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管理,減少高排放車輛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21〕40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設和聯網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331號)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云南省內登記的在用機動車。本辦法所稱“遙感監測”是指按照《在用柴油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及技術要求(遙感檢測法)》(HJ 845—2017),利用機動車遙感監測裝置和黑煙抓拍設備開展監測工作。
第三條 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設和聯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19〕37號)和《云南省機動車遙感監測系統建設工作方案》(云污防字〔2019〕26號)的要求,結合實際,在柴油車通行的主要路段建設遙感監測點位。
各州(市)機動車遙感監測點位建設必須按照《云南省機動車遙感監測系統建設工作方案》《云南省機動車遙感監測系統聯網規范》(云環通〔2019〕146號)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進行實施,實現遙感監測數據三級聯網。 通過機動車遙感監測、黑煙抓拍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實現對機動車開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監控。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機動車遙感監測點位建設、聯網及信息公開;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對檢測超標的柴油車依法予以處理或處罰;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車主對超標車輛進行維修治理。
第五條 全省逐步完善機動車污染防治聯合執法模式。
車輛注冊登記地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在用柴油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及技術要求(遙感檢測法)》(HJ 845—2017),將通過機動車遙感監測點位,出現6個月內連續兩次不透光煙度或林格曼黑度超標的柴油車,在判定檢測超標后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信息以信函、公告等方式告知車輛所有人及所屬企業,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協助聯系車輛所有人和所屬企業。
車輛注冊登記地交通運輸部門督促車主在15個工作日內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治理,經維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復檢。未在規定期限內維修并復檢合格的車輛,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部門將其列入監管黑名單,并將車型、車牌、企業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車輛注冊登記地的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將6個月內連續兩次超標的柴油車監測取證結果,按照公安交管部門非現場交通違法執法規范要求轉交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遙感監測數據統計分析與共享,通過遙感監測、黑煙抓拍進行高排放柴油車篩查,并溯源超標問題突出車輛的汽車制造企業、排放檢驗機構、所屬運輸企業、注冊登記地等,為后續全鏈條的機動車環境監管提供支撐。對于汽油車、燃氣車以及其他類型的道路行駛車輛,利用遙感監測設備開展高排放車輛篩查,為進一步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提供支持。對遙感監測發現的超標車輛與其環保定期檢驗數據進行對比分析,追溯超標車輛環保檢驗數據,溯源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檢驗行為,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檢驗機構進行處罰。
按照《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設和聯網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要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平臺實現與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聯網,實現車輛信息、車輛超標排放的證據交換,三部門間共享車輛相關數據。
第七條 對車輛登記地不在我省的尾氣污染物排放超標車輛,省生態環境廳及時將超標車輛信息上傳到國家機動車環境監管平臺,實現超標車輛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管共享。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原標題: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云南省公安廳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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