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林業局)、農業農村局:
為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鞏固“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做好“十四五”開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現將《山西省土壤污染2021年行動計劃》印發給您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1年6月22日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我省“十四五”開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滿足國家考核要求。
二、工作任務
(一)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1.強化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總結。完成全省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結驗收工作。修改完善全省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成果,上報生態環境部。各市完成市級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成果集成,成果材料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土壤環境監測
2.開展土壤環境例行監測。完成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網112個基礎點位及省級土壤環境監測網19 個風險監控點位監測任務,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監測工作和數據上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全面推行耕地分類管理
3.持續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有安全利用類耕地的市、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有針對性的制定并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優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技術措施,鞏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配合,相關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加強嚴格管控類耕地風險管控。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嚴格管控區,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嚴格管控類耕地,鼓勵采取種植結構調整、輪作休耕等措施。(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5.動態調整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根據土地用途變更、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效果等實際情況,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并將動態調整信息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嚴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6.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食品加工儲存用地或者農用地的地塊,以及騰退工礦企業用地為重點,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加強因淘汰焦化行業落后和過剩產能關停的焦化企業遺留地塊的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鼓勵列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的地塊,因地制宜適當提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化解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與土地開發進度之間的矛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工信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7.嚴格污染地塊準入管理。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要求。未依法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或經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未經治理修復或治理修復后仍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要求的,不得納入用地程序。完善準入管理機制,各市要制定將土壤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納入用地準入審批管理的實施細則,嚴格落實準入管理要求。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名錄以及土壤環境質量評估結果、負面清單等,合理規劃土地用途,加強規劃的論證和審批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8.加強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針對行政區域內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制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年度計劃,督促相關責任主體編制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組織實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9.強化污染地塊部門聯動監管。結合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設,推動將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逐步納入“一張圖”匯總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在開展土地收回、收購工作時,應及時查詢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對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的,應記錄查詢日期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結果,并征求生態環境部門的意見,取得生態環境部門的書面回復。加強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中騰退土地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0.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管理。規范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動態更新污染地塊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將名錄向社會公開。落實信息公開要求,各級評審部門定期將轄區內報告評審通過情況向社會公開,并督促相關責任主體及時將開展的污染地塊相關活動信息上傳到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并通過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加強污染源頭防控
11.強化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控。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實施動態更新。嚴格執行自行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規范制定自行監測計劃,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其用地開展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2021 年底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開展全面、系統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一年內開展。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所在地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相關義務。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鼓勵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信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12.持續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繼續開展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動態更新、補充完善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研究制定持續加強重金屬污染治理的指導文件,深入推進有色、電鍍等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治理,堅持“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原則,嚴格涉重金屬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持續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推動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企業單位產品用汞量實現減半目標后持續穩中有降。持續推進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動態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強化資金項目管理
13.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項目管理。各市須積極組織申報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確保申報項目的入庫率,各市每年納入中央儲備庫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不少于2個。及時做好中央生態環境項目管理系統項目申報、錄入、審核等工作,按季度對入庫項目跟蹤調度,加強對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確保項目進度及資金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七)嚴格執法監管
14.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將土壤環境污染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依法查處污染物隨意傾倒、填埋及受污染土壤隨意處置等破壞土壤環境的行為。依法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全過程監管,嚴厲打擊污染地塊違法違規再開發利用行為。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等職能部門聯合開展治理工作,適時召開聯席會議,重點交流執法工作動態,研究分析新情況、新問題,重點通報舉報線索、線索核查、案件辦理反饋等情況,對重大案件進行會商,必要時可以進行聯合調查。有關行政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適用于行政拘留或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推送公安機關。(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確定的職責分工和重點任務,進一步細化推進措施、明確時間節點,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同時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細化任務分解,加強督促落實,確保各項任務按期完成。
(二)強化資金保障
各市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力構建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各市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積極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報機制。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規范資金使用程序,切實發揮好資金效益。
(三)推進信息公開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要統一發布土壤環境狀況信息,適時發布土壤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公布土壤環境監管信息。重點監管企業要依據國家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宣傳培訓
加強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和社會大眾的普法宣傳,采取網絡媒體、新聞報紙、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斷提高企業和社會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監督的良好氛圍。舉辦土壤環境管理和技術能力培訓班,加強技術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監測執法人員的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