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山東省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和污染源自動監測安裝聯網管理規定,詳情如下: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和污染源自動監測安裝聯網管理規定的通知
魯環發〔2019〕134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和污染源自動監測安裝聯網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市生態環境局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重新對2019年度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進行核實,查缺補漏,于2019年9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報送省生態環境廳,10月31日前在生態環境部“重點排污單位直報系統”中完成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二、各市生態環境局要督促本行政區域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落實法律責任,按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任務。其中,2019年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須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按本規定要求新增加的重點排污單位須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9月9日
山東省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
和污染源自動監測安裝聯網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水環境和大氣環境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制定和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聯網工作。
第三條 符合《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2017〕86號)中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篩選條件,或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或者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日均外排廢水量大于等于100立方米的;
(二)向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源區等水功能區河湖直接排放廢水的;
(三)位于地表型飲用水水源地準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內,廢水直排環境的;
(四)沿海各市直排海工業企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
(五)污染物直排海及排入入海河流的涉氮重點行業企業;
(六)排氣筒高度大于等于45米或者當量內徑大于等于1米的;
(七)20噸及以上燃煤
鍋爐或者排氣量相當于20噸及以上燃煤鍋爐的工業窯爐或者各類焚燒爐;
(八)沖天爐、玻璃熔窯、以煤和煤矸石為燃料的磚瓦燒結窯、耐火材料焙燒窯(電窯除外)、炭素焙(煅)燒爐(窯)、石灰窯、鉻鹽焙燒窯、磷化工焙燒窯、鐵合金礦熱爐和精煉爐等;
(九)排氣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氣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0.5千克/小時或者排氣量大于10000立方米/小時的固定排放源;
(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應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第四條 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重點排污單位排污總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區域工業排污總量的80%。排污單位名錄應當明確每家重點排污單位所屬行業、主要排污口、主要監控指標、執行標準和排放限值等基礎信息,并向社會發布。
第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公開后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聯網。
第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提供第三方監測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證明符合下列情形的,經所在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后可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由排污單位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監督監測。
(一)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現有自動監測設備檢出限的;
(二)排污口不滿足技術規范規定的測量點位安裝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第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符合下列情形的所有排污口,均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排放標準以及國家、省發布的重點行業綜合治理方案、推進意見等文件要求,篩選出的主要廢水排放口和廢氣有組織排放口;
(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
(三)按照本條(一)(二)項篩選后,仍難以確定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的,可以在專家論證基礎上,通過“一廠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動監測安裝技術方案。技術方案確定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應當不低于該項污染物全部有組織年排放量的80%;
(四)無組織排放廢氣應通過收集改為有組織排放,小排氣筒密集的區域或者工序應當建設統一的收集處理措施通過一個排氣筒排放,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第八條 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控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監控化學需氧量、氨氮兩項污染物以及廢水流量、pH兩項參數。其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和納入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環水體〔2018〕16號)規定的氮磷重點排放行業的企業還應當監控總氮、總磷兩項污染物。
(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監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項污染物以及煙氣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五項煙氣參數。其中,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爐還應監控一氧化碳、氯化氫;鋼鐵行業煉鐵高爐出鐵場除塵系統和供料除塵系統、水泥行業篦冷機(窯頭)可免監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使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的可以暫不監測二氧化硫和顆粒物。
(三)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源應當監控VOCs(非甲烷總烴)以及煙氣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五項煙氣參數。其中,排放標準中規定其他特征污染物的,還應監控相應特征污染物。
(四)《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自動監控的項目。
第九條 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測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和計量器具制造相關規定;
(二)自動監測設備應當將影響數據質量的運行狀態和工作參數上傳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實現動態管控。
(三)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等標準和要求;
(四)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五)自動監測站房內和監測采樣口處,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條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完成后,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調試和試運行,在聯網前組織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安裝和技術性能指標自驗收。
第十一條 自動監測設備自驗收合格后,排污單位向所在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聯網后數據即為有效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排污單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運維單位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運營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和自動監測安裝聯網的日常管理,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篩選和確定工作,將自動監測安裝聯網、運維情況和數據質量全過程納入執法監管重要事項,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不按要求安裝聯網和運營維護、數據質量有問題的實施處罰。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各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和自動監測安裝聯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各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和自動監測安裝聯網不完善的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向全省通報并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