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國家部委、地方省市積極應對。在關注一線與病毒抗爭的醫護工作外,如何打好后端病人產出的病毒阻擊戰,也是環保行業非常關注和正在開展的工作。截止目前,全國多地都出臺了相關環保政策做好風險防控,共同打贏這場“戰役”。
中國水網不完全統計了疫情期間與環保有關的相關政策和通知,供讀者參考(如有遺漏,歡迎補充)。政策涵蓋醫療廢物、污水、環衛、垃圾、環境監測等內容。
國家層面
1、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與衛生健康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形成合力,聯防聯控。已發生肺炎疫情的地方,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參照有關疫情醫療廢物管理預案科學應對并妥善處置醫療廢物。未發生肺炎疫情的地方,要密切關注疫情發展動態,做好應對準備工作。
為保障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處置能力,《通知》要求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立即組織建立行政區域內各地市間的醫療廢物協同應急處置機制,科學調配醫療廢物處置資源;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優先收運和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
2、生態環境部印發通知要求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做好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
一、高度重視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將其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實。進一步加強醫療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等監督管理;主動加強與衛生健康、城鎮排水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健全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已發生疫情的地方,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督促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相關臨時隔離場所及研究機構,嚴格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參照《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環發〔2003〕197號)、《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等有關要求,對污水和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對沒有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能力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醫院,應督促其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及《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殺菌消毒。切實加強對醫療污水消毒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污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切實加強消毒工作,結合實際,采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要求。
當前公共場所和家庭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響生化處理單元正常運行。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各城鎮污水處理廠密切關注進水水質余氯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出水達標。
三、未發生疫情的地方,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密切關注疫情發展,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接納醫療污水的城鎮污水處理機構等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四、加大農村醫療污水處置的監管力度,指導督促衛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專門的滅菌消毒,防止病毒通過醫療污水擴散。嚴格污水灌溉的環境管理,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醫療污水。
五、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做好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加大對農貿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車站、機場、碼頭等重點場所污水收集處理的現場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排污,嚴防發生污染事故。
六、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處理、污染物排放信息發布工作。
3、生態環境部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
本方案適用于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以下簡稱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相關臨時隔離場所以及研究機構等產生污水的處理。疫情期間,以上機構產生的污水應作為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管控,強化殺菌消毒,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等各項指標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地方有更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從其規定。
一、總體要求
(一)加強分類管理,嚴防污染擴散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以及相關單位產生的污水應加強殺菌消毒。對于已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強化工藝控制和運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標排放;對于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參照《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等,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禁止污水直接排放或處理未達標排放。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
(二)強化消毒滅菌,控制病毒擴散
對于產生的污水有效的消毒方法是投加消毒劑。目前消毒劑主要以強氧化劑為主,這些消毒劑的來源主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化學藥劑,另一類是產生消毒劑的設備。應根據不同情形選擇適用的消毒劑種類和消毒方式,保證達到消毒效果。
二、采用化學藥劑的消毒處理應急方案
(一)常用藥劑
醫院污水消毒常采用含氯消毒劑(如次氯酸鈉、漂白粉、漂白精、液氯等)消毒、過氧化物類消毒劑消毒(如過氧乙酸等)、臭氧消毒等措施。
(二)藥劑配制
所有化學藥劑的配制均要求用塑料容器和塑料工具。
(三)投藥技術
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應遵守《室外排水設計規范》要求。投放液氯用真空加氯機,并將投氯管出口淹沒在污水中,且應遵守《氯氣安全規程》要求;二氧化氯用二氧化氯發生器;次氯酸鈉用發生器或液體藥劑;臭氧用臭氧發生器。加藥設備至少為2套,1用1備。沒有條件時,也可以在污水入口處直接投加。各醫院污水處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優化消毒劑的投加點或投加量。
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且醫院污水排至地表水體時,應采取脫氯措施。采用臭氧消毒時,在工藝末端必須設置尾氣處理裝置,反應后排出的臭氧尾氣必須經過分解破壞,達到排放標準。
三、采用專用設備的消毒處理應急方案
(一)污水量測算
國內市場上可提供的成套消毒劑制備設備主要是二氧化氯發生器和臭氧發生器,這些設備基本可以采用自動化操作方式,設備選型根據產生的污水量而定。污水量的計算方法包括按用水量計算法、按日均污水量和變化系數計算法等,計算公式和參數選擇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執行。
(二)消毒劑投加量
1.消毒劑消毒
接收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以及相關單位,采用液氯、二氧化氯、氯酸鈉、漂白粉或漂白精消毒時,參考有效氯投加量為50mg/L。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小時,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離氯計),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若因現有氯化消毒設施能力限制難以達到前述接觸時間要求,接觸時間為1.0小時的,余氯大于10mg/L(以游離氯計),參考有效氯投加量為80mg/L,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若接觸時間不足1.0小時的,投氯量與余氯還需適當加大。
2.臭氧消毒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20mg/L,接觸時間大于0.5小時,投加量大于50mg/L,大腸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糞大腸菌群數<100個/L。
3.肺炎患者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應按照《疫源地消毒總則》相關要求消毒。
四、污泥處理處置要求
(一)污泥在貯泥池中進行消毒,貯泥池有效容積應不小于處理系統24小時產泥量,且不宜小于1m3。貯泥池內需采取攪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藥消毒。
(二)應盡量避免進行與人體暴露的污泥脫水處理,盡可能采用離心脫水裝置。
(三)醫院污泥應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要求,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
(四)污泥清掏前應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表4的規定進行監測。
4、生態環境部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
《指南》明確了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協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完善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共同組織好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以設區的市為單位,統籌應急處置設施資源,建立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資源清單。規范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活動,防止疾病傳染和環境污染,及時發布應急處置信息。
《指南》提出了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技術路線。各地因地制宜,在確保處置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設施應急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實行定點管理;也可以按照應急處置跨區域協同機制,將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轉運至臨近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將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與其他醫療廢物實行分類分流管理。為醫療機構自行采用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應急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提供便利,豁免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
《指南》指出了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技術要點。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應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包裝。醫療廢物轉運過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運行電子轉移聯單或者紙質聯單,應建立臺賬。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優先收集和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應急處置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活動,應按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置過程應加強人員衛生防護。
5、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加強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
(一)明確分類收集范圍。醫療機構在診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發熱門診和病區(房)產生的廢棄物,包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均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
(二)規范包裝容器。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利器盒的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進行認真檢查,確保其無破損、無滲漏。醫療廢物收集桶應為腳踏式并帶蓋。醫療廢物達到包裝袋或者利器盒的3/4時,應當有效封口,確保封口嚴密。應當使用雙層包裝袋盛裝醫療廢物,采用鵝頸結式封口,分層封扎。
(三)做好安全收集。按照醫療廢物類別及時分類收集,確保人員安全,控制感染風險。盛裝醫療廢物的包裝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增加一層包裝袋。分類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離衣、防護服等物品時,嚴禁擠壓。每個包裝袋、利器盒應當系有或粘貼中文標簽,標簽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并在特別說明中標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簡寫為“新冠”。
(四)分區域進行處理。收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發熱門診和病區(房)的潛在污染區和污染區產生的醫療廢物,在離開污染區前應當對包裝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噴灑消毒(注意噴灑均勻)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層醫療廢物包裝袋;清潔區產生的醫療廢物按照常規的醫療廢物處置。
(五)做好病原標本處理。醫療廢物中含病原體的標本和相關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二、加強醫療廢物的運送貯存
(一)安全運送管理。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袋或者利器盒的標識、標簽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工作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和利器盒的破損,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避免醫療廢物泄漏和擴散。每天運送結束后,對運送工具進行清潔和消毒,含氯消毒液濃度為1000mg/L;運送工具被感染性醫療廢物污染時,應當及時消毒處理。
(二)規范貯存交接。醫療廢物暫存處應當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有工作人員進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醫療廢物宜在暫存處單獨設置區域存放,盡快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對醫療廢物暫存處地面進行消毒,每天兩次。醫療廢物產生部門、運送人員、暫存處工作人員以及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轉運人員之間,要逐層登記交接,并說明其來源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三)做好轉移登記。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特別注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記資料保存3年。
醫療機構要及時通知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上門收取,并做好相應記錄。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信息互通,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的規范處置。
地方層面
湖北省
1、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發關于做好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加強環衛行業及從業人員疫情防控。一是加強環境衛生管理。二是做好廢棄口罩等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督促指導各居民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盡快設置專用收集容器,加強分類投放宣傳引導和監督。三是做好一線從業人員防護。
2、《湖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認真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
針對定點醫療機構,《通知》要求,全省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協調衛生健康管理部門,指導督促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相關臨時隔離場所及研究機構,嚴格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故標準》(GB 18466-2005),參照《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等有關規范要求,對污水和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對沒有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能力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醫院和集中隔離場所,應督促其根據要求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殺菌消毒。必要時加密消毒頻次,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迗標的醫療污水排放。
針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通知》要求,積極協調住建(水務)部門,督促各城鎮污水處理廠加強消毒工作,采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標準要求。密切關注設施進水水質余氯指標的變化,對余氯量偏高等情況,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出水穩定達標棑放。
在飲用水水源地方面,《通知》要求全省按照《湖北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監測方案》要求,合理確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頻次,必要時加密監測,發現問題及時預警報告。嚴格按照應急管理要求,抓好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管理,加強水源地巡查檢查,配齊應急處置物資,防范污染風險,確保水源安全。
《通知》強調,要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規定開展出水水質自行監測;加大對定點醫院、隔離點、農貿市場等重點場所污水收集處理巡查力度;強化農村醫療污水處置監管,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防止病毒擴散。對不正常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等方式偷排、直排、亂排醫療污水的,依法嚴肅查處。
甘肅省
《甘肅省生態環境廳落實嚴防控措施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實施方案(修訂版)》
《方案》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壓實監管責任。
《方案》明確了全省生態環境系統疫情防控工作重點和職責分工。一是嚴格醫療廢物環境監督管理。二是深化醫廢處置單位運行及醫院污水排放等重點環節環境監管。三是做好生態環境預警監測工作。四是及時跟蹤調度,規范信息報送。五是積極開展宣傳引導。六是加強內部管理。
《方案》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嚴肅工作紀律,督導落實責任。在疫情防控第一線考察、識別、評價、使用干部;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遵守疫情防控各項規定,不傳謠、不信謠,自覺抵制各類虛假謠言信息;嚴肅執紀問責,對在防控工作中不敢擔當、作風飄浮、落實不力的,甚至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從嚴處理。
廣東省
《廣東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環境管理預案(試行)》
轉運過程采用電子轉移聯單或者紙質聯單
在醫療廢物收集和暫存方面: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各定點醫院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包裝,并放置于指定周轉桶(箱)或一次性專用包裝容器中。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單獨收集并做好臺賬記錄。貯存場所應按照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消毒,暫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貯存場所沖洗液應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處理。
在醫療廢物轉運方面:要使用專用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含參照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要求進行臨時改裝的車輛),對防治過程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進行運輸。醫療廢物轉運過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運行電子轉移聯單或者紙質聯單,并建立臺賬。在醫療廢物處置方面: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優先收集和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運抵處置場所的醫療廢物盡可能做到隨到隨處,在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
原則上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在當地優先處置,不得轉出
當區域內現有處置能力無法滿足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需要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啟用協同應急處置設施處置醫療廢物,安全、及時、無害化處置本轄區內產生的醫療廢物,防止醫療廢物因長期堆存或處置不當造成二次交叉感染;原則上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在當地優先處置,不得轉出。
確因存在缺口、需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經地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跨區域轉移處置,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確實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可按照傳染病防控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就地焚燒處置;此外,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還應開展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醫療機構廢水處理設施的環境監測,做好疫區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水處理等的環境監測工作。
廣東省《關于加強廢棄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
1月29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出《關于加強廢棄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
一、規范廢棄口罩投放。當前全省各地口罩用量增加,為防止廢棄口罩隨意丟棄產生二次污染,分區域分類規范廢棄口罩投放。
二、規范廢棄口罩收運處置。
三、暫停實施特定區域生活垃圾分類對各地指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定點收治機構或病區、集中隔離觀察點、居家隔離觀察點(戶)產生的其它生活垃圾(除應納入醫療廢物管理范疇的垃圾外),暫停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由各地安排專車收運,直送生活垃圾處理廠(場)處置。
四、加強環衛作業人員的健康防護。
江蘇省
1、江蘇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態環境現場監測防護工作要求(試行)》
疫情期間,對于一般環境水質及大氣采樣監測,現場人員應佩戴一次性橡膠手套、口罩、勤洗手,避免與野生流浪動物接觸。避免過度、過量活動,造成身體免疫能力下降。
疫情期間,采集監測醫院固廢、廢水和疫區環境樣品時應提高警惕,須在當地衛生疾控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監測工作。防止因操作不當造成的二次污染,防止廢水中的有害物質對個人及公共健康造成威脅,遵循頭部呼吸防護系統防護優先、呼吸防護與軀體防護匹配的原則。在監測時防護要求應達到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一級防護要求,監測完畢后立即進行手衛生,并洗澡。及時更換隔離衣、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對防護靴、護目鏡等進行消毒,更換后的防護用品須收集后進行無害化處理。
2、《南京市關于規范廢棄口罩收集處置工作方案(暫行)》
工作方案對廢棄口罩收運處置進行規范。其中包括,引導規范投放,及時進行消殺,規范清運處置,加強作業防護。
一次性防護用品使用后,棄置于垃圾車中一并運送到垃圾焚燒廠處理。作業完成后,對垃圾收集容器、收運車輛及裝載工具等進行沖洗、消殺。
四川省
1、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發關于疫情期間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明確特殊有害垃圾的范圍;盡快設置特殊有害垃圾專用收集設施;加強特殊有害垃圾投放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做好環衛保潔人員教育培訓;嚴格做好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運和處置;充分調動物業服務企業力量;建立工作日報制度。
2、四川省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污染防治技術指南(試行)》
《指南》分別從預處理與分類包裝、收集與運輸、暫時貯存、集中處置、衛生防護、應急處置的環境監測以及廢棄口罩六方面進行了專門要求。
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技術要點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療、隔離觀察、診斷及其相關活動中產生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含生活垃圾)的應急處置適用本技術指南。
廢棄口罩污染防治技術要點
收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發熱門診和病區(房)潛在污染區和污染區產生的廢棄口罩應當參照本技術指南,納入肺炎疫情醫療廢物規范收集、運輸和處置。清潔區產生的廢棄口罩應按照常規醫療廢物要求管理。
城鎮居民小區、公共場所、機關企事業單位、商業集中區等人口密集的重點區域產生的廢棄口罩,經集中收集、消毒后進行無害化焚燒處理,實現“專人監管、專袋收集、專車運輸、及時處置”。農村地區應結合各地實際參照執行。
山東省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對和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緊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環境部門要嚴格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環節的環境監管,確保醫療廢物全過程規范化、無害化處置。要督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及時有效處置收集的醫療廢物,可同時處置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單位要優先保障醫療廢物處置。要加強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檢查和維護,確保處于良好運行狀態。要按要求確定備選應急處置單位,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確保醫療廢物在特殊時期及時規范處置,保障環境安全。要指導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工作人員提高防控意識,做好防護工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發《關于扎實做好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在加強環衛行業監督管理方面,各地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將強化與衛生健康等部門的聯動,確保防控工作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加強對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的監管,嚴格禁止醫療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全面強化廢棄口罩收運處置,強化對生活垃圾運輸工具、處置場所以及城市公廁等車輛和地點的消毒措施。
在加強城市居民小區防控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督促物業企業通過在醒目位置粘貼宣傳標語、科普知識宣傳畫等多種形式,加強新型冠狀病毒預防知識宣傳,提升業主自我防控和保護能力,并加強物業企業對小區住宅樓內電梯、門廳等公共區域的衛生保潔和消毒殺菌工作。
《通知》指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供水安全保障,加強對所轄縣(市、區)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督促城鎮供水運營管理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產權單位、物業管理部門加強供水管理,落實防疫措施,確保水質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還需加強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督促施工企業認真落實工地環境衛生整治制度,改善建筑工人居住條件,定期做好消毒殺菌工作。
福建省
福建省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企業運行管理規程》
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原則上由各地市現有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優先收運和處置。醫療廢物處置企業應嚴格按照環辦固體函〔2020〕46號的要求以及國家現行標準和技術規范做好處置工作。
當各地市現有醫療廢物處置企業處理能力無法滿足處置需求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時,市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管理部門可確定本地市備選應急處置企業。備選應急處置企業選擇順序依次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企業、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企業等。因特殊原因需考慮縣域內就近處置時,可啟動當地殯儀館火化爐、病死豬焚燒爐和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企業應劃定專門區域用于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接收、貯存和處置,并參照HJ/T177《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執行。醫療廢物處理量(除化學性廢物以外)按照焚燒爐性能、配伍方案科學確定,并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應嚴格按照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9.1款規定執行。醫療廢物處理量(除化學性廢物以外)不得超過危險廢物協同處置能力的5%。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企業應劃定專門區域用于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的接收、貯存和處置,并參照HJ/T177《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執行。醫療廢物處理量(除化學性廢物以外)不得超過生活垃圾焚燒能力的5%。
湖南省
湖南省印發《關于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廢水及特殊垃圾管理的緊急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確診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口罩,納入感染性醫療廢物管理,要使用雙層專用包裝物密封包裝,密封后禁止打開;有損傷性的醫療廢物在包裝前須裝入利器盒;各容器(周轉箱、利器盒、包裝袋)盛裝醫療廢物不得超過3/4,嚴禁將包裝袋和醫療廢物裸露箱外。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要使用固定專用運送工具,確保醫療機構儲存的醫療廢物24小時內得到及時、規范轉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醫療廢物,在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各類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臺賬,保障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廢水達標排放,嚴禁超標排污和偷排偷放。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開展污水取樣和監測,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間城鄉居民丟棄的口罩等防護器材、有發熱等疑似癥狀居民家庭產生的生活垃圾,要作為特殊有害垃圾進行規范管理。各地要在居民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車站、廣場等公共場所,增設或改設廢棄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點收集桶,由住建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實行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并在銜接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后,統一交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專門處置。
疫情防控期間,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住建廳、省衛生健康委,對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實行日調度、日報告制度。各市州政府、省直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對醫療廢物廢水及特殊有害垃圾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醫療廢物轉運不及時或處置不到位等問題影響疫情防控甚至引發環境事件的,依法從嚴查處,并按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陜西省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監測方案
(一)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疫情防控期間,以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為主。重點加強現有國控、省控環境空氣及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的運維保障,確保各站點正常運行。在不影響疫情防控要求和保障自身安全情況下,原則上按照正常頻次和監測項目開展地表水手工例行監測,并做好質控工作。重點關注已出現疫情地市的環境空氣、地表水環境質量,特別是城市污水處理廠下游地表水質量狀況。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開展監督監測或核實,并及時上報。
(二)飲用水水源地監測
根據本市(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防控工作需求,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監測。具備條件的地市,在常規指標的基礎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項疫情防控特征指標的監測。不具備監測條件的要積極開展擴項準備,盡快取得相應資質。
青海省
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水環境保護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強化飲用水源地環境監管,加大對各類水源地的保護和管理,加強疫情防控期外來污染物控制,尤其是防止公眾一次性防護用品、消毒類藥品進入水源地;加快推進鄉鎮飲用水源地和“千噸萬人”水源地的“劃、立、治”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地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物資配置;嚴密監測監控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狀況,對水質波動的水源地,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測頻次和點位,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加強醫療機構污水排放監管,督促指導各醫療機構,特別是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切實加強對醫療污水消毒和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管;督促做好醫療污水處理站污泥與醫療廢物的統一收集、規范貯存和安全處置,防止病毒通過醫療污水和污泥傳播擴散。
重視做好城鎮污水處理監管,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切實加強消毒工作,確保污水出水指標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疫情防控期污泥必須做到日產日清和消毒處理;密切關注進水水質余氯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出水達標。
《通知》還對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做好各級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處理、污染物排放相關信息發布和社會公眾科普宣傳工作提出要求。
浙江省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各環節工作要求的通知》
在疫情醫療廢物的收集與暫存環節,《通知》明確,疫情醫療廢物不得與其他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合存放,貯存區域應設置“高度感染性廢物”識別標識。
在疫情醫療廢物轉運環節,《通知》指出,疫情醫療廢物應在適當增加收集頻次的基礎上,于48 小時內轉運至處置設施,并且要使用專用車輛運輸,運輸過程要遵守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和規定的時間,運輸路線要盡量避開人口稠密地區,運輸時間要避開上下班高峰期。
在疫情醫療廢物處置環節,《通知》要求,處置單位必須設置有明顯標識的醫療廢物處置隔離區,優先采用高溫焚燒法進行處置,盡可能做到隨到隨處置,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 12 小時,而且要對疫情醫療廢物接收、處置和貯存情況單獨建立記錄臺賬,并按日分別報屬地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當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置負荷率超過80%時,各地應做好啟動應急處置設施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各地要確定一家疫情醫療廢物首選應急處置設施。如經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為應急處置醫療廢物的設施,可豁免環境影響評價、醫療廢物經營許可等手續,但應合理設置處置地點,避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集中居住區等環境敏感區,并在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
除了在應急處置設施中集中處置,因特殊原因,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疫情醫療廢物的應急處置還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方案對醫療廢物進行就地焚燒處置。
若有的地方存在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缺口較大、應急處置也無法滿足需求,確需跨區域轉移處置情況的,可由醫療廢物移出地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征求附近有富余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的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經同意后實施跨區域轉運處置,并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實施跨區域轉運處置前,應指定符合醫療廢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車輛,科學規劃轉運時間和路線,避開交通高峰和敏感地點。
貴州省
貴州省印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運營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加強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運營監管。各地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關注 SS、色度、COD、BOD5、氨氮 及糞大腸菌群數等日常檢測指標值的變化,結合實際加密檢測頻率;切實做好出水消毒工作,根據需要采取投加消毒劑或臭氧、紫外線消毒等措施,確保消毒措施到位,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要求;對污泥也要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并按規范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置。
當前公共場所和家庭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響生化處理單元正常運行。各地污水處理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各城鎮污水處理廠密切關注進水水質余氯指標的變化情況,開展進出水余氯指標檢測,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確保出水達標。
原標題:疫情阻擊戰,全國各省市環保措施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