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等非現場執法方式,壓實企業運行管理主體責任,規范自動監控設備安裝運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監控值守與現場執法的聯動配合機制
各地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要求,結合機構改革后的職責分工,進一步健全監控值守與現場執法的聯動配合機制,安排專人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和平臺值守工作,定期開展自動監控設備現場監督檢查,確保自動監控設備穩定運行,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實施監控執法聯動,有效提高執法效能。
二、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
各地公布2020年市本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應按照《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條件要求》(附件1),梳理符合自動監控設備安裝條件的新增水、氣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制定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計劃(附件2),于6月20日前報送我廳(執法處),我廳適時組織技術人員對申請不安裝的企業進行抽查。有條件的地區,可參考水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要求,將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涉水企業納入本年度自動監控安裝聯網范圍。各地應于9月底前完成新增水、氣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12月底前將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現場檢查及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年度工作總結報送我廳(執法處)。
三、強化污染源自動監控值守工作
依托國家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以下簡稱“國發平臺”)和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建立企業-縣(區)-市-省生態環境部門四級監控值守工作機制。企業通過省平臺企業端對缺失數據進行補錄,對超標(異常)不屬實情況進行說明、對啟停機等情況進行設置,并上傳相關憑證。市、縣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市縣端對企業的補錄、說明、設置及憑證進行審核確認。我廳通過省平臺推送缺失、超標及異常數據至企業端和市縣端,定期對省平臺超標(異常)問題的反饋結果及查處情況進行梳理通報。各地要強化污染源自動監控值守工作,組織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企業認真學習《污染源自動監控值守規則及工作流程》(附件3),進一步明確企業端、市縣端值守工作要求,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數據完善及審核任務。
四、建立超標(異常)預警督辦處置機制
進一步創新機制、服務企業,實現線上遠程監控、線下執法聯動的精準監管,有效提升環境執法效能,我廳參照垃圾焚燒發電行業自動監控管理模式,建立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超標(異常)預警督辦處置機制,制定“事前預警、事中調度、事后處理”工作流程(附件4)。各地值守人員對督辦任務要及時分發,執法人員要按照各類督辦任務辦理期限做好現場核查及處置結果報送工作。執法人員現場重點核查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能否真實反映企業排污狀況,自動監測設備是否開展正常日常運行維護,是否存在設施故障;對涉嫌環境違法的,應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并固定相關證據。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運維不到位等情形,依據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相關條款處理;對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控數據的,要依法嚴厲打擊并按程序移交公安機關;對確認存在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查處,督促指導企業落實整改到位。
附件:
1.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條件要求
2.2020年新增水、氣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工作計劃表及暫不安裝企業匯總表
3.污染源自動監控值守規則及工作流程
4.污染源自動監控超標(異常)預警督辦處置工作流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原標題: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1
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條件要求
為指導各地做好2020年水、氣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工作,進一步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廳依據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確定了重點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安裝聯網的條件要求,具體如下:
一、實施自動監控的監測點位要求
(一)實施自動監控的監測點位基本要求
重點排污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監測點位,均應當實施自動監控:
1.按照己經發布的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低監測頻次為自動監測的監測點位;
2.暫未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行業,其排污單位主要產污環節對應的廢氣有組織排放口和廢水總排口;
3.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進水總管;
4.重點排污單位中的VOCs排放重點源;
5.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文件要求的其它排放口。
(二)暫可不實施自動監控的情形
符合實施自動監控監測點位的基本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可暫不實施自動監控:
1.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現有自動監測設備檢測限的;
2.排放口不滿足技術規范規定的測量點位安裝要求且無法整改的;
3.企業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外環境的。水排放口為企業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4.企業停產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遷的,已注銷或關閉的企業;
5.污染物項目確無可執行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指標的;
6.一年內累計生產時間不足一個季度的企業或者僅用作調峰的燃氣電廠;
7.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
上述情形須同時提供第三方監測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相關證明材料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認可的暫不實施自動監控情況說明。
二、實施自動監控的污染因子和參數要求
己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行業,其排污單位按規范和指南里低監測頻次是自動監測的監測指標,均應實施自動監控,其它行業重點排污單位應監測的污染物和參數參照下列要求執行:
(一)廢氣排放口
1.一般的廢氣排放口:至少監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項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五項煙氣參數。
2.以天然氣作為燃料的排放口:至少監測氮氧化物一項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五項煙氣參數。
3.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焚燒排放口:至少監測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五項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溫度、濕度、爐膛溫度六項煙氣參數。醫療廢物焚燒排放口參照執行。
(二)廢水排放口
1.一般污水排口:至少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兩項污染因子以及pH值、流量兩項參數。
2.總氮重點行業排放口:至少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三項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兩項參數。
3.總磷重點行業排放口:至少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兩項參數。
4.總磷總氮重點行業排放口:至少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四項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兩項參數。
5.污水處理廠:至少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四項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兩項參數。
三、實施自動監控的技術規范
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聯網驗收等規范,主要按照以下技術規范執行:
(一)站房建設
站房建設依據《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監測)系統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T/CAEPI11-2017)執行;
(二)自動監控設施建設
1.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控: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執行。
2.水污染物自動監控: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安裝技術規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驗收技術規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356-2019)。
(三)聯網傳輸
聯網傳輸要求按照《污染源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2017)、《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477-2009)。
(四)分析檢測
按照《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377-2019)、《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5-201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電磁管道流量計》(HJ/T367-2007)、《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超聲波管道流量計》(HJ/T366-2007)、《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372-2007)、《氨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2019)、《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96-2003)、《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3-2003)、《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102-2003)、《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38-2017)、《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1013-2018)。
附件 3
污染源自動監控值守規則及工作流程
為確保值守人員及時、高效開展自動監控值守工作,進一步發揮疫情期間非現場執法的監管作用,有效提高環境執法效能,我廳對現行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技術規范進行梳理,形成本值守規則及工作流程。
一、值守規則
企業及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值守人員應依據國發平臺和省平臺自動監控數據標記規則、修約規則及憑證上傳規則和審核規則開展自動監控值守工作。
(一)數據標記規則
國發平臺依據數據標記規則對自動監控數據進行標記。主要數據類型包括:
1.數據有效: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驗收合格后,其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在一定時段內認定為有效數據。
2.數據無效: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在未驗收時向國發平臺提供的具有具體數值的數據為無效數據;數值出現極大值、極小值、負值、不合理值,以及在自動監控設備設置的合理量程外數據為無效數據。
(1)數據缺失:在一定時段內自動監控設備未向國發平臺提供數據或無數值的為數據缺失。
(2)監測值為空:濃度原始值為空,數據狀態判斷為監測值為空。
(3)監測值小于零:濃度原始值小于等于零,數據狀態判斷為監測值小于零。
(4)停運:標記管轄生態環境部門在國發平臺錄入信息顯示的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備合法停運時段內,其自動監控設備提供的數據。
(5)監測儀器未驗收(驗收不合格):標記管轄生態環境部門在國發平臺錄入信息顯示的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信息錄入不完整的自動監控設備提供的數據。
(6)數據異常:標記自動監控設備監測數值在自動監控設備設置的合理量程外的數據,包含個別極大值、極小值、負值和不合理數據。
(7)流量異常:超過監控點頁面中的流量異常上下限,數據狀態判斷為流量異常。
(8)流量為零:對應數據的流量修正值等于零, 數據狀態判斷為流量為零。
(二)修約規則
企業依據修約規則對缺失、異常情況進行修約,修約方法據實際情況依次采用人工修約錄入、人工監測錄入、技術規范修約。
1.人工修約錄入:因故障、通訊中斷等原因,數采儀未能正常上傳數據,通過人工錄入的方式補錄數采儀上的監測數據。
2.人工監測錄入:數采儀未正常采集數據,采用人工錄入的方式補錄手工監測數據。
3.技術規范修約:
(1)廢水類指標修約規則修約依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356-2007)第七條 缺失數據的處理規則。
補遺方法:
1)濃度補遺
缺失水質自動分析儀監測值缺失 CODCr、NH3-N、TP 監測值以缺失時間段上推至與缺失時間段相同長度的前一段時間監測值的算術平均值替代。如前一時間段有數據缺失,再依次往前類推。
缺失 pH 值以缺失時間段上推至與缺失時間段相同長度的前一時間段 pH 值中位值替代。如前一時間段有數據缺失,再依次往前類推。
例如:缺失 pH 污染物濃度=與缺失數據長度相同(可不連續)的 pH 有效小時數據的中位值。
取中位指:將與缺失時間段相同的數據按照大小排序,奇數個數的話取中間的數字,偶數個數的話取中間兩個數的平均數。
2)流量補遺
缺失瞬時流量值以缺失時間段上推至與缺失時間段相同長度的前一時間段瞬時流量值算術平均值替代。累計流量值以推算出的算術平均值乘以缺失時間段內的排水時間獲得。如前一時間段有數據缺失,再依次往前類推。
缺失瞬時流量(AvgFlow)=∑與缺失時間段相同的瞬時流量(AvgFlow) / 缺失時間長度
缺失廢水排放量(RevisedFlow)=【缺失瞬時流量】*3.6
說明:3.6來源,升/秒轉換為噸的系數
缺失水污染物排放量=對應時間的水污染物濃度×廢水排放量/
(2)大氣類指標修約規則
修約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_75-2007) 10.2 章節缺失數據的處理。
補遺方法:
1)缺失在 24 小時以內(含 24 小時)補遺
任一參數的煙氣 CEMS 數據缺失在 24 小時以內(含 24 小),缺失數據按該參數缺失前 1 小時的有效小時均值和恢復后 1 小時的有效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補遺。
2)缺失超過 24 小時補遺
小時數據缺失濃度和排放量補遺規則:顆粒物 CEMS、氣態污染物 CEMS 數據缺失超過 24 小時時,缺失的小時排放量按該參數缺失前 720 有效小時均值中大小時排放量進行補遺,其濃度值不需補遺,但在有效率計算中視為有效。
小時數據廢氣流量補遺規則:除顆粒物、氣態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參數的煙氣 CMES 數據缺失超過 24 小時時,缺失數據按該參數缺失前 720 有效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進行補遺。
(三)憑證上傳及審核規則
1.啟停機憑證
憑證要求:企業報給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的計劃性或臨時性停機報告,內容要包括停機原因、停機機組、停機時間(至少精確到小時)、啟動時間(至少精確到小時))。酌情提供第三方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要求:審核企業上傳啟停機憑證是否和國發平臺啟停機設置信息一致性。
2.異常憑證
憑證要求:企業報給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的異常情況報告(異常原因、異常數據、異常時間、解決方案及整改情況)及造成異常問題的相應憑證。由于設備故障維修導致數據異常,應同時上傳企業維修臺賬、第三方維修記錄(派工單)等相應憑證;由于定期校準或比對監測導致數據異常,應同時上傳校準或比對監測的相應憑證。
審核要求:審核企業上傳憑證內容與國發平臺數據異常問題的一致性。
3.缺失憑證
憑證要求:企業報給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的數據缺失情況報告(缺失原因、缺失時間、解決方案及整改情況)及造成缺失的相應憑證。由于設備故障維修、網絡通訊維修導致數據缺失,應同時上傳企業維修臺賬、第三方維修記錄(派工單)等相應憑證。
審核要求:審核企業上傳憑證內容與國發平臺數據缺失問題的一致性。
4.超標憑證
憑證要求:企業報給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的超標情況報告(超標原因、超標數據、超標時間、解決方案及整改情況)及造成超標問題的相應憑證。由于設備故障維修導致數據超標,應同時上傳企業維修臺賬、第三方維修記錄(派工單)等相應憑證;由于定期校準或比對監測導致數據超標,應同時上傳校準或比對監測的相應憑證。
審核要求:審核企業上傳憑證內容與國發平臺數據超標問題的一致性。
(四)值守流程
省平臺值守工作依次為企業值守、市(縣)及省生態環境部門值守。
1.企業值守要求
企業通過省平臺企業端對缺失和異常數據進行人工修約并做相關說明,對超標不屬實情況進行說明、對啟停機及驗收情況進行設置,并上傳相關憑證。
(1)缺失補傳:企業值守人員每日通過省平臺企業端查看數據缺失情況,并采用現場端數采儀進行補發。
(2)人工修約:企業對無法自動補傳的缺失數據、異常數據依次采用人工修約錄入、企業人工監測錄入、技術規范修約等3種方式進行修約,并同時上傳相關憑證。
(3)超標說明:對數據超標不屬實情況進行說明并上傳相關憑證。
(4)啟停機設置:企業結合實際生產情況,在省平臺企業端提前進行啟停機設置并上傳憑證。如遇特殊情況,酌情調整至啟停機后進行設置。
(5)驗收設置:企業上傳驗收材料并設置驗收時間。(目前系統上由生態環境部門代為操作)
2.市(縣)級值守要求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省平臺市縣端對企業人工修約、超標不屬實說明和啟停機、驗收設置及所上傳憑證的符合性進行審核確認。
國發平臺每月 10 日將自動對省平臺上月實際接收的未進行人工修約的數據或限期未上傳憑證的數據按技術規范自動進行修約補遺,系統自動修補后的數據作為計算排放量的數據依據。
3.省級值守要求
省廳通過省平臺定期開展問題數據推送、反饋結果梳理、查處對象導出工作。
定期推送缺失、超標及異常數據至企業端和市縣端。
定期對超標(異常)問題的反饋結果進行梳理,形成日預警、周督辦、月通報、月巡查等工作報表。
二、其他說明
本值守工作流程所有操作將全部在新自動監控平臺實現流程自動化。
附件 4
污染源自動監控超標(異常)督辦及處置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服務企業、創新機制,實現線上遠程監控、線下執法聯動的精準監管,有效提升環境執法效能,我廳參照垃圾焚燒發電行業自動監控管理模式,建立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超標(異常)預警督辦處置機制,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事前預警(日預警)
日預警:省廳值守人員每日結合生態環境部推送的前一日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聯網傳輸異常等異常線索及省平臺導出的前一日日均值超標情況,形成《在線監測異常(超標)日簡報》,并通過工作群推送至市值守人員。市、縣(區)值守人員每日將日預警數據分發至相關企業進行預警,提醒企業積極主動防范環境違法風險。
二、事中調度(周督辦、實時督辦)
周督辦:省廳值守人員每周一梳理導出上一周嚴重超標(超標天數超過 20%以上生產時間)及本月累計嚴重超標企業名單,形成《在線監測嚴重超標周督辦簡報》,通過工作群推送至相關地市值守人員。市、縣(區)值守人員當日內轉發相關企業并移交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查處,同時于當周五將嚴重超標現場查處反饋表報送省廳執法監督處公共郵箱。
實時督辦:省廳值守人員不定期梳理生態環境部季嚴重超標企業名單推送至相關地市值守人員。市、縣(區)值守人員當日內移交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并于 5 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及查處結果報送至省廳執法監督處公共郵箱。
三、事后處理(月通報、月巡查)
月通報:省廳值守人員每月匯總各地市反饋的上個月周嚴重超標查處情況,形成《廣東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月報》,通過 OA 推送至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同時抄送省廳主要領導及相關業務處室。
月巡查:省廳值守人員每月對省平臺反饋的超標(異常)原因進行分析,梳理上傳憑證與原因說明不一致、疑似逃避監管及弄虛作假企業名單。省廳組織技術人員按月開展現場巡查。
四、其他說明
本工作流程所有操作將全部在新自動監控平臺實現流程自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