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大慶市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解決城區餐廚廢棄物處理不規范,造成“潲水豬”、“地溝油”等問題,實現餐廚廢棄物“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治理目標,現已制定了《大慶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初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保障該辦法符合大慶實際,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社會公眾可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大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508室(大慶市薩爾圖區東風新村體育街9號,郵編:163300),或發送電子郵件至gufeike2020@163.com。
征求意見截至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大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大慶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初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油水混合物等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原則,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第五條 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按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取得相關許可。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條 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于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擅自處置或者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城市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城市餐廚廢棄物運到城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收運城市餐廚廢棄物后,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城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城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餐廚廢棄物污染防范的應急預案,并報城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餐廚廢棄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
第十三條 城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未經批準擅自終止收運餐廚廢棄物,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擅自終止處置餐廚廢棄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于專用收集容器內,并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的。
(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制度和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十六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活動的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該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大慶市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