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唐山印發《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唐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執行嚴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而開展技術改造、設備更新、能源替代的企業,給予政策扶持;對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人工監測數據的;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性監測。
違反本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監測點位或者采樣監測平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各類建設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處罰;
(二)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處罰;
(三)企業料堆場未采取密閉貯存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處罰。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礦粉、砂石、灰土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而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單位和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工整治;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裝置,并保持裝置正常使用。
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確保車輛達到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并定期進行排放污染檢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檢查和抽測。
違反第一款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車輛行駛超過二百公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可以通過遙感監測、攝像拍照、現場檢測等措施對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對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上信息平臺,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基礎信息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并對外公布。
重型柴油車應當安裝遠程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未按照規定安裝在線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車輛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安裝尾氣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和電子定位系統并保證正常運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對未安裝尾氣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和電子定位系統,或者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城市規劃區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鼓勵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逐漸建立秸稈收集儲運體系。露天焚燒秸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露天焚燒落葉、枯草等其他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城市規劃區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一)工業企業拒不執行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停產、限產決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施工等應對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執行機動車停駛規定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應對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秋冬季節錯峰生產大氣環境質量管控制度。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行業特點、企業生產周期等,核定工業企業秋冬季節重點大氣污染物日排放量,制定管控方案。
工業企業不執行管控方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生態環境分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