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在線 行業標準】甘肅生態環境廳發布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達標后回用,用于農業灌溉、景觀、漁業等其它用途時,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特定回用情形且無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可根據回用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需求,由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選擇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并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日前,甘肅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提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應根據農村所處區位、人口規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點及排放要求,結合當地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在污水收集時,宜雨污分離。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性排污口標志。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m³/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根據上圖,農村生活污水30m³/d≤處理規模<500m³/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5m³/d≤處理規模<30m3/d,執行二級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m³/d的則按照三級標準。此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³/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 500m³/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可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其中,500 m³/d以上規模(含500 m³/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本標準適用于甘肅省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500 m³/d以下規模(不含500 m³/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含生態氧化塘),且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可以將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出水作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進行考核。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和農業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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