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昆明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市屬企業:
《昆明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明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試行)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昆明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保證緊急情況下醫療廢物得到有效收集與處置,結合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確保醫療廢物得到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生態環境,保障群眾健康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應對甲型H1N1流感疫情醫療廢物管理預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云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昆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昆明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昆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昆明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預案(修訂版)》等,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昆明市各醫療機構、各類隔離點(小區、酒店、觀察站等)、采樣(檢測)點(站)醫療廢物及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垃圾,在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等環節開展的有關應對準備及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高效有序、科學應對、聯防聯控。
2 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機構組成
2.1.1 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成立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生態環境部門的副市長任組長;聯系生態環境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衛生健康委主任任副組長;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分管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
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在出現緊急情況時,統一協調、指揮全市醫療廢物的應急處置工作。
2.1.2 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人員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有關負責同志抽調組成。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補有關單位。
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在緊急情況下具體組織協調全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適時召開辦公室聯席會議,通報醫療廢物收集、處置能力動態信息。
2.1.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成立本級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2.2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妥善管理和處置醫療廢物,防止疫情傳播。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綜合研判管轄區域疫情發展趨勢,統籌協調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醫療廢物應急收運、處置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牽頭組織本預案的實施;對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在診療、采樣(檢測)點(站)、疫苗接種點等產生的廢棄物的分類、包裝、消殺、收集和暫時貯存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必要的疫病防治和安全防護培訓,按照規范進行環境檢測,確保收運處置全過程符合疫病防治及衛生防護要求。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協調選定昆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保障應急情況下,經過消毒處理不屬于醫療廢物的生活垃圾的處置工作。緊急情況下,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應急轉運有關工作;督促處置單位落實好衛生防疫和環境保護有關要求。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器材等運力不足時的運輸保障,保障應急物資和應急處置人員等及時運送;按照領導小組辦公室指令協調組織運力參與應急運輸;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封閉管理區域交通疏導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及時為運送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器材及應急處置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辦理入城通行證,保障運輸車輛正常通行;做好封閉管理區域交通疏導工作;對阻礙應急處置,造成嚴重危害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資金保障,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負責本級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資金保障〕。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集中留觀隔離醫學觀察點產生的廢棄物的分類、包裝、消殺、收集和暫時貯存實施監督管理。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力量聯動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監督銷毀涉疫冷鏈食品全過程。
3 報告
當發生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于滿負荷運轉狀態,應急運輸、處置能力全面飽和,或發生收運處置人員感染、大面積人員檢測、隔離點激增、疫情爆發或反復、處置設施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時,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方式、時限和程序進行報告,2小時內完成網絡直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市)區、開發(度假)區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 響應機制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負責全市醫療廢物的收運及處置,并通過建設應急處置設施、購置處置設備提升應急運輸及處置能力。當昆明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法有效保障醫療廢物規范收運處置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劃分為運力滿負荷響應、處置能力滿負荷響應、全市處置能力無法保障醫療廢物處置響應3個類別。
4.1 運力滿負荷響應
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法保障全市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運時,經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綜合評估后,報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啟動運力滿負荷響應。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優先保障全市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協調運輸車輛,保障全市各類隔離點、采樣(檢測)點(站)等醫療廢物及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垃圾的收運,并直送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立即開展工作。
4.2 處置能力滿負荷響應
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能力滿負荷運行時,經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綜合評估后,報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啟動處置能力滿負荷響應。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優先保障全市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運和處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協調運輸車輛,保障全市各類隔離點、采樣(檢測)點(站)等醫療廢物及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垃圾的收運,并直送選定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中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處置。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法保障全市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的處置時,優先處置定點醫院、發熱門診及集中救治點醫療廢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協調運輸車輛,保障全市其他醫院及各類隔離點、采樣(檢測)點(站)等醫療廢物及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垃圾的收運,并直送選定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中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處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立即開展工作。
4.3 全市處置能力無法保障醫療廢物處置響應
當全市處置能力無法保障醫療廢物處置,經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綜合評估后,報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啟動全市處置能力無法保障醫療廢物處置響應。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優先收運和處置定點醫院、發熱門診及集中救治點醫療廢物,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協調運輸車輛,保障全市其他醫院及各類隔離點、采樣(檢測)點(站)等醫療廢物及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垃圾的收運,并直送省級指定的就近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中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處置。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立即開展工作。
5 應急響應
5.1 收集
由醫療機構、各類隔離點對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并采取消毒措施,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強化包裝并密封后,再裝入周轉箱(桶),嚴禁疫情醫療廢物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選用包裝物,裝車時不得壓縮,避免造成包裝物破損,并印刷或粘貼相應標識。
5.2 轉運
運輸醫療廢物應固定轉運車輛,疫情醫療廢物不得與其他醫療廢物混裝、混運,轉運時應落實聯單制度,并建立有關臺賬;轉運過程應采取專人、專車、專線,運輸路線盡量避開人口密集地區,運輸時間應避開上下班高峰期,于48小時內轉運至處置場所。運輸車輛每次卸載完畢,應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進行消毒。
5.3 暫存
運抵處置場所的醫療廢物應盡可能做到隨到隨處置,當處置場所醫療廢物暫存溫度≥5℃時,醫療廢物暫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當醫療廢物暫存溫度<5℃時,醫療廢物暫存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疫情醫療廢物在應急處置單位的暫存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應急處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內必須設置醫療廢物處置隔離區,隔離區應有明顯標識,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應急處置單位隔離區必須由專人負責,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對墻壁、地面、物體表面進行噴灑或消毒。
5.4 處置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應優先收集和處置疫情患者產生的醫療廢物;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督促應急處置單位優先收集和處置醫療廢物及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垃圾,運抵處置場所的醫療廢物應盡可能做到隨到隨處置。應急處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應盡量固定卸料口,設置隔離區并張貼明顯標志標識,禁止人員進入。醫療廢物的投加速率原則上控制在生活垃圾5%以內,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應急處置單位隔離區必須由專人負責,按照衛生健康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每日定期對醫療廢物進場道路、運輸車輛、卸料區域和接觸醫療廢物的設備設施進行消毒處理。
5.5 防護管理
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管理及操作人員應盡量固定,作業中要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有關要求,全過程實施防護措施,每日作業前后應進行體溫檢測,每日作業完成后應加強對有關設施的消毒,增加檢測頻次,必要時,檢測實行1日1檢,如遇身體不適應立即報告并盡快就診,確保人身安全。如有條件,可安排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一線操作人員集中居住。
5.6 協同措施
5.6.1 市生態環境局與市衛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要建立信息通報機制,每日由市衛生健康委向市生態環境局通報醫療廢物產生量及應急處置收運量有關信息,市生態環境局向市衛生健康委通報每日處置單位醫療廢物收運量及處置量有關信息,市城市管理局向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通報應急情況下經過消毒處理不屬于醫療廢物的生活垃圾的收運量和處置量有關信息。
5.6.2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器材等運力不足時的運輸保障,保障應急物資和應急處置人員等及時運送;按照領導小組辦公室指令協調組織運力參與應急運輸;在道路執法過程中對持有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疫情防控指揮部開具的有關證明,或持有“云南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等有關憑證的車輛予以放行。
5.6.3 市公安局負責為運送應急處置物資、裝備、器材及應急處置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辦理入城通行證,保障運輸車輛正常通行;對妨礙應急處置,造成傳染病傳播、環境污染或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4 建立聯合監管機制,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聯合對醫療廢物收集、暫存、運輸、處置進行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運輸、處置醫療廢物,以及倒賣、隨意傾倒醫療廢物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市公安局,確保醫療廢物全過程符合規范要求。
6 響應終止
由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應急響應綜合評估,報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終止應急響應。
7 應急保障
7.1 綜合分析研判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密切關注全市醫療廢物產生量(收運量),定期分析昆明市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根據管轄區域疫情發展狀況,合理設置各類隔離點、采樣(檢測)點(站),并組織有關部門研究確定醫療廢物轉運方式,提升醫療廢物轉運效率。
7.2 開展人員培訓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對緊急情況下參與的運輸人員,開展衛生防疫、人員防護、醫療廢物識別、醫療廢物分類包裝、緊急處理以及突發疫情的傳染特性和防治措施等內容培訓。
7.3 確定收運范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組織所屬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確定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中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按照就近處置的原則,合理確定醫療廢物收運范圍〔醫療機構、各類隔離點、采樣(檢測)點(站)等〕,并確定行車路線及收運時間。
7.4 設施設備準備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要對開展應急處置所需的防護裝備、消毒用品和器具,專用收集、上料和專人專用消毒工具,因應急處置所需要的車輛、場地、設施,以及進行設施設備改造維護、收運處置等工作進行保障,市級和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財政部門要依據有關政策進行核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要督促指導應急處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求,購置和存貯個人防護、消毒藥品和器具,配備專用收集、上料和專人專用消毒工具;確定應急處置生產線,設立專用卸料口、貯存區(點)、隔離區,并張貼明顯標識,確定專人管理;根據實際處置需要,做好設施設備改造準備。
8 修訂
由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結合實際,定期修訂本預案。
關于《昆明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試行)》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方法和要求,保證緊急情況下醫療廢物得到有效收集與處置,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昆明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預案(試行)》(昆政辦〔2021〕79號)(以下簡稱“《處置預案》”)。現就該預案作如下解讀。
一、 背景意義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有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以來,疫情期間我市醫療廢物處置量呈上升態勢,及時收運、無害處置,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事關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質量,各級政府與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做好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等各項工作,同時加強信息溝通,共同研判特殊情形,制定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方案,有效應對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確保緊急情況下醫療廢物得到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防止醫療廢物二次污染,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 編制過程
按照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精神,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了《處置預案》。《處置預案》于2021年10月先后兩次征求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公安、財政、交運、文旅、衛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公交集團的意見,11月30日通過專家評審,12月6日通過合法性審查。
三、 主要內容
《處置預案》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應急處置組織機構、響應機制、應急響應、響應終止、應急保障等內容。
編制目的是有效應對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適用范圍是全市各醫療機構、各類隔離點(小區、酒店、觀察站等)、采樣(檢測)點(站)醫療廢物及納入醫療廢物管理的垃圾全過程捜集轉運處置。工作原則是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高效有序、科學應對、聯防聯控。組織機構是成立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明確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的職責。響應機制是運力滿負荷響應、處置能力滿負荷響應、全市處置能力無法保障醫療廢物處置響應。應急響應是收集、轉運、暫存、處置、防護管理、協同措施等。響應終止是根據市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應急保障涵蓋分析研判、人員培訓、收運范圍、設施設備準備。
四、 有關情況
《處置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成立本級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認真落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規范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的管理和技術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應結合實際定期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