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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10月29日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園林綠化施工、道路養護與保潔、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的新技術、新材料研發應用,推廣先進適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七條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工程,將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按省規定的標準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施工單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四)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于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墻上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條城市、鄉鎮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密閉圍擋或者圍墻;
(二)對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開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廢棄物料等,覆蓋防塵布或者符合環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塵網;施工工藝和技術規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或者設置車輛沖洗設備、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
(四)施工工地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五)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對攪拌場點采取封閉、噴霧等防塵抑塵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業時,在作業面周圍采取空中噴霧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業區、生活區進行混凝土硬化,道路強度、厚度、寬度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設置不低于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塵網,拆除腳手架時采取先清理殘留灰渣或者噴霧加濕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樓層內、高空平臺的建筑垃圾清理,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及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工程,回填后的溝槽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防塵。
市政工程屬于應急搶修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但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采取防塵、抑塵措施,并及時清理殘留物料。
第十三條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全程采取噴水、灑水等濕法作業,并硬化渣土清運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車輛清洗等場地。
第十四條氣象預報風力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下列施工或者作業:
(一)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爆破、拆除;
(二)道路施工中的灰土混合攪拌;
(三)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粉狀土方回填。
第十五條工業企業、港口、碼頭、火車站、建設工地等貯存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保持道路清潔;
(二)物料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設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進行完全覆蓋;
(三)物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露天裝卸作業的,在裝卸時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采取吸塵、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五)對廢棄物料的臨時堆場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抑塵措施。
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七條園林綠化和養護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園林綠化土方施工場地進行圍擋;
(二)對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行道樹樹穴、尚未清運的種植土、廢棄物料,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帶,其回填土的邊緣低于路沿石的深度不少于三厘米;
(四)對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五)及時清掃殘留在路面的種植土、廢棄物料。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在不結冰的情況下推行機械化濕法低塵清掃方式,并按照作業規范要求,合理安排道路清洗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
城市道路、住宅小區實行人工清掃的,采用灑水或者低塵清掃方式。
第十九條裝飾裝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裝飾裝修材料采取覆蓋措施,粉狀材料進行密封存放;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采取局部覆蓋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密封清運高層或者多層建筑裝飾裝修垃圾,禁止高空拋撒。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范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等企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筑(含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及公路管養、物料堆放運輸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及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筑物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定渣土、砂石、預拌混凝土及砂漿、建筑垃圾等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與集體土地征收后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對縣(區)以及有關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進行考核;對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實施掛牌督辦或者對該地區主要行政負責人實施約談。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監控網絡,定期公布揚塵污染防治信息;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管取得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分析城市環境大氣顆粒物來源,確定和公布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單位,實施重點監管。
第二十四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揚塵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方作業和建(構)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被責令停止施工的單位應當立即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緊急情況消除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預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施工單位終止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立即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工程建設單位未對暫時或者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及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園林綠化和養護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建工程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構)筑物爆破、拆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停止施工或者作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貯存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單位和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企業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或者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承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國道省道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承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除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揚塵污染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