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征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各省(區、市)生態環境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我部編制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印送給你們,請研提意見,并于2019年9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及電子版反饋我部土壤生態環境司。
聯系人:土壤生態環境司王斌、楊偉
電話: (010)56500676、56500677
傳真: (010)56500688
郵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征求意見稿)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導和規范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報告的評審工作。其他情形可參照執行。地方可結合實際制定細則。
二、組織評審機制
(一)組織評審部門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直轄市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評審。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二)組織評審方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組織評審部門)應當本著科學、合理、高效的原則,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組織評審。
1.組織專家評審;或
2.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評審;或
3.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三)組織評審的經費
組織評審的經費應當分別列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預算。
三、評審依據及有關原則
(一)依據
主要是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地下水質量標準》《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導則》《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等。
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未明確規定的內容,專家依據專業知識判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開展環境監管和環境監測的相關記錄,可作為評審依據。
(二)有關原則
1.整體性原則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長流程管理,涉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后一環節工作往往需要以前一環節工作為基礎和依據。各環節工作又涉及多個步驟,同樣是環環相扣,某個步驟的失誤和不規范,均可能導致結論出現錯誤。因此,要從整體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審查本環節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前一環節報告是否能夠滿足本環節工作的要求進行評審。如:評審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開展補充調查。
2.實事求是原則
土壤污染具有復雜性和隱蔽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具有不確定性。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等后續環節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現未調查出的、未風險管控的或者未修復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區域),組織評審的部門既要注意強化相關環節工作質量監督,落實從業機構和人員對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又要做到實事求是,健全盡職免責機制。
(三)相關報告的重新評審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通過評審后,發現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區域),組織評審的部門可要求補充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重新評審。
2.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
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評審通過后,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或編制修復方案時,變更風險評估報告中確定的相關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以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重新評審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四、評審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
1.申請人
(1)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土地使用權人;
(2)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
(3)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設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
(4)依法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
2.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申請表(可參考附1);
(2)申請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用于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及相關檢測報告、水文地質調查報告;
申請評審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的:用于評審的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申請評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用于評審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相關檢測報告,風險管控/修復方案,風險管控/修復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資料。
(3)申請人及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見附2、3)。
(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受理
組織評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組織評審
組織評審的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如需開展抽樣檢測鑒定等工作的,其時間不計算在內。
五、關于專家評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總體要求如下。
(一)專家審查的形式
一般為會議審查,并結合必要的現場踏勘。
(二)建立專家庫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專家評審原則上從專家庫抽取或選取專家。評審涉及行業管理的,可以邀請專家庫以外的行業專家。與評審項目各方有利益相關的專家應主動回避。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關于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應當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堅持科學、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評審原則,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專家審查任務;3.在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涉及的專業或行業中有較深造詣,熟悉其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及動態;4.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相關行業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或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職稱可適當放寬;5.無犯罪記錄。
(三)專家組成
1.關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
原則上人數應不少于5人,復雜或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具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經驗的專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涉及相關工業企業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關工藝流程的行業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組長原則上應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從業經驗。
2.關于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
原則上人數應不少于5人,復雜或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熟悉場地概念模型構建、健康風險評估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經驗的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組長原則上應有3年及以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相關經驗。
3.關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或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
原則上人數應不少于5人,復雜或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熟悉相關風險管控或修復工藝技術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修復及效果評估從業經驗的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組長原則上應有3年及以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或效果評估相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