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8日上午,“碳交易中的司法問題”研討會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稱上海環交所)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上海市法學會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研究會主辦,上海環交所協辦。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上海環交所、大成律所事務所(上海)、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上海捷華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的專家,以及來自復旦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大學、上海政法學院、福建師范大學等高校學者70余人出席會議(含線上)。上海環交所副總經理賓暉、副總經理陸冰清出席會議。
上海市法學會環境和資源保護法研究會會長、復旦大學教授張梓太主持會議。上海環交所副總經理賓暉、復旦大學的林宸宇博士生和張葉東博士生分別作主題發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張心全法官、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季剛副主任、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環資庭施佳黎庭長、復旦大學法學院李傳軒副教授、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王嵐副教授、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吳榮良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徐艷律師等分別在問題研討環節發言。
本次會議旨在以“碳交易中的司法問題”為主題進行深入研討,發言要旨如下:
關于“涉碳交易糾紛”的案由與管轄權確定問題,根據現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合同糾紛”案由項下已經增加了“碳排放權交易糾紛”與“碳匯交易糾紛”。目前,碳金融糾紛尚未形成獨立的案由,原因可能是目前我國碳交易還主要停留在初級階段,碳金融的發展還有待觀察。倘若未來碳金融形成一定規模,且其糾紛具有特殊性,可考慮增設新的案由。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非碳交易的涉碳案件,尤其是涉碳公益訴訟,在“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政策背景下,可以考慮增設“氣候變化應對訴訟”案由,以期將碳排放類案件納入管轄范圍,真正實現“協同增效”。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對于涉碳交易案件的管轄權分配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若嘗試將碳交易類案件以“金融屬性強弱”為標準進行劃分,針對基于金融屬性較強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可由更具專業經驗的金融庭或金融法院管轄。由于碳交易制度的終極目標服務于我國“3060計劃”,故而對于其他涉碳交易糾紛,應由環資庭而非傳統民庭管轄。在地域管轄方面,考慮到全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初期,各方面制度和規則都較不完備,應首先確保法院對交易法律制度、市場規則的理解和適用保持統一,保障碳交易市場穩定運作、確保交易安全,在此基礎上可規定:凡依托上海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而發生的民事糾紛均由屬地法院管轄;依托地方市場的,則根據一般案件管轄規則確定。
在案件類型方面,涉碳法律糾紛則可以按照行政、民事、刑事三種類型分別研究。
首先,在涉碳行政案件中,碳配額分配糾紛集中體現了碳排放權“公私混合”雙重屬性所帶來的矛盾,因而較為特殊。碳排放配額的發放行政專業性較強,且涉及國民共同利益,當糾紛發生時,需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前置,且相關利益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此類訴訟。關于核證減排量與碳排放配額于實踐中能否或如何被司法機關凍結拍賣的問題,同樣面臨碳排放交易目標與手段的沖突問題。由于司法凍結與清繳履約將不可避免地發生沖突,勢必產生二者的順位排序問題。
其次,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與碳排放配額來源、性質皆不同,法院在審理裁判時,是否需要對兩種客體區分對待、審理原則的側重點是否應該有所不同,也是可供討論的一個問題。例如,不同于碳排放配額具有由國家背書的真實性,CCER更具自愿性和靈活性,受監管的力度較小,若出現當事人虛構CCER的情況,如何確定相關義務人的責任是關鍵。
在可能出現的碳交易民事糾紛案件中,有兩類重點案件。一是普通的配額、核證減排量交易糾紛。在不同種類的碳交易糾紛中,需要識別交易主體、交易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發揮的作用、產生的影響,據此確定權責大小。而法院在審理時,應考慮遵循一般合同案件的審理原則,即在不損害碳交易制度根本目的的前提下,盡量促成合法交易的達成;
二是碳配額抵押、質押、融資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需要解決“碳配額是否可以質押或抵押”這一前置性問題,而該問題有賴于對碳排放權進行“確權”,亦即回到問題的邏輯起點——如何對碳排放權進行定性。目前學界已經就其“私權”屬性普遍達成共識,但對于如何界定其更具體的屬性則仍具有爭議。碳交易市場本就是完全人為創設的市場,是一種特殊的市場,是為破除行政管制不足而尋找的市場調節方案,或許應當另辟蹊徑,多尋求本土優勢,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碳交易市場。無論選擇何種路徑,“手段與目的不能分割”,應保障碳排放配額這一制度誕生的初衷得以實施,保證碳排放權交易能夠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杜絕碳排放權交易完全金融化。
涉碳交易的公益訴訟也可能被提起,如以要求企業公開碳排放或碳交易信息為由的公益訴訟、以企業不規范進行碳交易或碳排放為由提起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當企業未履行清繳義務時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等。
面對即將到來的碳交易司法問題,首先應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不能突破現行法的框架;其次應適當發揮司法能動性,保護好適格主體的合法權益,為全國碳市場的平穩運行和長久發展保駕護航;最后應把握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明確碳市場交易是為了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一種市場手段。
原標題:【交易所新聞】“碳交易中的司法問題”研討會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