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水利(水務)局:
根據《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土壤〔2018〕143號)要求,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山西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實施情況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山西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實施情況驗收辦法(試行)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水利廳
附件
山西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實施情況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農業農村污染治理工作責任,強化監督考核,提升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根據《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環土壤〔2018〕143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驗收工作由各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以縣為單位對《山西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第三條 驗收工作堅持統一組織協調、部門分工負責,強化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工作,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次驗收以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重點指標完成情況為主要依據,驗收體系涵蓋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環境污染治理、養殖業污染防治、農業投入品優化調整與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農業農村環境監管能力等五項主要任務共29項指標。
第五條 驗收采用評分法,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重點指標完成情況滿分為100分,驗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即未通過驗收)。
評分細則詳見附1。
第六條 驗收程序如下:
(一)市級驗收。各市按照本辦法對各縣《實施方案》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驗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將驗收報告(附任務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報送省直相關部門。
(二)部門審查。省直相關部門對各市提交的驗收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書面意見,于2021年1月10日前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三)組織抽查。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隨機選派人員、隨機抽查部分地區)”方式,于2021年1月11日至22日實地抽查部分縣《實施方案》任務完成情況。
(四)綜合評價。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提交的驗收報告、省直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實地抽查情況進行匯總,于2021年1月31日前作出綜合評價。
第七條 驗收工作結束后,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向各市通報驗收結果。
對未通過驗收的縣,或者在驗收過程中偽造數據、弄虛作假的縣,或者存在農業農村突出環境問題、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原標題: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實施情況驗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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