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協認〔2021〕14號
關于正式啟動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指導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工作的開展,我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啟動了為期一年的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試點,現已結束試點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我中心修訂完成《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實施規則》(CCAEPI-RG-ES-015-2021)(見附件1),同時配套制訂《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技術規范》(RJGF 304-2021)(見附件2)。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我中心正式啟動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工作。認證申請單位可按照《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實施規則》(CCAEPI-RG-ES-015-2021)要求,填寫《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申請書》(見附件3),向我中心提出認證申請。
特此通知。
附件:
1.《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實施規則》(CCAEPI-RG-ES-015-2021)
3.《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申請書》
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
2021年8月23日
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實施規則
前言
本認證規則規定了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實施規則的適用范圍、認證模式、認證的基本環節、認證依據、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使用及收費等內容。
本認證規則是對《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實施規則》(CCAEPI-RG-ES-015-2020)的修訂。
自本認證規則實施之日起,原《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實施規則》(CCAEPI-RG-ES-015-2020)廢止。
本認證規則由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組織制訂。
本認證規則主要起草人:李楠、岳子明、高曉晶、莫杏梅、蘇藝、陳宣穎、劉海龍、孫優娜、崔志強、劉楠。
本認證規則自2021年08月23日起實施。本認證規則由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解釋。
1.適用范圍
本認證規則規定了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的認證模式、認證的基本環節、認證依據、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使用及收費等內容。本認證規則適用于為政府、政府組成部門、園區、企業及其他對象開展以環境咨詢為主的各類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的企業法人單位。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業務類別包括環境規劃與區劃服務、排污許可服務、環境問題排查診斷與解決方案服務、生態環境工程監理服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服務、生態環境修復調查與方案服務、生態環境損害鑒別與法律服務、清潔生產服務、排污權交易服務、生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服務等。
2.認證模式
現場審查+ 認證后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主要環節包括:認證申請、申請評審、現場審查、復核、認證決定、認證后監督。
4.認證依據
RJGF 304-2021 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技術規范
5.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5.1 認證申請
5.1.1申請等級劃分
申請單位的服務業績和支撐保障條件要求見《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技術規范》(RJGF 304-2021)中的“4 服務能力要求”。
申請等級根據申請單位服務業績和支撐保障條件得分情況,劃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具體要求見表1。
表1 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申請等級
5.1.2申請項目劃分
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劃分以下類別:環境規劃與區劃服務、排污許可服務、環境問題排查診斷與解決方案服務、生態環境工程監理服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服務、生態環境修復調查與方案服務、生態環境損害鑒別與法律服務、清潔生產服務、排污權交易服務、生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服務。
申請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可以申請上述服務類別中至少3個類別,每個擬申請類別至少提供5項近三年服務業績,其中至少2項是已完結的業績。
5.1.3申請文件申請認證應提交正式申請,并隨附以下文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上年度損益表/利潤表復印件;
(3)提供(如有)ISO9001或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復印件;
(4)園區等級證明;
(5)業績證明(每個項目合同封面和蓋章頁);
(6)職稱證書復印件;
(7)培訓證書復印件;
(8)單位員工花名冊;
(9)能夠證明申請單位服務能力的其他材料。
5.2申請評審
認證機構應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書及附件進行評審,確保提交材料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5.3現場審查
現場審查時間應根據申請服務類別而定,一般不少于1人日。特殊情況下,現場審查可采取遠程審查方式進行。
5.3.1服務能力審查
依據《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技術規范》(RJGF 304-2021)中的“4.服務能力要求”開展服務能力審查。
5.3.2服務管理審查
依據《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技術規范》(RJGF 304-2021)中的“5.管理要求”開展服務管理審查。
5.3.3服務特性測評
依據《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技術規范》(RJGF 304-2021)中的“6.服務要求”開展服務特性測評。
5.4復核與認證
決定由認證機構負責對認證過程各階段形成的文件進行復核,經認證決定后向申請單位頒發認證證書,并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報相關證書信息。
5.5認證后監督
5.5.1認證后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認證后監督主要針對服務管理和服務特性測評的要求開展,重點對獲證單位是否持續符合《環境咨詢(環保管家)服務認證技術規范》(RJGF 304-2021)的要求進行核實。認證有效期內應進行1~2次認證后監督,認證后監督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進行:
a)認證機構組織監督抽查,可采取遠程審查方式進行,審查人日數不少于0.5人日;
b)獲證組織自查,并提交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5.5.2增加監督抽查頻次的條件
若獲證單位出現服務能力下降或被投訴并經查實為獲證單位的責任時,可增加監督頻次。
5.5.3減少監督抽查頻次的條件
獲證單位為再認證且獲證期間未被投訴時,可減少監督頻次。
5.5.4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檢查發現不符合項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將采取書面驗證或現場驗證等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
5.6再認證
再認證程序同初次認證,再認證審核時間應不少于0.5人日。
6.認證證書
6.1 認證證書的保持
6.1.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本認證規則覆蓋服務項目的認證證書有效期一般為三年。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證書有效性的保持依據認證機構定期的后監督結果獲得。
6.1.2認證服務項目的變更
如獲證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經營地址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認證機構文件審核通過后,換發認證證書。
6.2 認證證書覆蓋項目的擴展
如獲證單位需要增加服務類別時,可向認證機構提出擴項申請及有關技術資料,經認證機構審核通過后,換發認證證書。
6.3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按照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7.認證標志的使用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7.1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7.2 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認證規則覆蓋的服務項目允許使用認證機構規定的變形認證標志。
7.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認證機構允許的加施方式。
8.收費
自愿認證收費按照認證機構的《認證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收取。
原標題:關于正式啟動環境咨詢(環保管家) 服務認證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