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控領域全國首部地方性法規《淄博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3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對于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提高生態環境監管信息化水平,持續改善提升生態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背景
目前,淄博市共有804家工業企業安裝了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共計1296個站點,安裝數量居全省第一。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為改善全市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的環境執法過程中,存在主體責任不清晰、配套制度不健全、安裝條件不統一、運行維護不規范、監管分工職責交叉、執法監管依據缺失等問題。為全面打贏全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打通污染源自動監控用于環境執法的最后一公里,淄博市生態環境局經多次討論,正式提出制定一部符合淄博實際的污染源自動監控地方性法規,保障全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高質量發展。
2020年2月,淄博市人大法工委將《條例》列入立法審議項目,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并委托律師事務所全程參與草案的討論修改,全力保障立法編制工作。《條例》起草過程中,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相統一的原則,堅持體現淄博特色原則,堅持與上位法相銜接原則,經過多次調研和論證,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并組織召開了由行業協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專家、工業排污單位、揚塵排污單位、運維單位參加的論證會,經過兩年近百次修改,2021年12月3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2021年12月10日,淄博市人大常委會公開進行了發布。
立法意義
《條例》作為進一步落實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可以倒逼排污單位對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負責、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明確企業既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也是保護環境的主體。
《條例》作為提升非現場執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既對上位法進一步進行了細化,又符合本地特色,增強了污染源自動監控在非現場環境執法中的可操作性。
主要內容
《條例》共8章39條,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了創新規范:
◆以地方法律的條文,明確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的定義,將生產、治污設施DCS等記錄也納入自動監控的范疇,明確了對生產設施、治污設施的運行參數記錄儀器、傳感器等實施自動監控管理。
◆落實全員環保的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自動監控設施,有權舉報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破壞自動監測設施以及在設施運行維護和數據采集、傳輸中弄虛作假等行為,并明確了舉報獎勵。
◆明確了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施的故障維修、主要設備、核心部件更換及拆除、停運的相關要求。
◆明確了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確認工作的責任主體及數據審核確認的相關要求。
◆明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以及未保證設備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設施的7種違法行為。
◆明確對排污單位、第三方運維單位、環境檢測機構等單位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將弄虛作假行為分條細化。
原標題:全國首部!淄博市污染源自動監控條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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