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格控制第一批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
按照2021年9月15日對我國生效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和《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44號),我國將逐步削減氫氟碳化物(HFCs)的生產和使用。為切實履行《修正案》,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嚴格控制部分HFCs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加強相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擴建附件所列用作制冷劑、發泡劑等受控用途的HFCs化工生產設施(不含副產設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通過審批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附件所列HFCs化工生產設施,需要進行改建或異址建設的,不得增加原有HFCs生產能力或新增附件所列HFCs產品種類。
三、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
附件: 控制的氫氟碳化物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2月28日印發
附件
控制的氫氟碳化物名單

*HFC-32是《中國工商制冷空調行業第二階段(2021-2026)含氫氯氟烴(HCFCs)淘汰管理計劃》確定的主要替代技術選擇方向之一。本通知僅適用于對HFCs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控制,不涉及HFCs使用領域。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嚴格控制第一批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嚴格控制第一批氫氟碳化物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通知》(環辦大氣〔2021〕29號,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背景、依據、內容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0月,《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締約方大會達成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將氣候公約框架下管控的18種氫氟碳化物(HFCs)納入議定書實施逐步削減和管控。2021年9月15日,《修正案》已對我國生效。根據《修正案》要求,我國應自2024年將生產和使用凍結在基線水平(基線是2020至2022年HFCs平均值加上HCFCs基線水平的65%,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計算),2029年起HFCs生產和使用不超過基線的90%,2035年起不超過基線的70%,2040年起不超過基線的50%,2045年起不超過基線的20%。
為確保實現《修正案》履約目標,推動氟化工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我們借鑒過去三十年履約工作實踐經驗,在開展每一類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正式淘汰前,均制定了相應種類ODS的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管控政策,以“關門原則”嚴控增量,再按照議定書要求逐步淘汰存量,防止邊淘汰邊新建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問:《通知》的依據是什么?
答:《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限制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的類別。同時,《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納入了《修正案》管控的18種HFCs,并明確了相應的履約削減時間表。據此,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通知》,為后續《修正案》履約工作提供保障。
問:管控思路和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立足于確保實現《修正案》履約目標,綜合考慮我國HFCs生產行業現狀、下游HFCs消費行業需求及相關替代技術發展情況,分物質、分批次對HFCs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實行管控。此次第一批優先管控生產規模大、全球升溫潛能(GWP)值高、替代路線明確的5種HFCs的化工生產建設項目,5種物質包括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和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
對于《清單》中其余品種HFCs,目前產業規模不大,在一些行業和領域(如生命健康、芯片制造等)消費仍處于上升期,且可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在未來某個階段因替代品不成熟而需求增長,故此次暫不對其余品種HFCs的化工生產建設項目實施管控。此外,部分原料用途含氫氯氟烴(HCFCs)和含氟烯烴(HFOs)類替代品的生產過程中,可能副產HFCs。考慮到替代品發展,并為議定書允許的原料用途保留發展空間,暫不對副產HFCs的生產建設項目實施管控。
問:如何落實《通知》有關要求?
答:《通知》明確了對部分HFCs化工建設項目的管控要求。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起,除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已通過審批的,各地不得新建、擴建用作制冷劑、發泡劑等受控用途的上述5種HFCs的化工生產設施。二是已建成的上述HFCs化工生產設施,需要進行改建或異址建設的,不得增加HFCs生產能力或HFCs產品種類。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相應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過程中,應嚴格落實《通知》有關要求。此外,需要說明的是,《通知》僅適用于對部分HFCs化工生產建設項目的控制,不涉及HFCs的使用領域,HFCs仍然可以在制冷、泡沫等領域使用,是當前淘汰HCFCs的替代技術選擇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