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發布《河南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河南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空氣站”)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生態環境法規與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范圍內空氣站的運維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空氣站是指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以下簡稱國控空氣站)、河南省直管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簡稱省控空氣站)、鄉(鎮)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簡稱鄉鎮空氣站)。
第三條 國控空氣站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運維管理,省轄市及濟源示范區(以下統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做好保障;省控空氣站運維管理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具體負責,運維及質控機構實施,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各派駐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省轄市生態環境局配合;鄉鎮空氣站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運維管理。
二、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的規劃、計劃和點位優化的組織工作。
(二)負責國家委托的國控空氣站和省控空氣站的建設、更新與驗收的組織工作。
(三)負責省控空氣站運行管理的組織工作。
(四)負責省控空氣站運維和管理經費的籌集、劃撥協調工作。
(五)負責對運維、質控機構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對全省空氣站質控體系運行情況監督檢查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家委托的國控空氣站、省控空氣站的建設、更新和驗收的技術指導和日常管理。
(二)負責省控空氣站運維招標的具體實施和運維、質控機構的日常管理。
(三)負責制定省控空氣站第三方運維管理的技術規范、質控要求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對省控空氣站上傳數據的日常管理、質控監管和抽查核查。
(五)負責對省控空氣站運維、質控機構的日常考核,并提出運維資金的撥付建議。
(六)負責鄉鎮空氣站的聯網工作。
(七)指導站點建設與運維單位做好網絡安全防護。
(八)負責將異常問題及解決方案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主要職責:
(一)指導省建業務系統的網絡信息安全建設。
(二)負責規劃、分配省建生態環境專網地址。
(三)負責省控空氣站數據傳輸網絡和承載業務平臺正常運行的服務器管理。
第七條 派駐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省控、鄉鎮空氣站監測數據的審核及報送。
(二)負責轄區鄉鎮空氣站的質控監管和抽查核查工作。
(三)配合開展轄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的規劃、計劃和點位優化工作。
(四)配合開展轄區空氣站的建設、更新和驗收工作。
(五)配合開展轄區空氣站的質控監管和抽查核查。
第八條 省轄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的規劃、計劃和點位優化工作,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后實施。
(二)負責轄區國控、省控空氣站的建設、更新工作。
(三)負責轄區國控、省控空氣站供電、通訊等正常運行條件保障和周邊運行環境的優化工作。
(四)負責鄉鎮空氣站的建設、更新和驗收工作及運維管理。
(五)配合國控、省控空氣站的運行管理及驗收工作。
(六)推動地方政府建立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工作機制。
第九條 運維機構主要職責:
(一)按照運維合同、相關管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省控空氣站的運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穩定運行。
(二)按照質控管理要求實施空氣站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確保數據質量和正常穩定上傳。
(三)配備具有滿足空氣站運維和數據質控要求的高素質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四)接受運維委托單位及日常管理單位監管,并及時向委托單位報告發現的問題。
(五)發現運維保障問題,第一時間報送所在地省轄市生態環境局及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第十條 質控機構主要職責:
(一)開展網絡檢查,利用網絡平臺查看空氣站的聯網情況、儀器運行狀態、日報生成情況,并關注空氣站數據與去年同期比較情況、與周邊城市比較情況。發現異常后,立即通知相關運維機構采取措施,保證儀器的穩定運行和數據的及時上傳。
(二)按照質控檢查合同、相關管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網絡檢查發現的問題,開展空氣站的例行檢查、飛行檢查和聯機比對工作,確保省控空氣站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三)按照質控檢查合同、相關管理的要求,開展空氣站數據的分析工作,并提供各類相關報表及報告上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四)配備具有滿足空氣站質控檢查和數據分析要求的高素質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五)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管,并及時向委托單位報告發現的問題。
三、點位和站房管理
第十一條 空氣站點位布設選址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664-2013)的有關要求。國控、省控空氣站需移動和變更的,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編制點位調整技術報告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并提供不少于60天(每季度不少于15天)的比對監測數據,根據管理權限經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批準后方可進行后續工作。經批復同意點位調整變更的,應在1個月之內完成點位調整變更工作。以空氣站所在建筑物拆遷為變更理由的,應在批復后三個月內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空氣站點位一經確定,應保證周邊環境的穩定性,新增點位和批準變更調整后的點位原則上五年內不得再進行調整變更。
第十二條 空氣站站房建設應滿足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范要求,移動板房必須符合相關臨時性建(構)筑物設計和建造要求,空氣站應配備獨立的UPS和穩壓電源,站房及基礎設施的設計、驗收、設備更新等記錄需存檔備查。未經許可,不得在空氣站內或周邊建設與其無關的建筑和設施。
第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建立空氣站檔案,檔案應包括點位名稱、編碼、位置、經緯度坐標、監測設備、建設時間及變更記錄、周邊環境、平面示意圖等內容,并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應保障轄區省控空氣站的安全,每年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檢驗檢測部門對空氣站進行消防防火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五條 嚴禁霧炮車等裝置或其他方式噴淋空氣站站房、站房房頂及采樣區域。地方生態環境局發現噴淋干擾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省生態環境廳,同時抄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四、系統組成
第十六條 空氣站監測系統包括采樣系統、監測分析儀器系統、數據采集和傳輸系統、質量保證系統和其他輔助設備等。
第十七條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59-2012)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空氣站主要配置PM10、PM2.5、SO2、NO2、CO、O3監測儀器、校準儀器、氣象參數監測儀器、顆粒物手工比對設備,以及空調、配電、防雷、安防等輔助設備,根據需要配置能見度監測儀、城市環境攝影系統等。當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新增空氣質量監測項目時,及時新增配置相應的監測儀器。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關鍵技術參數的種類及其使用、調整等管理要求參照《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自動監測儀器關鍵技術參數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儀器設備的更換需嚴格履行有關程序,不得隨意更換。
(一)國控空氣站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評估后達到報廢條件(一般應使用超過6年),或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報廢的監測儀器設備;或其他特殊情況,由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經省生態環境廳確認后報生態環境部審批。國控空氣站儀器設備的更換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程序執行。
(二)省控空氣站經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后達到報廢條件(一般應使用超過6年),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報廢的監測儀器設備可進行更換。省轄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儀器設備更換申請時,同時應提交擬更換儀器設備所在城市站點信息、設備型號、儀器使用年限和儀器原廠家提供的性能狀態情況、故障維修情況報告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因運維不當導致儀器報廢的,運維機構應依法或依照運維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因地震、洪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保障不力導致儀器報廢的,由當地生態環境局負責更換。
五、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生態環境局建立本級事權空氣站質量管理制度、運行管理制度和運行維護計劃;運維、質控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運維機構負責所運維空氣站的日常質量管理、運行維護、儀器設備維修及安全工作,每周至少一次現場檢查維護、校準,按國家和省質量管理要求做好各項記錄。日常運維工作的內容和要求需參照國家城市站運維工作內容的相關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運維機構需配合各級生態環境管理人員做好各項質量監督檢查和空氣站的安全保障工作,發現干擾監測數據和破壞監測站周邊環境的行為需及時報告相應管理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國控空氣站停運時間在4天及以下的,由站點所屬派駐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提出申請,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同意后實施;停運時間在4天以上的,由站點所屬省轄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停運的相關證明材料,經省生態環境廳確認后,報生態環境部審批。省控空氣站停運時間在4天及以下的,由站點所屬派駐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停機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回復意見;停運時間在4天以上的,由站點所屬省轄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停運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省生態環境廳批準。空氣站長期停運申請批準后,相關省轄市生態環境局要與空氣站運維單位溝通,做好站房監測儀器的交接、保管工作。待具備運行條件后,相關省轄市生態環境局要與空氣站運維單位共同完成站點復運后儀器的測試、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國控、省控空氣站站房、房頂及采樣區域。站房周邊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柵欄為界,不具備設置柵欄條件的,采樣區域以距離采樣器20米為界。因工作需要進入上述區域的,應提前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運維人員陪同下進入。運維機構發現有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或其他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二十五條 存在以下行為的,認定為空氣站不正常運行,受到干擾干預:
(一)未經相應管理權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空氣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空氣監測點位屬性;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
(三)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空氣站運行維護管理的正常參數設置;
(四)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儀表或其他監測監控輔助設施的;
(五)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空氣站標準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改變空氣質量監測樣品;
(六)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篡改、銷毀原始記錄,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或者擅自有選擇性地挑選部分監測數據進行評價;
(七)未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批準,擅自進入國控、省控空氣站站房、房頂、站點柵欄及采樣區域的;
(八)進入空氣站采樣區和站房的鑰匙未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批準由除運維人員之外的人員保管的;
(九)電力保障不力:包括每月站房停電次數(每次超過2小以上)超過5次的;空氣站附近周邊均未停電,僅空氣站停電的;重污染天氣期間,因停電導致當地顆粒物日報未生成超過2次的;未經相應管理權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空氣站連續停電超過4天的。
六、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定期組織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派駐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空氣站開展專項檢查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做好對運維、質控服務機構的監管,并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聯機比對、手工比對、臭氧傳遞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省控空氣站自動監測運維、質控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考核。
七、數據管理與傳輸
第二十九條 運維機構負責空氣站監測數據的采集、初審和上傳工作,確保數據及時有效上傳到國家、省、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數據平臺。不得擅自停測、停報數據,并對空氣站監測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空氣站監測數據的審核上報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進行;數據傳輸模式、格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按照《環境監測信息傳輸規定》(HJ660-2013)執行;數據采集頻率、異常值取舍與有效值確定,嚴格按照國家監測技術要求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原始數據。
第三十一條 運維、質控機構對監測數據負有保密責任,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未經同意,不得將空氣站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空氣站數據、檔案或有關資料對外開展技術交流、科學研究、業務聯系、數據交換等。違反保密規定的,相應管理權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終止合同,依法追究運維機構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因省控空氣站日報未生成導致縣(市、區)城市日報未生成的,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一)因儀器故障、系統故障、運維等原因導致該縣(市、區)城市日報未生成的,使用所在省轄市轄區內所有參與考核的縣(市、區)城市日均值的平均值進行評價;(二)因地方電力保障不力、站房保障不到位等原因導致縣(市、區)城市日報未生成的,使用所在省轄市轄區內所有參與考核的縣(市、區)空氣站日均值的大值進行評價。
第三十三條 數據收集、分析、傳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數據的時效性根據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八、運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對省控空氣站運維、質控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省生態環境廳。考核結果作為省控空氣站運維費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運維機構隨意剔除正常監測數據、編造或更改監測數據、授意或故意出具虛假監測數據的;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和運維合同要求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存在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運維單位,已簽訂合同的運維單位績效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按合同給予處理;同時列入黑名單,在我省空氣站運行管理項目招標時,不予考慮。
第三十七條 各省轄市生態環境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省生態環境系統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規定處理。(一)不履行規定職責的;(二)拒絕或屢次遲報空氣站數據的;(三)拖延、阻礙、拒絕質量監督檢查的;
九、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各省轄市生態環境局可參照本辦法制訂轄區內空氣站的管理細則。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標題:河南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