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大連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經2019年2月11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摘要: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交通、文化、體育、娛樂、休閑、游覽、貿易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區域交付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拒絕接收并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標準重新分類;
不重新分類或者重新分類后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或者處置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和再生產品應用項目,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建立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處理制度;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2019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摘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并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違反條例規定可處以50到10萬元不等的罰款)
【德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摘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加強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垃圾四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以及其他垃圾;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區和管理責任人制度;
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苫厥瘴镉稍偕Y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城市管理處罰信息應當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并納入行業監管體系和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9年1月9日批準,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摘要:
對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十二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大氣環境違法信息納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排放惡臭氣體的工業生產項目,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限產、停產或者關閉;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
實行秋冬季節大氣環境質量保障管控制度;
(違反條例可處以2000元到100萬元不等罰款)
與《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步施行。
內容摘要:
高架火炬應當用于應急處置,不得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已建高架火炬,應當按本規定要求完成整改工作,2021年5月1日后不得作為大氣污染日常處理設施;
氮氣等氣體占比過高的不燃性廢氣、酸性氣體不得排入火炬氣系統;
高架火炬系統的設計應當配套壓縮機、儲氣柜等可燃性氣體回收裝置,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便于操作、檢修和監管,配套助燃氣系統,確保火炬氣及時、安全、可靠燃燒,其排放能夠滿足環境管理要求,須由有資質單位設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確保火炬系統的本質安全;
在應急狀態下啟用高架火炬,應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啟用高架火炬的原因、焚燒廢氣的種類、預計使用時長、當地風向、下風向影響范圍等信息,便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和采取必要的監測手段。
【徐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獲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批準,將于5月1日施行。
以防治細顆粒物污染與臭氧污染為重點,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精準防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采取措施削減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公安機關負責機動車報廢、機動車禁行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查處等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等部門針對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制定秋冬季錯峰生產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十二小時內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
堆放散裝貨物的港口、碼頭、場站、礦山,占地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過六個月的道路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揚塵自動監測監控設備;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禁止新建、擴建列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高污染工業項目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
鋼鐵、火電、建材、焦化、鑄造等企業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建設專用物料大棚;港口、碼頭、建設工地的物料堆放場所應當采取圍擋、遮蓋、噴淋、綠化等措施;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和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等要求,確定高排放機動車禁止行駛的區域和時段,設置禁止行駛標志和高排放機動車自動識別系統,并向社會公告;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以及秸稈、樹皮、落葉、枯草;
(違反本條例可處以500元到20萬元罰款)
環境標準
【產業園區水的分類使用及循環利用原則和要求】GB/T 36575-2018
2018年10月10日發布,2019年5月1日實施。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除臭技術標準】
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1.20、4.2.8、5.1.6、5.6.4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4.1.20

4.2.8

5.1.6
5.6.4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