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名家論談】近年來,我國的PPP項目將環保領域推向了更加火熱的發展。成熟的環保PPP模式將助力社會資本和政府資金得到大效益的實現。因此,抓住PPP模式發展的關鍵點尤為重要。合理規劃、實現利益分享以及完善風險承擔體系等將提高PPP項目的成功率,并將助力環保行業走向更加健康的發展。
王天義:如何做好環保PPP?項目運維應物有所值
2016年10月發布的《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中受關注的是:將在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領域探索開展PPP模式強制試點,這一度引起了大家不同的反響。做出這樣一個強制性的試點,無外乎表明在這兩個領域當中,PPP模式是非常成熟的,效果非常好。
本文內容為作者在2017年9月28日第二屆“中國PPP論壇”發言的部分內容,結合了作者在國內用PPP模式做的100多個垃圾焚燒發電和污水處理項目,與大家分享了其中的七大關鍵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和借鑒。
大家知道,去年10月,國務院幾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其中受關注的是將在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領域探索開展PPP模式強制試點,一度引起了大家不同的反響。做出這樣一個強制性的試點,無外乎表明在這兩個領域當中,PPP模式是非常成熟的,效果非常好。
接下來幾分鐘的時間,我想結合我們在中國用PPP模式做的100多個垃圾焚燒發電和污水處理項目,跟大家分享一下其中的幾個關鍵點。
一是投資規模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有大有小,大的有幾百億乃至千億級投資規模,小的則只有百萬甚至更少的投資規模。雖然不少國家對PPP項目投資規模下限做出限定,還沒有一個國家對上限做出限定,但對現實PPP模式而言,規模太小不值得做,規模太大不太好做,適度規模才更容易成功。
今年年初在英國財政部,英國PPP中心負責人James Bilingual 跟我交流時談到:英國的經驗,太大規模和太過復雜的PPP項目不太容易成功。前年在北京舉辦的中日論壇上,日本教授介紹到:日本全國現有500多個PPP項目,平均規模折合人民幣在5億左右,日本PPP項目成功率高達99%,這跟規模適度不無關系。
回過頭來看中國城市垃圾發電和污水處理項目,通常一個垃圾發電項目日處理規模在500噸到3000噸之間,一個污水處理項目日處理規模通常為5萬噸到30萬噸,按目前正常投資成本計算,垃圾發電項目和污水處理項目的平均投資規模在5億元左右,是比較適當的投資規模,很多有實力的企業使用自有資金加正常銀行貸款就可以實現有效投資,無需探討過于復雜的其它融資形式。其實,如果企業連這個資金實力都沒有,那就不要做這個領域的PPP項目了。
二是模式選擇
體現政企合作關系的PPP模式不是單一模式而是模式集群,但各個國家、各個領域會有不同的模式偏好,中國在PPP概念14年正式引進之前,BOT、TOT就在城市污水處理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中得到了應用并取得不錯的效果,所以在大規模推進PPP模式的今天,這兩種針對增量和存量基礎設施的模式,成為中國PPP特別是垃圾發電和污水處理項目的主打模式。BOT、TOT這兩種模式,由社會資本方出資建設(或購買)并負責長期運營維護,同時解決了政府的兩缺即“缺資金”和“缺效率”,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契合PPP的要義,即強調PPP模式中O(運營)的不可或缺性,而且經營期限大都在25到30年,得以體現長期穩定的伙伴關系。
至于其它國家,情形就有所不同,如新加坡政府選用的是DBOO模式,因為在新加坡政府看來,BOT模式項目存續期間資產所有權不夠清晰,而DBOO也是由企業投資建設并擁有產權,只是期限到時政府與企業商定資產處置方式而不是無償移交。日本政府則更多選用BTO模式,因為日本政府對重要而敏感的基礎設施想在企業投資建成后時間拿回所有權,之后企業再按約運營。所以,國之不同,模式有別,新加坡的DBOO和日本的BTO都值得中國思考和借鑒。當然,中國過去更多BOT項目是社會資本獨資,而現在更多BOT項目是政企合資但企業控股,政府出資入股有利有弊,意義不是很重大。
三是社會資本能力選擇
PPP中政府對社會資本有三方面的能力要求:投資能力、建造能力和運營能力,理想的社會資本是同時具備這三種能力。
如果這樣的社會資本稀缺,那就退而求其次,具有兩種能力的社會資本,一是同時具有投資能力和建造能力,如大型建筑企業,但他們更適合做EPC、BT而不是PPP,因為他們沒有運營能力也對運營不感興趣;二是同時具有投資能力和運營能力,這類企業是很適合做PPP的,因為諸如垃圾發電、污水處理等PPP項目幾十年的運營非常關鍵,運營(Operation)是PPP項目中必不可少的關鍵要素,而且由這類企業去外包建造業務,他們會從接續的運營角度去實施有效的監管。
如果企業只有一種能力,那由各自具有投資能力、建造能力和運營能力的三類企業聯合設立SPV,共同運作PPP項目也不失為一種選擇,但對于投資規模不是很大的垃圾發電和污水處理項目這種三合一的組合可能不是佳選擇,因為這會增加社會資本三方之間的合作成本以及政府的合作成本和監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