制和機制”。河長制,不是用新設立的河長來替代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制度,而是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補充和輔助,推動和幫助部門更好地履行職責。
《規定》還明確了各級河長在職責劃分上的差異性。鄉、村級基層河長側重于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并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于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針對基層河長普遍反映與部門溝通渠道不暢的問題,《規定》拓寬了問題反映渠道,鄉級河長發現問題后,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市縣級河長或者河長制工作機構報告,具有很強的實際操作性。
“責任大,權力小。”這是治水實踐中眾多基層河長提出的共同意見。《規定》通過增加河長對部門的評價和制約機制,盡可能給河長“賦權”。《規定》明確,河長擁有對相關水域主管部門提請約談、考核等職權。主管部門未按河長要求履行職責,將承擔法律責任。
原標題:浙江河長制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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