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黑龍江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黑龍江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黑政辦規〔2021〕23號)等相關精神,為有效解決我省小微企業多而散、危險廢物收集轉移不及時、環境風險等問題,省生態環境廳起草了《黑龍江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請各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6月17日前將修改意見或建議反饋至省生態環境廳。
電話:0451-87111126
郵箱:195848293@qq.com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6月8日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黑政辦規〔2021〕23號)關于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有關要求,把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加快補齊危險廢物收集處置短板,建立規范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有效防范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我廳制定《黑龍江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黑龍江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深化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改革,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政策支持作用,分區域建立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統一收集平臺,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難、處置難、監管難問題,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與服務,實現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申報、收集、轉運、利用、處置一體化服務,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廣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模式,防范化解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二、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布局和收集范圍
(一)收集試點布局。以設區的市為基本單位布局,獨立建設試點收集單位,各市(地)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小微企業的分布、產生危險廢物的類別、數量及收集能力等情況,合理規劃布局,確定本地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下稱試點單位)數量和布局。鼓勵利用處置單位和符合條件的環保企業參與集中收集體系建設,每個設區的市不超過2家試點單位,避免能力過剩。列入國家“十四五”“無廢城市”建設的市應率先開展收集試點工作。
(二)危險廢物收集范圍。鼓勵試點單位建立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綜合收集平臺,以縣(區)、鄉鎮(街道)、工業園區為基本單元,建立區域收集網格,將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在10噸以下(含10噸)的工業企業,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燃油零售等行業,科研機構、學校、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等行業實驗室等社會源危險廢物納入收集范圍。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有色金屬礦等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于10噸的大型企業,其年產生5噸以下的廢礦物油或廢包裝容器及沾染物,可納入收集范圍。執法部門罰沒的危險廢物,原則上可代為收集貯存。支持廢礦物油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單獨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禁止收集、貯存以下危險廢物:
1.廢鉛蓄電池;
2.醫療廢物;
3.具有爆炸性、劇毒性、反應性的危險廢物;
4.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及成分不明的危險廢物;
5.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
6.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必須單獨收集的,從其規定。
(三)試點時間。試點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試點結束后執行國家新的管理規定。
三、加強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環境管理
(一)試點單位準入。試點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鼓勵依托小微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開展試點,引導和支持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社會責任感強的單位積極參與集中收集試點。收集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向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申領危險廢物集中收集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核發的許可證及許可條件開展收集經營活動。持廢礦物油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許可證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并報屬地市級生態環境局備案。
(二)試點單位日常管理。試點單位應建設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管理信息系統,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所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去向等信息,并與國家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系統數據同步,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全過程可追溯,未完成系統建設和數據同步工作的,嚴禁開展收集工作。試點單位要依法落實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全過程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應建成符合相關標準的貯存設施,貯存周期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期貯存的,需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合理規劃收集路線,拼車運輸,鼓勵收集后直接轉運至利用處置單位。積極采取切實有效的環境和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收集前應通過產生來源、資料查閱、檢測分析等手段明確收集對象的組成成分和危險特性,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環境安全。
(三)拓展試點服務功能。試點單位要與小微企業簽定收集協議,在收集區域內協助管理部門對產廢單位和產廢種類進行排查,實現區域全覆蓋和種類全收集。嚴格按照約定的收集時間提供收集、運輸和利用處置等一體化服務,嚴禁對服務對象、危廢種類進行選擇性收集,嚴禁對收集服務附加不當條件,不得超范圍或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險廢物。試點單位可拓展延伸環保管家式服務,將危險廢物管理等業務培訓納入集中收集的服務內容,協助小微企業在國家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記錄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提升產廢單位管理水平。
(四)強化環境執法與應急監管。各市(地)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管理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范圍。對未能按照收集許可證要求做到區域全覆蓋、種類全收集的,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利用處置信息化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對利用處置渠道不暢,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對在收集過程中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四、組織實施
(一)前期準備。各市(地)生態環境局要主動作為,開拓創新,探索不同的試點模式,及時組織對轄區小微企業及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底數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制定小微企業試點準入要求和申請條件,積極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政策宣貫和業務培訓。
(二)試點申請。自工作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前,有參與試點意向的單位可向各市(地)生態環境局申請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按照各市(地)小微企業試點準入要求,提出試點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三)初步審查。各市(地)生態環境局應根據試點單位申請,組織專人對試點申請資料和現場進行核查,確定條件較為成熟的企業作為試點單位,出具初審意見。
(四)復核審查。試點單位在通過初審意見的3個月內按要求完成項目環評審批、項目建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與備案、竣工驗收等有關手續,具備危險廢物收集條件后,由各市(地)生態環境局進行復核審批,將審批結果報省廳備案,并進行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地)生態環境局要高度重視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工作,加強統籌謀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轉運、處置體系,并將其納入年度重點工作進行統籌推進,實現轄區內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區域和種類全覆蓋。每季度向省廳報送收集試點進展情況,省廳視情將各地集中收集體系建設情況納入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
(二)建立退出機制。各市(地)生態環境局應依法加強對試點單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等全過程環境監管,將試點單位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評估重點,每半年進行1次評估,評估結果不達標的,取消試點資格,連續2次評估結果基本達標的,取消試點資格。試點單位擬退出試點的,應至少提前1個月告知屬地生態環境局和服務的小微企業,并依法對收集貯存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按要求開展場地調查評估、消除環境污染等。
(三)強化試點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各市(地)生態環境局要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本地區試點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督促試點單位主動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包括企業基礎信息、排污信息、環評和其它行政許可信息、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或有獎舉報等途徑,對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過程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黑龍江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