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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近年來,我國持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力度,環保產業規模持續快速增加,但我國跟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環保行業未來發展空間廣闊。由于環保行業細分領域較廣,本文以固體廢物治理、大氣治理和污水處理三個主要子領域為切入點,對EPC、BOT、PPP三種環保企業承接項目的主流模式分別從其運作模式和會計處理方式兩方面進行梳理和分析。
分析結果顯示,環保企業在運作過程中呈現了以下風險:1、從環保企業采用的不同經營模式看:EPC模式及PPP模式的回款效率較高,BOT模式下的回款效率相對較低;2、從項目回款方來看,由于地方政府之間的差異,其協議項下回款保障程度不同,相比下PPP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回款更有保障;3、財務粉飾風險,環保企業可能存在通過對PPP項目的不并表處理,降低債務負擔、優化現金流表現,需關注;4、流動性風險,作為高度依賴資金的環保行業,在今年偏緊的融資環境和監管環境下,再融資難度急劇上升,現金流成為制約環保企業持續經營的關鍵因素,對外部融資環境較敏感的環保企業受到的影響較大,資金鏈斷裂的風險較高。
但部分環保公司運營能力強、融資渠道多元、資金成本低等優勢愈發明顯,而且隨著PPP項目清庫完成后,項目運作逐漸走向規范化,PPP項目由量變逐漸走向質變,相關公司在獲取PPP項目亦有明顯優勢,以及隨著近來國家和地方政府紓解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風險,積極安排資金化解風險。因此,中債資信依舊維持環保企業短期和長期來看信用風險可控。
一、環保行業簡要概述
廣義上,環保行業指是以防止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所進行的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商業流通、資源利用、信息服務、工程承包、自然保護開發等活動的總稱。按污染物種類不同,通常將環保行業劃分為大氣治理、水污染處理、固體廢物處理及其他領域。其中,固體廢物治理、大氣治理和污水處理等三個子領域在整個環保行業中占主導,由于環保行業細分領域較多,本文主要從以上三個子領域對其運行模式和風險進行探討(如無特殊說明,后文中的環保即代指該三個子領域)。
十九大指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推進綠色發展、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是當前的重要任務。2015年,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新環保法和排放標準;2016年,我國開啟環境監測監察垂直管理制度上收監測事權等,并且開始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2018年,我國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此外,2013年起,我國還相繼制定了“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三大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在環境治理迫切性和環保政策的雙重推動下,環保市場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不斷增加,環保產業規模持續快速增加,其中“十二五”期間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總投資約5萬億元,據環保部規劃院測算,“十三五”全社會環保投資將達到17萬億元,是“十二五”的3倍以上;但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環保行業的發展仍具備很大的空間,其中,2016年,我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為9,219.80億元,僅占當年GDP的1.24%,根據世界上發達國家的經驗,環保投入占到GDP的3%以上,環境質量才會得到較好改善。分別從三個子領域發展現狀來看:
固廢處理方面,一般來說,固廢處理包括工業廢物、生活垃圾和農業廢物,本文以生活垃圾為側重。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生活垃圾量逐年增加,生活垃圾的處理主要是衛生填埋和焚燒兩種,歷史上來看,填埋一直占據主導地位,長期看焚燒處理優勢明顯[具有節約土地資源,資源回收利用高,焚燒發電產生經濟效益可觀等優勢],逐漸成為垃圾處理的主流模式,其中,我國垃圾焚燒處理量占比從2006年的14.45%上升到2015年的31%。根據《“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截至2015年,全國設市城市和縣城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達到75.8萬噸/日,比2010年增加30.1萬噸/日,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2%,其中設市城市94.1%,縣城79.0%,超額完成“十二五”規劃確定的無害化處理率目標;“十三五”期間,到2020年底,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縣城(建成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全國規劃新增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50.97萬噸/日(包含“十二五”續建12.9萬噸/日),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無害化處理總能力的比例達到50%,東部地區達到60%。整體看,未來垃圾焚燒處理能力或實現翻倍增長,發展空間廣闊。
水污染治理方面,本文主要指污水處理,“十二五”期間我國污水處理能力大幅增長,截至2015年,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能力已達到2.17億立方米/日,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2%,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85%。但對于我國許多三四線城市和鄉鎮地區,其污水處理產能還較為短缺,污水設備年久失修、漏損嚴重、“黑臭水體”等問題較突出,而這些市場的不足和空白將支撐起水污染治理領域的快速發展,根據《“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十三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共投資約5,644億元,到2020年,實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全覆蓋,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5%,其中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縣城不低于85%。
大氣治理方面,根據領域層面來區分,大氣污染治理行業分為脫硫、脫硝、除塵三大領域。脫硫脫硝早在2006年就開始大力度控制,到2015年,全國脫硫、脫硝機組容量占煤電總裝機容量比例分別提高到99%、92%,脫硫市場在電力領域的未來發展空間有限,未來發展主要在供熱、鋼鐵、水泥等非電領域清潔改造方向。隨著霧霾天的頻繁襲來和公眾反應強烈,根據《“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十三五”期間,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要求提升至80%以上(2015年為76.7%),總體看大氣治理仍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二、環保企業主流的經營運作模式和會計處理
環保項目可分為經營類和非經營類項目,非經營類項目如環境治理和修復、濕地保護等,項目無收益或收益較低,主要付費方為政府部門;經營類項目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雖然有用戶付費,但公益性質較強,收費標準往往較低,投資回收周期較長,因此地方政府也受制于財政預算不足,環保項目難以推動。但在環境治理任務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的各項政策推動下,社會資本參與程度不斷加深,以EPC、BT、BOT、BOO、TOT、PPP等多種模式承接環保項目,相對來說,EPC、BOT、PPP為主流模式。下文對上述三個領域結合運營模式和實際案例梳理,具體看如下:
(一)EPC模式—以大氣處理為例
大氣處理項目(煙氣、脫硫或脫硝項目)目前采用較多的管理模式為設計—采購—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簡稱EPC模式),即環保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整個工程建設完畢后交由業主運行的商業模式,環保企業只賺取工程建設的利潤,不參與后期的運營管理,故以大氣處理項目(煙氣、脫硫或脫硝項目)為例,主要分為以下三階段:
1、投標階段:業主方(電廠)發布脫硫或脫硝項目招標,環保企業在對項目招標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后,根據投標計劃和項目個性化需求,制作項目投標書,參與項目投標,中標后與電廠簽訂合同,一般約定環保企業工程建設的所有內容,包括項目設計、設備采購、運輸、土建施工、安裝調試、試運行。
2、施工階段:業主方(電廠)按合同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一般為10%~30%,環保企業按照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團隊進場,組織施工建設。業主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進度付款,待雙方確認的關鍵設備等安裝完畢、運行測試正常后支付,支付比例在合同中約定,一般可以收取到施工總投資的大部分款項。
3、竣工結算階段:工程竣工結算后,業主根據合同約定預留5%~10%左右的比例作為工程質保金,責任期(1~2年)滿后全額支付。
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會計處理方式:項目啟動后,環保企業將進行合同建造時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等列入“存貨”,在各個結算時點,環保企業根據與業主確認的進度同時確認收入,收到款項的部分計入“貨幣資金”,未收到的款項計入“應收賬款”。
(二)BOT模式—以垃圾焚燒項目為例
由于我國固廢處理(垃圾焚燒)行業起步晚、相關處理技術薄弱,加之各級政府財力有限,我國固廢處理(垃圾焚燒)項目廣泛采用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模式,故BOT模式以垃圾焚燒項目為例,主要分為以下四階段:
1、準備階段:地方政府作為項目發起人向社會招標,環保企業中標后,雙方簽訂特許經營等合同(中標的環保企業以特許經營的方式獲取垃圾焚燒項目建設完畢后續20-30年的經營管理權);
2、建設階段:環保企業負責前期垃圾焚燒廠的投資和建設;
3、經營階段:以特許經營的方式經營垃圾焚燒廠,在特許經營期內,收入來源主要為:一是項目所在地政府環衛部門或當地財政局支付的垃圾處理費,一般公司會與地方政府設定垃圾的保底供應量,在保證低供應量的基礎上,地方政府按照公司實際處理量支付垃圾處理服務費,后期也會根據CPI、公司貸款利率等影響公司成本的因素進行不定期調整;二是向電網公司售電收取的電費;
4、移交階段:垃圾焚燒項目運營期滿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無償移交給項目所在地政府;二是當地政府繼續采取市場化方式聘用專業公司進行運營,在同等條件下前述中標的環保企業具有優先運營權。
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會計處理方式:建設期間,環保企業將相關投資支出列入“在建工程”,建成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或“長期應收款”,部分垃圾焚燒項目設有保底垃圾處理量,可以準確地估計項目運營期內每年的保底收入,可以看做是一項金融資產,因此,公司將運營期內每年的保底處理收入按照一定的折現率折現加總確定為“長期應收款”,項目建造成本總預算金額超出長期應收款總額的差額部分,確定為“無形資產”,也有部分環保企業將其全部確認為“無形資產”。工程階段雖有工程收入并確認利潤,但并無實際經營性現金流入;運營期間,環保企業按照規定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并結轉相關主營業務成本;移交時,將BOT項目移交至當地地方政府,由于在特許經營期已經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移交設施進行分期攤銷且殘值為零,因而只要進行實務移交即可,不需作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