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2-2010)修改單
一、將“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修改為“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并增加以下內容: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48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1 號)
《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二、在“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中,增加總鉈排放限值要求(單位為 mg/L):
四、在“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中刪除 5.2.1 的要求,原 5.2.2修改為 5.2.1,并增加以下內容:
5.2.2 企業應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對于總鉈,自行監測頻次至少為半年一次。
5.2.3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要求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表 9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中的標準編號不再保留年號,并增加以下內容:
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
6.2 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七、原“6 實施與監督”修改為“7 實施與監督”,原 6.1 和 6.2修改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內容:
7.3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7.4 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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