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廈環法規〔2019〕7號),結合一年來實施情況,經研究,修訂了《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綠色導向和激勵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項目入庫
凡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須申請進入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項目庫”),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制度。
(一)入庫登記
申報單位通過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儲備庫在線提交申報項目的入庫登記材料。
(二)登記時間
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須在謀劃至竣工后3個月內通過項目庫申請登記入庫。
(三)登記材料
1.申報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掃描件(復印件);
2.入庫申請登記表(項目由來、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及提標改造情況、污染治理技術和工藝方案、建設前后治理和污染排放情況、績效情況);
3.項目可行性報告或計劃方案、設計方案(清潔生產審核項目、達到國家一級清潔生產水平、污染物減半排放項目以及儲備排污權重點保障項目可不提供)。
(四)登記審核
廈門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市環科院”)負責項目入庫登記的受理,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申報單位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2.申請入庫登記的項目是否符合《辦法》第二、五條規定;
3.項目所處階段是否在謀劃至竣工后3個月內;
4.項目登記材料是否完整。材料不完整的由市環科院退回申報單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申報單位需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需補齊的材料,未補齊的不予登記入庫;
5.市環科院每月開展一次項目入庫審核,并做出準予登記入庫、不予登記入庫或補充材料的審核意見。
(五)項目庫管理
1.申報單位申請補助期間,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登錄項目庫變更登記信息,并提供證明材料。未及時變更產生的后果由申報單位承擔;
2.入庫登記時未竣工的項目,需在竣工當月登錄項目庫填報該項目完成情況。項目受理部門及時跟進項目進展;
3.項目竣工后3個月仍未申請入庫的不再受理入庫申請;
4.企業項目入庫后2年內未能竣工的自動移出項目庫,且不再接受入庫申請。
二、項目申報
(一)申報條件
1.必須符合《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和申報條件。其中,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指企業在達到“三同時”要求的情況下,對污染治理設施進行二次改造的項目。具體包括:
(1)根據新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完成提標改造的項目,項目應在標準實施之日前完成竣工;
(2)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3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
(3)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
(4)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的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提標改造項目指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企業自“三同時”起執行的嚴格排放標準的30%、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
2.必須已登記進入項目庫;
3.必須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其中,污染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不得按污染因子分別獨立申報,在提標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同一排放口原則上不再受理不同污染因子的提標改造項目。企業危險廢物減量項目,不得按產生的危險廢物因子減量項目分別獨立申報;
4.企業申請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5年內接受補助總金額上限為500萬元(含500萬);企業申請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5年內接受補助總金額上限為1000萬元(含1000萬)。
(二)申報時間
申報時間:專項資金補助申報采用集中申報制度,符合條件的項目須在每年12月、3月、7月通過產業扶持系統在線提交申請(12月申報的項目審核及資金劃撥時間為次年)。
(三)申報材料
1.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在線監控設施項目和危險廢物減量項目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1)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表;
(2)投資支撐材料(項目實施依據、項目投資明細匯總表(包含含稅金額、不含稅金額)、合同、發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等相關支出憑證復印件)。申報補助金額30萬元以上(不含30萬)需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項目投資決算(審計)報告;
(3)監測報告。項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門受理之日止,連續3次以上的達標監測報告(含3次,相鄰兩次監測必須至少間隔1個月);在線監控設施項目需提供項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門受理之日止,連續3個月的在線監控日均值。
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企業應提供項目實施前至少一次監測報告或連續三個月在線監控數據。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申請按項目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連續3次以上的達標監測報告必須至少有一次監督性監測數據。由申報單位向受理部門申請監督性監測,無法提供的按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
危險廢物減量項目除外;
(4)項目驗收材料;
(5)項目可行性報告、實施方案、工程設計與采購方案相比入庫時發生重大變化,需提供新的版本(加蓋公章);
(6) 危險廢物減量項目還需提交申請項目竣工后三個月以上(含3個月)回收利用率的相關證明;
(7)申報單位對資金申報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廈門市環境保護信用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8)近24個月內有環境保護不良信用行為,還需提供已采取改正舉措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確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諸實施且整改完成;
(9)已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企業還需提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單;
(10)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或者危險廢物回收利用率超過50%的項目,申請按項目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還需提交申請項目的環境監理報告,無法提供的按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
建設單位需委托第三方環境監理機構對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承建單位建設過程中的以下方面進行環境工程監理,并在項目建設完成后出具環境工程監理報告(項目建設的工程監理依建設部門的規定)。
①項目建設過程中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情況;
②項目建設技術路線的合理性;
③項目建設的進度跟蹤;
④項目建設的績效跟蹤;
⑤項目建設的資金跟蹤。
第三方環境監理機構對出具環境工程監理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11)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2.清潔生產審核咨詢費用項目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1)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表;
(2)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評估驗收報告;
(3)省、市下發的要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文件;
(4)清潔生產審核咨詢合同、發票、支付憑證、記賬憑證等;
(5)申報單位對資金申報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廈門市環境保護信用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6)近24個月內有環境保護不良信用行為,還需提供已采取改正舉措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確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諸實施且整改完成;
(7)已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企業還需提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單;
(8)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3.達到國家一級清潔生產水平的建設項目、污染減半排放的建設項目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1)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表;
(2)污染產生指標達到國家一級清潔生產水平的項目提交清潔生產評估報告;
(3)廢水排放量低于排放標準基準排水量50%的項目提供廢水排放的流量監測數據、用水票據、生產情況說明(附產品產量報表等);
(4)監測報告。項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門受理之日止,連續3次以上的達標監測報告(含3次,相鄰兩次監測必須至少間隔1個月);
(5)項目驗收材料;
(6)排污權交易憑證;
(7)申報單位對資金申報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廈門市環境保護信用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8)近24個月內有環境保護不良信用行為,還需提供已采取改正舉措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確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諸實施且整改完成;
(9)已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企業還需提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單;
(10)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4.儲備排污權重點保障項目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1)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表;
(2)項目符合廈門市重點發展產業指導目錄范圍的說明和市級及以上的重點項目名單;
(3)排污權交易憑證;
(4)申報單位對資金申報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廈門市環境保護信用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5)近24個月內有環境保護不良信用行為,還需提供已采取改正舉措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確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諸實施且整改完成;
(6)已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企業還需提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單;
(7)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5.政府項目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1)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表;
(2)項目實施的依據;
(3)項目可行性報告、實施方案、工程設計與采購方案發生重大變化,需提供新的版本(加蓋公章);
(4)其他需要說明的資料。
6.申報材料報送要求
(1)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紙質申報材料一式五份(供評審專家審閱),材料要求裝訂成冊,有目錄及頁碼(按順序打碼),裝訂整齊、結實耐用,并在書脊上標明項目名稱(格式“項目申報單位全稱+項目名稱”),所有申報材料按A4紙張尺寸印制;
(2)通過產業扶持系統在線提供與紙質材料一致的掃描件(加蓋公章后掃描成PDF文件),掃描件必須清晰,按目錄項分成幾個文件存儲,文件命名規則“項目申報單位全稱+項目名稱+目錄序號+目錄名稱”,目錄序號采用兩位數字表示;
(3)因軟件系統問題無法在產業扶持系統如期在線提交材料的,可先行提交紙質材料,在線材料后補。
(四)申報受理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由各駐區生態環境局和各業務處室(以下簡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
1.企業項目由各駐區局負責受理。
2.政府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受理。
三、項目審核
(一)申報審核
受理部門審核內容
1.申報項目的真實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
2.申報項目是否在規定時間內進入項目庫并竣工。
3.已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范圍的企業是否已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在有效期內。
4.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在線監控設施項目和危險廢物減量項目還需審核內容
(1)項目實施依據是否充分;
(2)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實施前是否達標,實施后是否實現提標改造;
(3)是否已通過驗收;
(4)項目驗收后是否穩定運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
(5)申報危險廢物減量項目的,危險廢物回收利用率是否超過30%;
(6)申請50%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或者危險廢物回收利用率是否超過50%。
5.清潔生產審核咨詢費用項目還需審核內容
(1)清潔生產審核完成時間;
(2)是否已通過評估驗收;
6.達到國家一級清潔生產水平的建設項目、污染減半排放的建設項目還需審核內容
(1)污染物產生指標達到國家一級清潔生產水平的項目是否通過審核和評估驗收;
(2)項目是否完成驗收;
(3)廢水排放量是否低于排放標準基準排水量50%,或者直排入環境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低于排放標準50%且穩定達到3個月以上。
7.儲備排污權重點保障項目還需對項目符合儲備排污權優惠出讓的條件進行審核。
8.政府項目還需對項目實施的依據是否充分進行審核。
9.申報材料不完整的,受理單位退回申報單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材料。申報單位需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需補齊的材料。超過5個工作日未補齊的受理單位予以退件。
申報材料完整的,受理單位需在企業正式提交申報材料的次月底前出具申報審核意見,并將項目資料及申報審核意見報送市生態環境局相關業務主管處室進行審查,未通過申報審核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二)業務處室審查
1.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相關業務主管處室負責組織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1)大氣污染治理等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大氣與環境應急處負責;
(2)水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水環境與自然生態保護處負責;
(3)土壤環境治理項目、危險廢物減量等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土壤環境與固體廢物管理處負責;
(4)達到國家一級清潔生產水平的建設項目、污染減半排放的建設項目及儲備排污權重點保障項目由市排污權中心負責;
(5)清潔生產審核、監測預警能力建設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局綜合與科技處 (生態環境監測處)負責;
(6)政府部門實施的大氣、水、土壤環境治理以及生態修復等項目由各業務主管處室負責。
2.業務處室審查重點
(1)資格審核。對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符合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條件、范圍等進行審核;
(2)績效審核。對申報項目的污染治理工藝是否符合國家要求、污染治理成效等進行審核;
(3)資金審核。對申報項目的投資構成是否符合補助項目范圍進行審核。
3.業務處室應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與項目申報資料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主管處室匯總備查。
(三)信用審核
1.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負責對申報單位自申請之日起前24個月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
2.有以下3種情況之一的不予安排專項資金補助
(1)被政府相關部門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含失信被執行人)的;
(2)被生態環境部門列入“環保失信黑名單”的;
(3)有環境保護不良信用記錄且未采取《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改正舉措的;
3.法規處在接到業務主管處室審查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主管處室。未通過審核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申報單位。
(四)專家評審
1.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主管處室牽頭負責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環科院負責執行。
專家由相關部門、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等專業人員和會計、審計等財務專業人員組成,并根據專業分為生態環境保護技術類專家(以下簡稱“技術專家”)和財務審計類專家(以下簡稱“財務專家”)。
2.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主管處室負責組織申報項目專家評審工作,清潔生產審核咨詢費用項目、儲備排污權重點保障項目和政府項目無需專家評審。
3.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主管處室根據擬評審項目類型,于評審日前3天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技術專家和2名財務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可相應增加專家的人數。
4.專家評審方式可采取現場評審、資料評審或網絡評審方式進行。現場評審地點為項目建設所在地,資料評審地點為市生態環境局,網絡評審在產業扶持系統上進行。
5.評審方式采用現場評審、資料評審的,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主管處室負責組織,評審全過程由專家組主持。評審過程應有申報單位、受理部門、相關業務主管處室和單位參加,確保項目評審的公開、公平、公正。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項目申報時企業執行標準50%以上的污染治理項目,或者危險廢物回收利用率超過50%的項目申請按項目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的還需環境監理單位參加。市財政局專項資金主管處室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參加。
6.技術專家對申報項目的以下內容進行專業評審,出具明確的評審意見并簽字。
(1)技術評審。重點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和工藝技術的可行性、先進性、經濟性、穩定性和安全性進行評審;對項目實施技術方案、設計規模、處理能力與效率、環境監理報告等內容進行評審;
(2)績效評審。對申報項目所產生的績效進行評審,核算項目終實際績效。
7.財務專家對申報項目的總投資及其構成、項目投資決算(審計)報告、合同、票據、支付憑證、記賬憑證、專項審計報告及資金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進行評審,確定申報項目的終實際投資額。
8.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應當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示7天。
9.評審專家應邀參加評審活動應取得合理的勞務報酬。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包括評審費、交通費和誤餐費,列入市生態環境局部門經費預算,由市財政局予以保障。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按每位專家半天500元,一天800元計發。
(五)項目審定
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按以下公式計算出擬補助金額后,報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擴大)會審定。
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在線監控設施項目和危險廢物減量項目資金補助計劃安排金額=專家評審確定的項目實際投資額×補助標準
清潔生產審核咨詢費用項目資金補助計劃安排金額=清潔生產審核咨詢費用×補助標準
達到國家一級清潔生產水平的建設項目、污染減半排放的建設項目計劃安排金額=購買排污權資金總額×50%
儲備排污權重點保障項目計劃安排金額=儲備排污權出讓優惠額度
政府項目資金補助計劃安排金額=項目投資額
四、專項資金預算和下達
(一)資金預算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納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
(二)計劃下達
1.通過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擴大會審定的企業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資金補助計劃。
2.通過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擴大會審定的政府項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3.資金補助計劃應當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示7天。
(三)資金撥付
1.市生態環境局財務室負責專項資金的撥付工作。
2.政府項目可采用預撥付方式。需審核控制價的,應當在資金補助計劃下達前完成控制價審核。
已完成招投標工作或已簽訂合同的,按招投標金額或合同金額一次性撥付;未完成招投標工作且未簽訂合同的,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撥付資金補助計劃安排金額的60%,完成招投標工作或簽訂合同后,第二次撥付剩余尾款。
未撥付到申報單位的結余資金由市財政局年度決算時統一清理,不再另行發文清理。
3.政府項目預撥付資金納入申報單位的部門專項經費管理。
4.多撥付到申報單位的資金,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聯合發文收回,繳入國庫。
5.拔款需提交材料
(1)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專項資金撥款申請單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
(2)收款收據原件1份(加蓋單位財務章);
(3)申請單位的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加蓋單位財務章打印在A4紙上);
以上材料需同時登陸產業扶持系統提交一份撥款材料電子版。
6.下達企、事業單位的補助資金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財務制度辦理國庫集中統一支付;撥各區政府的專項資金采取體制結算方式,由市財政辦理資金拔付。
五、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監管
1.項目單位應如實提供申請補助資金相關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的行為,停止撥付尚未撥付的余款并追回違規使用的資金,取消該項目單位以后兩年內申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資格,納入項目單位信用管理。
2.項目單位提供的紙質申報材料若出現與產業扶持系統中的掃描件不一致的情況,以提交產業扶持系統的掃描件為準。申報單位必須承擔紙質申報材料與掃描件不一致從而誤導評審專家的法律責任。
3.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政府實施項目要嚴格按照申報時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重大變更。
項目確需做出重大變更,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變更申請,由項目歸口市生態環境局業務處室提交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或局黨組擴大會研究,批準后才可變更。
4.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取消,或無法繼續實施,或繼續實施已無必要時,項目單位應將已撥付的專項資金按照原渠道繳回市財政局。
5.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重大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技術路線重大調整、投資總額超30%、建設規模變化超30%。
6.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政府項目出現下列情況,項目單位應將已撥付的專項資金退回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市財政部門。
(1)資金補助計劃下達半年內未開工的;
(2)建設周期超過2年未完工且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
7.受理部門負責加強對企業項目和政府項目專項資金的追蹤問效。從申報項目資金補助計劃下達后次年起往后2年為追蹤問效期限。
追蹤問效期限內每年一次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檢查,由受理部門執行,填寫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績效評價表,報送市生態環境局資金主管處室。
8.追蹤問效期內,受理部門監督檢查內容
(1)項目運行情況
未經批準,擅自停運一次的收回補助資金的50%,停運兩次的收回全部的補助資金,并暫停申報單位申報環保專項資金補助資格2年。
(2)項目績效
消除申報單位生產波動造成的影響后,監督檢查當年項目實際績效與該項目專家評審時確定的績效比值作為績效完成比率,績效完成比率大于100%(不含),不再追加補助資金;小于60%(不含)的全額收回項目補助資金。
績效完成比率在60%(含)至100%(含)之間的按績效完成比率重新確定補助金額,收回項目多撥的補助資金,且收回的補助資金不再返還。
(3)項目達標排放情況
具備監測條件的項目,監督檢查當年項目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數據數與所有監測數據數的比值作為超標比例,根據超標數據比例情況重新確定補助金額,收回項目多撥的補助資金,且收回的補助資金不再返還。
超標比率10%以下的不收回補助資金;10%(含)-50%(含)按超標比率收回補助資金;50%以上的收回全額補助資金。
監測數據按以下順序選取:在線監測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第三方監測數據。在線監控數據存疑時,以手工監測報告作為佐證依據。
9.專項資金全額補助的項目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管理規定,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經費。
六、附則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與《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一致。實施后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印發的《廈門市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廈環法規〔2019〕8號)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