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并于山東人大網上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
為了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防止疾病傳播,防范次生、衍生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態環境。
范圍——
省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定義——
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目標——
應收盡收、全面覆蓋,處置及時有效、科學規范。
幾個方面的工作——
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體系
建立健全全省醫療廢物監管信息系統
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臺賬
運送醫療廢物必須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遵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醫廢貯存和處置場所按要求與相關單位和工作場所保持距離
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監督執法結果定期通報、監管資源信息共享、聯合監督執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
針對疫情防控的要求——
在疫情防控期間,根據需要設置專門收集防護用品廢棄物的設施,引導投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傳染病疫情期間,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醫療廢物運抵規定處置場所十二小時內采取焚燒等方式處理,并確保處置效果
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監測頻次
對傳染病疫情期間違反醫療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據悉,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于2月下旬啟動立法程序,法工委會同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健委組成立法工作專班形成征求意見稿,并向有關部門、人大代表、立法聯系點、立法顧問、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廣泛征求意見。
修改完善之后的發布稿可以看出,規范涵蓋了醫療廢棄物處置的各個環節,并且專門針對疫情防控增加了行事準則。職責分工明確,要求標準細化,為常規和疫情期間的醫療廢棄物處置提供了科學、規范的依據。
按照山東省人大常委秘書長的話來說,“對保障我省復工復產、重大項目建設、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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