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昌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開發區)、灣里管理局生態環境局,各縣(區)、灣里管理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江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贛環執法〔2021〕5號)有關規定,南昌市生態環境局、南昌市財政局制定了《南昌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南昌市生態環境局 南昌市財政局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以及《江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贛環執法〔2021〕5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接收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被舉報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控告方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獎勵舉報和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屬地與職責管理相結合原則,由市、縣(區)生態環境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重大舉報事項原則上由南昌市生態環境局審核、查辦。
獎勵舉報的具體受理單位:
(一)南昌縣(包括小藍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義縣和進賢縣由本縣生態環境局受理承辦,并于每年12月將案件匯總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二)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新建區、灣里管理局、青山湖區、紅谷灘區、高新區和經開區(包括綜合保稅區和臨空經濟區)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部門統一受理承辦;
(三)市生態環境局將年度舉報獎勵情況匯總后在市生態環境局公告,市生態環境局將不定期對獎勵金額進行抽查。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12369、12345;
(二)微信公眾號舉報:“12369環保舉報”;
(三)來信來訪舉報:市、縣(區)生態環境局信訪部門;
(四)通過其他部門轉送、移送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六條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非法轉移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或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
(七)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未依法執行“三同時”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八)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
(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十)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轉移、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十一)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重大舉報事項: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或者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五)及時舉報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避免了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發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經核查不屬實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已被有關部門立案或者調查的;
(三)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的;
(四)匿名舉報,無法獲得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掌握的環境違法信息,指使他人舉報的;
(六)舉報人自愿放棄獲得獎勵的。
第九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3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認定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現場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認定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并可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報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三)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第十條 對舉報人根據不同情況,依據舉報等級和市、縣生態環境局當次處罰金額的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不高于當次處罰金額的4%給予獎勵,屬于二級舉報的,按不高于當次處罰金額的3%給予獎勵,屬于三級舉報的,按不高于當次處罰金額的2%給予獎勵;
(二)對于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尚未給予罰款處罰的案件,由市、縣生態環境局按照舉報等級分別按不超過該類違法行為處罰上限的4%、3%、2%給予獎勵。
(三)屬于重大舉報事項的,按照前款獎勵標準的200%確定獎金。
(四)舉報人舉報時為被舉報人在職工作人員的,按照前款獎勵標準的200%確定獎金。
(五)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
如果同時符合上述(三)(四)項獎勵標準時,按照兩項之中的更高標準獎勵。
第十一條 申請獎勵舉報人的程序:
(一)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查辦的案件已結案,行政處罰措施已依法實施,罰沒款已全部上繳國庫。
(二)獎勵名單及金額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發放,獎勵資金的發放須嚴格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知舉報人前來領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舉報人須在接到市、縣生態環境局通知30個工作日內,由舉報人或者其指定的受托人攜帶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身份證明和銀行賬號等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
委托他人代領獎金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委托證明、舉報人身份證明及受托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舉報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發放獎金的,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工作證明材料。
逾期未辦理領獎手續或者由于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導致30個工作日內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 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對同一違法行為多人舉報的,按受理時間獎勵最先舉報者。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的聯系人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分配。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向多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時,獎勵資金由承辦案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和發放。
第十四條 市、縣生態環境局指定專門的舉報獎勵核發部門,實施舉報獎勵由專人負責,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市生態環境局執法部門核發獎金須嚴格遵守《南昌市生態環境局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十五條 獎勵舉報人的經費,結合舉報案件的處理處罰情況,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獎勵資金。一經發現,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市、縣生態環境局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建立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市、縣生態環境局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五)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第二十條 縣生態環境局、財政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和生態環境重點問題,對獎勵情形及獎勵標準細化,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備案。
市、縣生態環境局應公開本行政區域舉報方式、途徑和相關要求,主動做好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