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自然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水利廳(水務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衛生健康委、林業和草原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林業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加強對改革工作的業務指導,推動解決地方在試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了《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環境部
司法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衛生健康委
林草局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3日印發
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為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的相關規定,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具體負責工作的部門或機構
《改革方案》中明確的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相關部門職能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相關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多個部門或機構的,可以指定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二、關于案件線索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本地區實施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可以重點通過以下渠道發現案件線索:
(一)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
(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三)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資源與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四)涉嫌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
(五)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
(六)各項資源與環境專項行動、執法巡查發現的案件線索;
(七)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涉及的案件線索。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篩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形成案例數據庫,并建立案件辦理臺賬,實行跟蹤管理,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
三、關于索賠的啟動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對擬提起索賠的案件線索及時開展調查。
經過調查發現符合索賠啟動情形的,報本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同意后,開展索賠。索賠工作情況應當向賠償權利人報告。對未及時啟動索賠的,賠償權利人應當要求具體開展索賠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及時啟動索賠。
四、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調查可以通過收集現有資料、現場踏勘、座談走訪等方式,圍繞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存在、受損范圍、受損程度、是否有相對明確的賠償義務人等問題開展。
調查應當及時,期限設定應當合理。在調查過程中,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鑒定評估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負有相關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勘驗筆錄或詢問筆錄、調查報告、行政處理決定、檢測或監測報告、鑒定評估報告、生效法律文書等資料可以作為索賠的證明材料。
調查結束,應當形成調查結論,提出啟動索賠或者終止案件的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多個部門或機構的,可以由牽頭部門組建聯合調查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
五、關于鑒定評估
為查清生態環境損害事實,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也可以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托上述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鑒定評估報告應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是否可以修復;對于可以部分修復的,應明確可以修復的區域范圍和要求。
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認定。
專家可以從國家和地方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鑒定機構和專家應當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意見負責。
六、關于賠償磋商
需要啟動生態環境修復或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或參考專家意見,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就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案情比較復雜的,在首次磋商前,可以組織溝通交流。
磋商期限原則上不超過90日,自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義務人送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書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會議原則上不超過3次。
磋商達成一致的,簽署協議;磋商不成的,及時提起訴訟。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視為磋商不成:
(一)賠償義務人明確表示拒絕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規定時間內提交答復意見的;
(二)賠償義務人無故不參與磋商會議或退出磋商會議的;
(三)已召開磋商會議3次,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磋商難以達成一致的;
(四)超過磋商期限,仍未達成賠償協議的;
(五)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認為磋商不成的其他情形。
七、關于司法確認
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與賠償義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申請司法確認時,應當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賠償協議、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等材料。
八、關于鼓勵賠償義務人積極擔責
對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及時履行賠償協議、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將其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裁量時予以考慮,或提交司法機關,供其在案件審理時參考。
九、關于與公益訴訟的銜接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后可以同時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可以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提供法律支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可以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提供證據材料和技術方面的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告知對被告行為負有環境資源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告知后,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對接相關工作。
十、關于生態環境修復
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要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磋商一致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做好監督等工作;磋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修復責任。
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賠償義務人繳納賠償金后,可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國家和本地區相關規定,統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替代修復。
磋商未達成一致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同意,并做好過程監管。
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訴訟案件裁判、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
十一、關于資金管理
對生態環境損害可以修復的案件,賠償義務人或受委托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第三方機構,要加強修復資金的管理,根據賠償協議或判決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
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繳入同級國庫。賠償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部聯合相關部門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十二、關于修復效果評估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第三方機構關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完成的通報后,組織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修復效果未達到修復方案確定的修復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議或法院判決要求繼續開展修復。
修復效果評估相關的工作內容可以在賠償協議中予以規定,費用根據規定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十三、關于公眾參與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積極創新公眾參與方式,可以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者賠償磋商工作,接受公眾監督。
十四、關于落實改革責任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各省(區、市)、市(地、州、盟)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根據該地區實施方案明確的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鼓勵履職擔當,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主動作為,強化統籌調度,整體推進本地區改革進一步深入開展;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案件通報和定期會商機制,定期交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對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培訓,提高業務能力。相關部門或機構,要按照本地區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實推進,要對內設部門的職責分工、案件線索通報、索賠工作程序、工作銜接等作出規定,保障改革落地見效。
十五、關于人員和經費保障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人員。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同級財政積極落實改革工作所需的經費。
十六、關于信息共享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司法機關,要加強溝通聯系,鼓勵建立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
十七、關于獎懲規定
對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各級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給予獎勵。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十八、關于加強業務指導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林草局將根據《改革方案》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業務指導。
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根據本地區實施方案的分工安排,加強對市地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工作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