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粵環函〔2021〕27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指導我省各類實驗室依法規范做好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等環境管理工作,我廳組織編制《廣東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指南(試行)
近年來,我省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數量日益增多,環境風險日益增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為加強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提升我省實驗室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指南。
1 總論
1.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我省教育單位、科研院所、醫院、檢驗檢測機構、工業企業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醫學實驗室產生的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的固體廢物和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分類、管理、處置不適用本指南。
1.2 術語和定義
1.2.1 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1.2.2 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1.2.3 實驗室危險廢物
實驗室危險廢物指教育單位、科研院所、醫院、檢驗檢測機構、工業企業實驗室在科研、教學、檢測等過程中所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1.2.4 分類
指為滿足暫存、收運、貯存和處置的需要,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按照形態、理化性質和危險特性進行歸類的活動。
1.2.5 標志
指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的起警示作用的各式標志標牌,用于提醒注意廢物貯存、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號。
1.2.6 標簽
指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粘貼的各式標準標簽。
1.2.7 投放
指在產生節點,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放入到指定容器中的活動。
1.2.8 暫存
將分類投放后的實驗室危險廢物放置于實驗室指定區域內臨時存放的活動。
1.2.9 收運
將分散在實驗室暫存區的危險廢物集中運輸至單位內部貯存區的過程。
1.2.10 貯存
將實驗室危險廢物集中存放于單位內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和技術規范的專用場所或設施內的活動。
1.2.11 處置
指將實驗室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實驗室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實驗室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實驗室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實驗室危險廢物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取回的活動。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 號)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7 號)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08 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 15 號)
《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GB 5085.1-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急性毒性初篩》(GB 5085.2-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GB 5085.3-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易燃性鑒別》(GB 5085.4-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反應性鑒別》(GB 5085.5-2007)
《 危 險 廢 物 鑒 別 標 準 毒 性 物 質 含 量 鑒 別 》 ( GB 5085.6-200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1995)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
《實驗室廢棄化學品安全預處理指南》(HGT 5012-2017)
《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范》(GB/T 31190-2014)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2012)
本文所引用法規和技術規范應按照新版本執行。
2 實驗室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要求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首先應根據循環、減量、再利用的原則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大限度地減少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產生。
2.1 基本管理制度和技術要求
2.1.1 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包括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和危險廢物管理崗位人員責任制度,并將制度公告于本單位顯著位置。
2.1.2 管理臺賬制度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及時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環節、流向、貯存、處置情況等事項,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需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上提交一次。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應與實驗記錄相結合,嚴禁弄虛作假。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至少應保存五年。
2.1.3 申報登記制度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原則上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上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情況等。
2.1.4 管理計劃制度
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應依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原則上每年 3 月 31 日前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上進行填報。
2.1.5 應急管理制度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配備環境應急物資,每年定期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并妥善保存演練資料。
2.1.6 危險廢物知識培訓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對相關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送、暫存、利用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危險廢物管理業務培訓應納入產廢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培訓的內容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本單位制定的危險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危險廢物識別、收集、內部轉移和貯存管理的相關要求或操作規程、環境應急預案等內容。培訓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訓檔案,檔案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教材(可結合本單位實際自編教材)、講課記錄、影像資料等。進入實驗室開展實驗工作必須首先通過實驗室的業務培訓。
2.1.7 檔案管理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三同時”驗收文件、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轉移相關資料、應急預案及環境應急演練記錄、環境監測、實驗室人員和實驗室管理人員培訓記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等檔案資料分類裝訂成冊,并指定專人保管。
2.2 分類
為消除和降低環境風險和安全隱患,需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按照形態、理化性質和危險特性進行歸類。
2.2.1 分類原則應遵循相容性、可處置的原則相容性指的是歸入同類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實驗室廢物混合,或實驗室廢物與收集容器接觸時不會發生放熱、著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質產生等反應。實驗室廢物是否相容可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可處置原則指的是分類后的實驗室廢物能夠被相關處理單位按照不同類別進行無害化處理。
2.2.2 類別劃分
2.2.2.1 實驗室危險廢物按其物相可分為液體廢物、固體廢物、氣體廢物其它廢物。氣體廢物和其他廢物按照《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規則》等執行,不在本指南范疇。
2.2.2.2 液體廢物分為有機廢液、無機廢液和其它廢液。有機廢液分為含劇毒類廢液和不含劇毒類廢液,不含劇毒類廢液分為含腈類廢液和不含腈類廢液,不含腈類廢液分為含鹵素有機廢液和不含鹵素有機廢液;無機廢液分為含氰廢液、含汞廢液、含鎘廢液、含六價鉻廢液、含砷廢液、含鉛廢液、其他重金屬廢液、含氟廢液、含氧化劑、含還原劑、廢酸、廢堿、其它無機廢液。
2.2.2.3 固體廢物分為銳器類、含劇毒類、廢固態化學藥品、廢棄包裝物及包裝容器、其它固態廢物。
2.2.2.4 其它廢物指自燃類、遇水反應類、低閃點類以及成分不明尚未辨識的實驗室危險廢物。自燃類、遇水反應類、低閃點類等類別危險廢物原則上應單獨包裝,不應混入普通實驗室危險廢物中,成分不明尚未辨識類別應歸入不明實驗室廢物類別,第 3 章有專門規定。
2.2.2.5 分類應具有性,危險廢物只能屬于上述分類中具體一類。
2.2.3 類別判定
2.2.3.1 可參考附錄 A 進行實驗室危險廢物類別的判定。實驗室危險廢物類別判定首先區分固液類別,之后按照由上到下的原則加以分類。
2.2.3.2 混合多種有害成分的危險廢物,應以其中危險性高的有害成分定性。如某種實驗室危險廢物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類別屬性應按照危險等級高類別定性,同時在標簽上寫明所含成分。
2.2.4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 年版)》,實驗室危險廢物主要可分為 5 個類別 7 個代碼,即:
HW03(廢藥物、廢藥品,“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不包括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維生素、礦物質類藥,調節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藥,以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藥),廢物代碼 900-002-03)。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其他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及沾染礦物油的廢棄包裝物”,廢物代碼 900-249-08)。
HW13(新化學物質廢物,“研究、開發和教學活動中產生的對人類或環境影響不明的化學物質廢物”,廢物代碼900-017-14)。
HW16(感光材料廢物,“其他行業產生的廢顯(定)影劑、膠片和廢像紙”,廢物代碼 900-019-16)。”
HW49(其他廢物中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廢物代碼 900-041-49;
“研究、開發、教學、環境檢測(監測)活動中,化學和生物實驗室(不包括感染性醫學實驗室及醫療機構化驗室)產生的含氰、氟、重金屬無機廢液及無機廢液處理產生的殘渣、殘液,含礦物油、有機溶劑、甲醛有機廢液,廢酸、廢堿,具有危險特性的殘留樣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質的一次性實驗用品(不包括按實驗室管理要求進行清洗后的廢棄的燒杯、量器、漏斗等實驗室用品)、包裝物(不包括按實驗室管理要求進行清洗后的試劑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等。廢物代碼 900-047-49。以及“被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為申報廢棄但被非法排放、傾倒、利用、處置的,以及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毀的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不含該目錄中僅具有“加壓氣體”物理危險性的危險化學品),廢物代碼 900-999-49 )。
2.3 標志
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按相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盛裝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應粘貼實驗室危險廢物標簽。相關標志和標簽樣式及其說明見附錄 B。
2.4 投放
2.4.1 容器要求
實驗室危險廢物與容器的材質應滿足化學相容性(不相互反應)。包裝容器應保持完好,破損或污染后須及時更換。
固體危險廢物、廢抹布、手套、廢玻璃等應存放于滿足相應強度和密閉要求的包裝容器中(廢藥品應存放在原包裝容器中,確保原標簽完好,否則應粘貼新標簽);統一用樣品袋包裝或定制的統一規格包裝袋裝袋后,按照物性流向裝箱,每一類別分別裝箱,不可混合,并在箱體上標明危險特性、廢物名稱、產生源等信息。
廢空容器統一用紙箱包裝,并根據廢空容器的容積選擇不同規格的紙箱包裝,并在箱體上標明廢物名稱、危險特性、產生源等信息。
液體危險廢物一般應使用相同規格的 25L 小口帶內蓋密封塑料桶存放,并在容器上貼上標簽。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容器等盛裝。
2.4.2 登記要求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制定危險廢物產生及暫存管理臺賬(參考附錄 C),臺賬原則上保存五年。
2.4.3 投放要求
根據危險廢物分類要求,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投放到規定容器中。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高反應活性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由產生部門按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相關技術要求進行預處理,可參考《實驗室廢棄化學品安全預處理指南》(HG/T5012-2017),使之穩定后再投放,否則應按易燃、易爆危險品進行貯存管理。廢棄的高反應活性物質(如格氏試劑等)投放前,必須對其中的反應活性物質進行安全淬滅預處理后倒入相應容器內,并做好記錄。
投放廢液后,應及時密閉容器;廢液不宜盛裝過滿,應保留容器不少于 20%的剩余容積。
廢棄藥品瓶(含空瓶)應口朝上碼放于包裝容器中,確保穩固,防止泄漏、磕碰,并在容器外部標注朝上的方向標識。
2.5 暫存
2.5.1 一般要求
實驗室應設置危險廢物暫存區,其外邊界應施劃 3 厘米寬的黃 色 實 線 , 暫 存 區 標 志 應 符 合 《 環 境 保 護 圖 形 標 志 》(GB15562.2-1995) 要求;危險廢物原則上應存放于本實驗室暫存區內。
實驗室危險廢物與辦公、生活廢物等一般廢物應分開存放;危險廢物按種類分開存放,即:固態、液態、置于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分開存放;性質不相容的廢物分開存放;利用和處置方法不同的廢物分開存放;不相容危險廢物分類分區存放,間隔距離至少 10 cm。
暫存區須保持良好通風條件,危險廢物應單層碼放,并遠離火源、避免高溫、日曬和雨淋。
暫存區危險廢物實際暫存區域不宜超過劃定區域面積的80%。
2.5.2 防漏要求
暫存區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建設防遺撒、防滲漏設施(如防漏容器)。盛裝危險廢物的原始包裝容器應放置于防漏容器中。
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暫存區包裝容器和防漏容器密閉、破損、泄漏及標簽粘貼等情況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6 貯存
2.6.1 收運
2.6.1.1 一般要求
危險廢物收運時應符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2012)的要求,核對投放登記表的信息,并簽字確認。天氣禁止開展收運作業。
2.6.1.2 收運要求
收運時應提前確定運輸路線,確保專用運輸工具狀態完好。
收運時產生方和內部轉運方至少各需一人同時在場,攜帶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和應急物資;運輸時應低速慢行,避免遺撒。運輸后應及時清潔運輸工具。
2.6.2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貯存危險廢物,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同一學校、科研院所、檢驗檢測機構或工業企業等,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被市政道路分割在不同區域的,原則上在每一區域分別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2.6.3 貯存設施應滿足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要求;貯存設施地面須作硬化處理,場所應有雨棚、圍堰或圍墻。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收集滲濾液及貯存場所清理出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管理。
2.6.4 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將沖洗廢水納入產生單位廢水處理設施處理。
2.6.5 貯存液體或半固態廢物的,還應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
2.6.6 貯存設施(貯存間)應加鎖管理,防止無關人員接觸、進出貯存設施(貯存間)。儲存廢棄劇毒化學品的,應按照公安機關要求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2.6.7 貯存設施如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必須安裝避雷設備、防靜電設備、通風設備,電器設施需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2.6.8 貯存設施出入口及內部原則上加裝視頻監控,清晰記錄危險廢物出庫、入庫記錄。視頻監控系統本地監視、存儲和回放的視頻圖像分辨率應大于等于 1280×720,圖像幀率應大于等于 25fps。視頻圖像存儲時間應大于等于 30 天。視頻監控系統的其他要求應符合《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95-2007)的相關規定。
2.6.9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的特性分類進行。性質不相容、具有反應性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實驗室危險廢物嚴禁混合儲存。嚴禁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存。
2.6.10 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區應建立危險廢物貯存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實驗室危險廢物儲存情況。
2.7 處置
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處置分為產生單位內部處置和委托處置。鼓勵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內部進行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實驗室危險廢物也可委托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對危險廢物接收單位資質進行核實,并簽訂委托處置協議。
3 不明實驗室廢物環境管理技術要求
3.1 不明實驗室廢物是指沒有標識、標簽,物質成分不詳的實驗室廢物。
3.2 責任要求
不明實驗室廢物產生單位是責任主體,負有保管、分析、處置不明實驗室危險廢物的責任。原則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置未經判別分析的不明實驗室廢物。
3.3 保管要求
產生單位應當及時盤點單位不明實驗室廢物,并做好妥善保管。
3.4 分類判別
產廢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產生的不明實驗室廢物進行分類判別。不明實驗室廢物判別實驗具有高度危險性,不鼓勵不具備判別分析能力的單位進行判別分析實驗,無判別分析能力的單位可委托有能力單位進行分析。
不明實驗室廢物可能具有高度危險性,操作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防護等級不低于 C 級),初步分析實驗應在符合國家標準的通風柜內或按照相關標準條件進行,操作人員不能少于兩人。不明實驗室廢物按照物理形態可分為固體、液體、氣體三類。壓縮氣體廢物一般會通過氣瓶顏色加以辨識,不在本指南指導范疇。
3.4.1 固體不明實驗廢物定性判別固體不明實驗廢物分析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水溶性和遇水反應性檢測;酸堿性檢測;氧化性檢測;氰化物檢測;可燃性檢測;燒焦實驗。
3.4.2 液體不明實驗廢物定性判別
液體不明實驗廢物分析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水分檢測;水溶性和遇水反應性檢測;酸堿性檢測;氧化性檢測;硫化物檢測;氰化物檢測;可燃性檢測;氫飽和實驗(判別是否含有不飽和鍵);燒焦實驗。
3.5 精確分析
初步分析后可縮小不明實驗室廢物的屬性范圍,再有針對性的進行精確分析。經精確分析不屬于危險廢物的物質按照一般廢物處置。
3.6 處置
實驗室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將經分類判別和精確分析后的不明實驗室廢物的特性寫在標簽上,并及時對本單位產生的不明實驗室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和回收利用。不具備處置能力的實驗室廢物產生單位可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對接收單位資質進行核實,并簽訂委托處置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