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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19-11-04 15:52:15來源: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鍵詞:污水處理城市排水閱讀量:17374

導讀: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根據長春市2019年立法修訂計劃安排,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同市司法局對《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示時間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修改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
 
  書面意見通過信函寄至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424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辦法的反饋意見”。
 
  聯系人: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劉志財
 
  正文如下:
 
  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閘門、各類排水檢查井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兩部分。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雨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建立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排水與污水處理信息的及時更新和共享。
 
  第八條 推行污水處理廠、管網、泵站、調蓄池聯動,實行廠站管網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保障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內容。
 
  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區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納入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和備案程序報送審批并備案。
 
  第十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并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本區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年度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的氣候、地理、人文等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或者未按規定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建設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四)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自建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確定,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設施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排水設施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兩年;污水處理設施保修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九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內澇防治水平。
 
  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水務、氣象、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城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調控雨水徑流。
 
  第二十一條 新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既有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設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公共排水設施的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不得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混接。
 
  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將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排水單位和個人負責建設,驗收合格后,應當自行加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訂防汛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預案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在暴雨預警信號發布時,水利設施運行單位應當按照城區防汛指揮部門的運行調度要求,做好河道、水塘等蓄水的提前排放,預留出調蓄空間。
 
  發生內澇可能嚴重影響道路正常運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做好道路通行指引。
 
  第二十四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網設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條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規定;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
 
  (四)已按規定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和水量計量設備;
 
  (五)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許可證申請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排入排水設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戶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一)含重金屬、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污水;
 
  (二)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排泄物;
 
  (三)可能危害排水設施的其他污水。
 
  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等經營項目的排水戶, 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隔渣池、毛發收集池等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三級沉砂池,水質達標后可就近排放到河道、明溝、水塘等排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排水許可證。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二十九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共享。
 
  第三十一條 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維護或者檢修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檢查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檢查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中控系統,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分別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中控系統和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
 
  第三十七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八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排水監測機構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財政主管部門復核后,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四十三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或者發現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終止維護運營合同,并可追究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相關責任。
 
  建設主管部門終止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四十四條 鼓勵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建設再生水利用配套設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四十五條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及其連接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網,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單位負責;
 
  (三)飲馬河、伊通河、霧開河等市區主要河流及其支流水體由水務部門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四)排水明溝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五)水塘由規劃和自然資源、林業和園林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六)污水處理設施由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無法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城市排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委托相關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修養護制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修和養護,保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進行全面檢修,汛期前和汛期中應當加強巡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及時組織清掏、疏浚和修復城市排水設施,定期檢修城市污水處理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檢查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八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一)直徑6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5米區域;
 
  (二)直徑不足600毫米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區域;
 
  (三)溝渠護坡邊緣兩側各3米區域;
 
  (四)泵站、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以規劃用地紅線為準。
 
  第五十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應當與建設主管部門、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處置方案,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施工活動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施保護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對作業影響區域采取動態監測等保護措施。
 
  第五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五十三條 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搶修的工程搶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排水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排水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網將雨水管網與污水管網混接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吊銷排水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因城市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檢查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未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市或者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
 
  第六十八條 各縣(市)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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