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農法字〔2021〕22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11月16日
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條 按照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以“誰使用誰收集、誰生產經營誰回收、專業機構處理、市場主體承擔、公共財政補充”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回收處理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設施建設,根據本地實際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經費予以保障;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建設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點,設立1家以上縣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市場主體負責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集中貯存和運輸,建立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回收站(點)等組成的回收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同時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的調查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企業和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農藥生產者應當改進農藥包裝,便于清洗和回收。鼓勵農藥生產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降解的包裝物,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
第九條 農藥使用者在施用農藥過程中應通過多次清洗等方式減少、清除農藥包裝廢棄物內的殘留農藥,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及時交回農藥經營者或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
農藥經營者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并要求購買者退回劇毒、高毒農藥使用后的包裝廢棄物。
第十條 農藥經營者、回收站(點)應當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場所,對可資源化利用和不能資源化利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分類貯存。
農藥經營者、回收站(點)應當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日期、數量、去向等信息。回收臺賬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一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處理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農藥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農藥經營者上下游之間,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并簽署相應協議。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二條 丟棄在田間地頭等處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或委托的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市場主體負責回收,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十三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加強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管理和維護,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妥善貯存,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十四條 運輸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農藥包裝廢棄物在運輸環節實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按照普通貨物進行運輸。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按照“風險可控、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建立市場化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機制,由資源化利用單位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飲用具、兒童玩具等產品,防止危害人體健康。資源化利用單位不得倒賣農藥包裝廢棄物。進入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十六條 資源化利用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發布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單位征集公告;
(二)受理資源化利用申請;
(三)組織廢棄物回收處理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生產工藝、安全生產等領域專家,成立審查組,對申請單位開展資源化利用審查;
(四)審查結論公示;
(五)確定資源化利用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資源化利用以外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置。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農法字〔2019〕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條規定,農藥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由專門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訂施行,第六十四條和六十五條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產生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措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令2020年第6號),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規定,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部令》)中的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處置要求,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019年7月16日,經省政府同意,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的《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關于貯存、運輸、處置等按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不符合《部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要求,需要進行修訂;《辦法》沒有對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作出規定,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部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結合我省實際作出規定。
二、重點解決問題
(一)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實施有條件豁免管理。在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辦法》明確,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相應條件不按危險廢物管理,解決了處置難題,降低了運行成本。
(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資金從哪里來。《辦法》明確,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丟棄在田間地頭等處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處理費用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三)政府及職能部門抓什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回收處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同時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的調查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2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一)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遵守的原則。第一至第三條,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遵守的原則。《辦法》指出,“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過程中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以“誰使用誰收集、誰生產經營誰回收、專業機構處理、市場主體承擔、公共財政補充”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辦法》明確,“農藥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責任。第四條至第十二條,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責任。《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回收處理體系,統籌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設施建設,根據本地實際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經費予以保障;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指導、服務等工作。”《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同時做好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的調查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處理”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農藥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農藥經營者上下游之間,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辦法》規定,“丟棄在田間地頭等處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或委托的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市場主體負責回收,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三)回收處理應具備的條件。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具體條件作出規定。對應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諸環節,分別列出是否符合《部令》《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豁免條件,明確了回收處理的具體條件和要求。《辦法》明確,“進入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資源化利用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辦法》明確,資源化利用以外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置,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四)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對應主管部門、市場主體,逐條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明確的法律責任。
(五)施行時間、有效期及對原《辦法》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了施行的時間和有效期,明確《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農法字〔201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