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嘉興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實施計劃》的通知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南湖、嘉善、平湖、海鹽、海寧、桐鄉分局,嘉善縣建設局,平湖市綜合執法局,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海寧市綜合執法局,桐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嘉源集團: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1] 279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實施計劃》( 浙環函[2021] 198號)要求,鞏固“十三五”期間我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焚燒廠)整治成效,推動整治工作邁向新臺階,我市制定了《嘉興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實施計劃》?,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聯系人: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常安邦,電話: 0573-82159851,15757370618(浙政釘);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程楚,電話:0573-83990167, 13819081976 (浙政釘)。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嘉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4日
嘉興市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實施計劃
根據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深化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計劃。
一、目標任務
進一步提高焚燒廠運營管理質量,提升焚燒廠焚燒飛灰、臭氣、滲濾液等污染物治理水平,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嚴肅查處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自動監測數據虛假標記或弄虛作假、污染物違法排放等違法行為。到2023年上半年,基本實現投運焚燒廠污染物全面達標排放和長效規范運行,投訴舉報明顯減少,有效防控環境風險、防范和化解“鄰避”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二、整治范圍
全市范圍內已投運焚燒廠,2023年4月前新建投運的焚燒廠一并納入整治范圍。
三、整治重點
(一)自動監測設備建設運行管理。切實落實焚燒廠保證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的主體責任,督促和指導企業做好“裝、樹、聯”工作,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等做好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和自動監測數據標記工作。提高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水平,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依法查處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自動監測數據虛假標記或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開。
(二)焚燒飛灰處置。督促焚燒廠通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企業端(以下簡稱企業端)完善焚燒飛灰環境管理基礎信息。推動行業焚燒飛灰規范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焚燒廠規范開展焚燒飛灰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等工作,建立相關管理臺賬。依法查處焚燒飛灰非法轉移、利用處置等違法行為。
(三)惡臭氣體治理。督促焚燒廠通過企業端完善臭氣環境管理基礎信息。焚燒廠按要求落實卸料大廳、垃圾貯坑、滲濾液處理、廠區道路等產臭環節臭氣治理工作,做好臭氣源頭管控、密閉負壓收集,加強日常環境管理;生活垃圾實現全過程密閉化運輸,杜絕沿途拋灑滴漏,有效解決焚燒廠廠界周邊臭氣擾民問題,最大程度減少投訴舉報。
(四)垃圾滲濾液液處理排放。督促焚燒廠通過企業端進一步完善滲濾液環境管理基礎信息,落實好焚燒廠主體責任,確保焚燒廠垃圾滲濾液經處理滿足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后排放。強化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及排放滲濾液環境違法行為。
四、具體措施
(一)前期籌備(2021年6月一2021年8月)。各地根據本實施計劃并結合屬地實際,組織好行政區域內焚燒廠通過企業端如實填報焚燒飛灰、臭氣和滲濾液調查表(見附件1),完善焚燒飛灰、臭氣和滲濾液環境管理信息。
(二)地方自查(2021年9月-2021年10月)。各地根據焚燒廠環境管理基礎信息填報情況,開展現場排查檢查,全面摸清行政區域內焚燒廠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管理及焚燒飛灰、臭氣、滲濾液排放處置底數和情況,查找焚燒廠環境管理漏洞,建立焚燒廠問題清單,清單動態更新,清單(附件3)于2021年10月31 日前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三)集中整治(2021年11月一2023年2月)。對照整治要求,相關焚燒廠根據存在問題逐一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措施、責任人員、時間期限,方案經專家評審通過后報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屬地監管部門督促指導焚燒廠做好整治工作,問題整改實行銷號式清單管理,確保整改到位。市生態環境局、建設局(綜合執法局)適時組織督查組,督導各地整治成效及工作推進情況,調研解決整治遇到困難與問題。
(四)組織驗收(2023年3月一2023年4月)。集中整治階段結束后,各縣(市、區)組織開展深化專項整治驗收工作,嚴格對照整治要求和焚燒廠整治方案,確保驗收工作客觀、公正、真實,客觀評估整治成效。
(五)經驗總結(2023年5月一2023年6月)。對深化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總結,形成總結報告??偨Y報告應包含本行政區域內已投運垃圾焚燒項目的總體基本情況、各項檢查和監測情況、環境違法問題及處理情況、整治驗收情況、有關意見建議等內容,請屬地生態環境分局于2023年5月20日前將總結報告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建設局統籌協調全市深化專項整治檢查工作,全面指導整治工作,并建立深化專項整治工作調度機制,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情況。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建設局(綜合執法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聯合開展排查、檢查并加強日常監管,必要時組織熟悉焚燒工藝、自動監控和危險廢物處置專家赴現場進行幫扶檢查,督促指導焚燒廠開展整改。請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明確1名深化專項整治負責人和1名聯絡員,于2021 年8月10日前將人員名單(附件2)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地要結合黨史教育,緊盯群眾高度關注的焚燒廠環境污染問題,依職責積極推進整治工作。屬地生態環境分局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提升行業環境監管能力水平,嚴格執法倒逼問題焚燒廠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和落實問題整改,督促焚燒廠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按規范處置焚燒飛灰,按規范排放煙氣,切實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各地建設和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強焚燒廠日常運營監管、完善考核評價,指導企業提升工藝技術和運營水平,健全滲濾液處理等配套設施。對被國家、省級部門督辦的焚燒廠,各地生態環境、建設和綜合執法部門依職責實施駐廠監管,直至問題整改完成。焚燒廠對照整治要求科學制定整治方案,“一廠一策”,明確整治措施、責任人員和完成時限,確保整治到位。
(三)嚴格執法檢查。整治期間,市生態環境局將視情組織執法骨干和行業專家開展深化專項整治督查,檢查指導各地整治工作推進情況。各地要根據生態環境部重點排污單位超標異常督辦協調平臺每季度電子督辦交辦問題、省生態環境廳和市生態環境局定期推送問題線索,結合群眾投訴舉報等線索,依法查處焚燒廠環境違法行為,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對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各地根據實際每年自行組織不少于1次專項檢查,檢查結束后及時報送檢查總結,并同時填寫上報檢查表(附件4)。
(四)加強執法監測。各地每半年對行政區域內焚燒廠煙氣主要污染物和二嗯英至少開展一次執法監測,每季度對焚燒廠處理后垃圾滲濾液至少開展一次執法監測。對臭氣擾民問題突出的焚燒廠(涉及中央環保督察投訴舉報交辦件、被省部級領導批示、被省級以上主要媒體曝光、近1年來累計投訴舉報10次以上),應每月開展臭氣廠界監測,督促監測結果超標的焚燒廠制定方案開展奧氣治理,妥善解決臭氣擾民問題。各地要及時將監測超標查處結果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五)強化激勵懲戒。結合企業環境信用動態評價和應用管理制度,按照焚燒廠實時信用等級實施分類差別化“雙隨機”監管模式,對環境信用良好的減少執法頻次,對環境信用等級低的
增加執法頻次。根據《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 199號),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向相關電網企業抄送焚燒廠行政處罰信息,對涉事焚燒廠實施核減或暫停撥付補貼資金。
強化宣傳培訓。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宣傳和引導作用,利用報紙、微信、微博等平臺,提高焚燒廠自覺守法意識,引導全社會客觀認識生活垃圾處理問題。發揮群眾監督作用,積極引導群眾及時提供有價值的環境違法行為線索,督促焚燒廠自覺守法。整治期間,市生態環境局將組織焚燒廠主要負責人開展集中整治培訓,增強“一把手”法制意識、環保意識、綠色發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