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2021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粵環辦〔2021〕64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21〕20號)等文件精神,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十四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粵環辦〔2021〕61號)有關要求,鞏固深化我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成效,持續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我廳組織制定《2021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廳固體處反映。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1年11月5日
(聯系人及方式:陳睿 020-87531932)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2021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環辦固體〔2021〕20號)等文件精神,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十四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粵環辦〔2021〕61號)有關要求,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鞏固和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成效,進一步推動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危險廢物監管職責,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落實各項法律制度和相關標準規范,全面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持續推動企業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主體責任,防范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
(二)推動政府和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合理設立評估指標,推動各地和相關部門落實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組織領導、方案編制、責任落實、能力建設、工作成效等事項。
(三)建立分級負責評估機制。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省廳)對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綜合評估,抽取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評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抽取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進行評估。
(四)突出評估重點。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應按照評估要求,根據危險廢物的危害特性、產生數量和環境風險等因素,突出評估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同時通過評估核實其他單位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相關情況。
二、工作方式
(一)省級層面。省廳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環辦固體〔2021〕20號)和《廣東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以下簡稱《評估指標》,見附件1),結合危險廢物專項整治、各類專項工作等開展產廢單位、經營單位檢查評估,并以地市為單位進行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情況綜合評估。
(二)地市層面。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按照《評估指標》表2、表3對產廢單位、經營單位進行對應評估,并完成《被抽查單位評估情況記錄表》(見附件2)。固體廢物管理、環境執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等業務部門要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導。鼓勵結合“雙隨機”抽查、各類專項工作等,有序推進轄區內年度評估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三)評估安排。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應于2022年1月10日前按照《評估指標》表1進行自評打分,總結2021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情況(要求見附件3),并將上述2項材料報送省廳。
三、工作要求
(一)市級層面
原則上,優先選取納入危險廢物環境重點監管單位清單的單位開展評估,2021年度評估數量要求具體如下:
1. 經營單位:不少于20家,若經營單位總數不足20家時則全部進行評估。“十四五”期間實現對本地區所有經營單位評估全覆蓋。
2. 產廢單位:危險廢物年產生量100噸及以上的或擁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重點產廢單位不少于60家,若總數不足60家時則全部進行評估。其他產廢單位不少于20家,若總數不足20家時則全部進行評估。
3. 評估單位數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為《評估指標》評估結果中的C。
(二)2021年度評估重點
危險廢物專項整治重點行業企業;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涉及問題企業,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企業,涉危險廢物投訴舉報多、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不及時依法轉移、處置的企業。
四、評估結果應用
(一)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在省級評估中,對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地市予以通報表揚,并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政策試點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對推進工作差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綜合采取掛牌督辦、約談等措施督促落實到位。
(二)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評估達標、管理優良的產生單位依程序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在評估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要與環境執法工作相銜接,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進行查處,涉嫌環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附件:1.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含表1、2、3)
2.被抽查單位評估情況記錄表
3.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年度工作總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