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21年10月22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建設美麗大連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全面規范了我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在強化我市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及監督管理,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引領作用。
為讓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這部地方性法規、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現將《條例》的主要亮點介紹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全省畜禽養殖集中區,畜禽養殖量占比較高,畜禽糞便、污水等污染物產生量大,如果污染防治工作落實不到位,將對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環境質量造成較大影響。2013年,國務院頒布《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了規模養殖單位的污染防治要求,但未就規模以下的養殖戶作出法律規定。目前,我市規模以下養殖戶數量多、分布廣,存在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建設選址不合理、廢棄物處理設施不規范、糞污收集處置和還田利用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嚴重影響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和生態文明建設,群眾訴求強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補齊農業農村人居環境突出短板,制定符合我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具有大連地方特色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明確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管理職責,形成合力,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監督管理,十分必要。
二、《條例》主要內容及亮點
《條例》共六章四十二條,立足大連市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從統籌促進畜牧業發展與符合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的原則;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預防、綜合利用與治理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九大亮點
亮點一、厘清職責 壓實多方主體責任
《條例》對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職責進行了全面梳理、調整和明確。
一是明確了市、縣兩級政府的工作職責。《條例》規定,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依法組織劃定禁止養殖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資源化利用考核評價制度。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畜禽糞便、污水處理中心,提供畜禽糞便、污水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社會化服務。
二是細化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職責。《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工作,定期了解、核實相關信息,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對畜禽糞便和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三是提出了村民委員會和相關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條例》規定,村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委員會可以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在村民、居民中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宣傳教育。發現本區域內畜禽養殖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是提出了對畜禽養殖協會的工作要求。《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為協會成員提供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五是提出了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開展技術指導與服務的工作要求。《條例》規定,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指導與服務,推廣經濟高效的畜禽糞便和污水資源化利用工藝、技術及裝備,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畜禽糞肥還田的方式、時間、用量等進行指導。
亮點二、科學界定適用范圍 兼顧污染防治與民生保障
《條例》重點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主體污染防治作出規范,為妥善處理畜禽污染防治與民生保障的關系,將農村主要為滿足日常家用的養殖活動,常年生豬存欄量不滿10頭的畜禽養殖戶排除在法規調整范圍之外,突出法規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依據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在評估論證等基礎上,《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專業戶,是指常年生豬存欄量一百頭以上不滿五百頭的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畜禽養殖散戶,是指常年生豬存欄量十頭以上不滿一百頭的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亮點三、規劃先行 促進產業循環發展
循環發展是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有效方式,編制種養循環發展規劃有助于促進畜禽養殖產業循環發展。
《條例》規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大縣應當根據環境容量和土地承載力,編制種養循環發展規劃,明確糞肥利用的目標、途徑和任務,推動種植業和養殖業協調布局、循環發展。
亮點四、明確禁養范圍 規范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主體的養殖活動
《條例》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主體,即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禁止從事養殖活動的區域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不得在下列區域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三)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四)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亮點五、源頭減量 降低后續處理壓力
源頭減量是防治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環境的一個重要方面。《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使用節水式飲水器,建設漏縫地板、自動清糞等設施,改善畜禽養殖和糞污貯存發酵工藝,減少糞污產生總量,降低糞污處理和利用難度。
《條例》同時規定,規模以下畜禽養殖主體,即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或者配備相應的防雨、防滲漏、防外溢的畜禽糞便和污水收集、貯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亮點六、明確還田利用要求 嚴防還田環境風險
畜禽糞肥還田利用是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根本出路,也是治本之策。為進一步明確糞污還田利用適用標準,落實養殖場戶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強化畜禽養殖污染監管,《條例》針對糞肥還田工作開展提出了具體要求。
《條例》規定,糞肥還田利用應當符合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和還田技術要求,配套土地面積應當達到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要求的最小面積,糞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納能力。
亮點七、建立臺賬 規范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
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是健全畜禽養殖全過程管控,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可追朔、可查詢,并采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有效環境管理手段,《條例》針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的設立和內容提出了要求。
《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應當載明畜禽養殖種類、數量,養殖廢棄物產生數量、收運信息、排放地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等情況。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應當記錄畜禽養殖種類、數量,養殖廢棄物產生數量、處理方式等情況。
亮點八、激勵引導 促進產業優化升級
《條例》鼓勵養殖主體和社會第三方積極參與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在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的同時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并提出了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糞肥經紀公司、糞肥經紀人等社會化服務主體,開展糞肥收運施用服務,為畜禽糞肥商品化、資源化利用提供便利。鼓勵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自行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享受稅收、用電以及環境保護資金支持等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條例》同時規定,鼓勵和支持通過采用工業化處理工藝和種植高吸附性植物相結合的方式,對畜禽養殖污水進行生態凈化;鼓勵和支持通過采取場所密閉、噴灑除臭劑等措施,降低畜禽養殖噪聲、惡臭氣體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亮點九、明確主體法律責任 嚴厲處理違法行為
《條例》明確規定了各類主體違反《條例》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條例》三十六條規定,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未按照規定建設或者配備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畜禽養殖專業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養殖散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三十七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未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條例》三十八條規定,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未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糞便、污水等畜禽養殖廢棄物或者向環境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畜禽養殖專業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養殖散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大連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解讀 九大亮點搶先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