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
《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管理辦法》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4月8日
附件: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管理辦法
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動工業綠色發展,做好綠色設計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根據工信部《綠色制造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綠色設計產品的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設計產品”,又稱為“綠色產品”,是指符合生態設計理念和評價要求的產品,在產品設計開發階段系統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考慮原材料選用、生產、銷售、使用、回收、處理等各個環節對資源環境造成的影響,力求產品在全生命周期中大限度降低資源消耗、盡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材料,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
第四條 設立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標準庫(以下簡稱“標準庫”),對綠色設計產品的評價應依據標準庫內的相關標準進行評價。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綠色設計產品評價工作,是指依據相關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標準,對產品進行符合性評判的活動。
第六條 綠色設計產品的評價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七條 綠色設計產品的生產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綠色設計產品的評價管理工作,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設計產品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設計產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專家委員會管理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的綠色設計產品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標準庫的管理、專家庫的管理和評價報告的審定等技術支撐工作。
第十條 設立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評價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專家庫的入選方式為自行申報或單位推薦,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項評審后確認。
第十一條 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黨性修養;
(二)具備高度責任感和事業心,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履行專家職責、提出評價意見;
(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15年以上同相應產品對應的行業管理經驗;
(四)在從事所屬領域或行業,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開展技術支撐工作時所需的專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專家庫產生,每次技術評審、審定等工作抽取的專家不能少于5名,人數為單數,至少應包括資源、能源、環保以及對應的行業專家。
第十三條 專家在技術審查工作中應遵守保密規則和回避原則。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日常聯絡和工作協調由湖南省工業通信業節能監察中心負責。
第三章 標準庫管理
第十五條 標準庫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并管理,并在其網站公布。
第十六條 已發布的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相關的國家、行業及湖南省地方標準直接進入標準庫;鼓勵社會組織制定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相關團體標準,已由國家工信部認可并公布的綠色設計產品評價團體標準直接納入標準庫,其他綠色設計產品評價團體標準經評審后,符合入庫要求的納入標準庫。
第十七條 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相關的團體標準入庫程序如下:
(一)計劃入庫的團體標準,起草單位應在標準立項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標準入庫備案表”見附件1);
(二)專家委員會根據報備信息,結合全國團體標準制標情況等信息給出制標意見;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制標意見,結合省內產業狀況和重點扶持發展的方向確定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標準入庫計劃;
(四)列入入庫計劃的綠色設計評價團體標準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標準制定工作;
(五)團體標準發布并復審完成后,向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審查申請和標準文本(“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標準入庫審查申請表”見附件2);
(六)專家委員會定期對申請入庫的團體標準進行審查,根據GB/T32161的基本要求結合產業實際情況給出審查結果;
(七)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審查結果,把符合要求的綠色設計產品評價團體標準納入標準庫。
第十八條 標準庫實施動態管理,已納入標準庫的標準由專家委員會按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進行定期審查,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審查結果定期更新標準庫。
第四章 評價要求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企業自愿開展綠色設計產品評價,開展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生產規模、產品結構、工藝技術裝備水平等符合國家環保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
(四)產品符合相關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條 開展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的企業可自行開展綠色設計產品評價工作,評價結果為《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評價報告》(大綱見附件3),評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產品的生產規模及產量,產品的工藝技術介紹,綠色設計產品評價標準指標、要求符合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評價結果等。
第二十一條 評價報告完成后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專家委員會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后,符合綠色設計產品要求的企業和產品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綠色設計產品名稱,評價標準及標準號,評價機構名稱),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正式予以確認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企業產品不符合綠色設計產品要求的,在公示期內可向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明確給出不符合的具體理由。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綠色設計產品實行動態管理,評價周期為三年,期滿后應及時進行再評價。綠色設計產品生產企業若發生生產工藝變更、主要生產設備更新等重大調整,也應及時進行再評價。
第二十五條 進行再評價的綠色設計產品須對上一評價周期內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和綠色設計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總結,按要求填寫《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再評價報告表》(見附件4),再評價報告表經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再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及時公布再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將綠色設計產品生產企業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對綠色設計產品生產企業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七條 企業自行要求取消其綠色設計產品稱號,或評價周期期滿后未按規定進行再評價或再評價結果不合格的,取消其綠色設計產品資格。
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綠色設計產品資格:
(一)被依法終止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且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四)不能繼續達到綠色設計產品要求的;
(五)發生生產工藝變更、主要生產設備更新等重大調整未及時進行再評價的。
第二十八條 被撤銷綠色設計產品資格的產品,三年內不得重新開展綠色設計產品評價。
第二十九條 綠色設計產品生產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
第三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變更名稱、取消或撤銷資格的綠色設計產品應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