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荊門市生態環境局鐘祥分局辦公室印發了《2022年鐘祥市生態環境監測方案》。其中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方面,全市共設地表水監測點位220個(其中河流16個、湖庫4個)。其中“十四五”國控監測斷面(點位)監測屬國家事權,由國家統一組織監測;省控監測斷面(點位)屬省級事權,由荊門監測中心組織開展監測;市控監測斷面(點位)屬地方事權,由所在地各分局組織開展監測。
方案全文如下:
一、空氣環境質量監測
(一)城市空氣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全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站,設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3個,自然降塵量1個。(具體點位見附件1)
2.監測項目及頻次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氣象五參數(溫度、濕度、氣壓、風向、風速)、能見度。每天24小時連續監測。
灰塵自然沉降量按現有的監測點位每月監測一次。
3.工作方式
國控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站(以下簡稱國控站)日常運行維護為國家事權,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
省控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站(以下簡稱省控站)日常運行維護為省級事權,由湖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以下簡稱省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
國控站、省控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
市控站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站(以下簡稱市控站)日常運行維護為地方事權,由市局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
4.數據報送
以VPN方式報送實時數據。
國控站社會化運維機構于每日12時前通過總站環境監測數據平臺(以下簡稱總站數據平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業務應用系統審核,并報送前一日的小時數據。
省控站社會化運維機構于每日14時前通過省站環境監測數據平臺(以下簡稱省站數據平臺)-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管理系統審核,并報送前一日的小時數據。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荊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荊門監測中心)通過省級空氣質量監測聯網管理平臺復核前一日經審核的小時數據。
降塵每個月上報一次,每月5日前用電子郵件報上月數據至荊門監測中心綜合業務室,郵箱:jmjczzhk@163.com。
5.評價方法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修改單、《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 663-2013)和《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技術規定》(環辦監測〔2018〕19號)評價6項污染物。依據《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城市空氣質量評價補充規定》(環辦監測〔2016〕120號)及《關于沙塵天氣過程影響扣除有關問題的函》(環辦便函〔2019〕417號)要求對受沙塵天氣過程影響的顆粒物濃度進行審核及扣除工作,并作為評價、考核和排名依據。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8-2018)開展質控工作。國控站、省控站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分別由總站及省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開展質控智能化能力建設,逐步實現空氣質量監測自動質控。
(二)酸雨監測
1. 監測范圍
全市共設降水監測點1個(具體點位見附件1)。
2. 監測項目
pH、電導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銨、鈣、鎂、鈉、鉀9種離子濃度。
3. 監測時間
降雨(雪)時,每24小時采樣一次,當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為一個采樣周期。
4. 工作方式
鐘祥市分局組織開展監測,并向荊門監測中心報送監測數據。
5. 監測數據報送時間
于每月7日前用電子郵件報上月數據至荊門監測中心綜合業務室,郵箱:jmjczzhk@163.com。
荊門監測中心審核后,于每月10日前向省站報送上月監測數據。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酸沉降監測技術規范》(HJ/T165-2004)開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工作,荊門監測中心加強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查與監測技術培訓。
二、水環境質量監測
(三)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點位
全市共設地表水監測點位220個(其中河流16個、湖庫4個)。其中“十四五”國控監測斷面(點位)監測屬國家事權,由國家統一組織監測;省控監測斷面(點位)屬省級事權,由荊門監測中心組織開展監測;市控監測斷面(點位)屬地方事權,由所在地各分局組織開展監測(具體點位見附件2)。
2.監測項目及頻次
(1)地表水監測斷面(見附件2、附件3)
①國控斷面
每月開展監測,指標為“必測指標+特征指標”,其中:“必測指標”為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湖庫增測透明度、葉綠素a指標),特征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基本項目中,除必測指標外,上一年及當年出現過的超過Ⅲ類標準限值的指標。
②省控斷面
每季度第二個月(2月、5月、8月、11月)開展全指標監測,即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的項目進行監測(糞大腸菌群除外)。河流增測電導率和濁度,湖庫增測電導率、濁度、透明度、葉綠素a。
其余月份監測指標為“必測指標+特征指標”,其中:“必測指標”為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湖庫增測透明度、葉綠素a指標),特征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基本項目中,除必測指標外,上一年及當年出現過的超過III類標準限值的指標。特征指標根據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進行動態調整,每月由省監測中心站確定下個月各斷面特征指標監測要求。
③市控斷面
單月開展監測,全年監測6次。2022年1月、5月、7月、11月開展全指標監測,即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的項目進行監測(糞大腸菌群除外)。河流增測電導率和濁度,湖庫增測電導率、濁度、透明度、葉綠素a。
2022年3月和9月監測指標為“必測指標+特征指標”,其中:“必測指標”為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湖庫增測透明度、葉綠素a指標),特征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基本項目中,除必測指標外,上一年及當年出現過的超過Ⅲ類標準限值的指標。
帶※的為重金屬市控斷面,每月開展監測,指標為考核項目為鉛、汞、鎘、六價鉻、砷、銅、鋅、硒、鎳、釩、錳、鈷、銻、鐵。
④縣控斷面
每月開展監測,全年12次,(附件3中1-31)監測指標為水溫、pH、高錳酸鹽指數、總磷、氨氮、化學需氧量;(附件3中32-35),監測指標為水溫、pH、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附件3中36-43)監測指標為水溫、pH、總磷、氨氮、化學需氧量、砷、氟化物。
(2)荊門市地表水考核斷面
附件2帶★為“十四五”荊門市地表水考核斷面,考核項目為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象河、利河和南泉河增測砷,每月監測一次。
3.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試行)》開展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4.數據報送
國控斷面按照月度監測方案要求,承擔采測分離實驗室分析任務的分析測站通過總站數據平臺—國家水質手工監測應用系統上報監測分析結果,實行數據直報(法定節假日可順延)。
省控斷面監測數據,荊門監測中心于當月18日前將數據通過“湖北省水環境質量監測一站式數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報送。
附件2斷面數據每月16日前上報荊門監測中心綜合業務室,郵箱:jmjczzhk@163.com。
監測數據填報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修約處理規則》(總站水字〔2018〕87號),評價數據修約執行《關于印發<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0〕82號)。若監測值低于檢測限,在檢測限后加“L”,檢測限應該滿足國家地表水Ⅰ類標準值的1/4;未監測則填寫“-1”,并寫明原因。如遇缺測、缺項及數據填報錯誤等情形,需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說明。
5.數據審核
所有斷面監測分析結果須經過數據內部三級審核,并對數據質量負責。
(四)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
1. 監測范圍
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由國家組織運行維護,鐘祥轄區有2座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分別為轉斗、皇莊。
省級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由省站組織運行維護,鐘祥轄區有2座省級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分別為漢江石牌港和竹皮河彭墩橋。
市級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由市站組織運行維護,共有7座市級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詳見附件4。
2. 監測項目
國家水質自動監測項目主要包括五參數(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湖庫增測葉綠素a和藻密度。
省級水質自動監測項目主要包括五參數(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磷、總氮。
市級水質自動監測項目主要包括三參數(水溫、pH、溶解氧)、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總磷,部分水站增測重金屬、氯化物、氟化物、硫酸鹽等。
飲用水源及備用水源地水站監測項目主要包括五參數(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磷、總氮、葉綠素a和藻密度。
3. 監測頻次
水質自動監測站監測頻次:常規五參數(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和濁度)、葉綠素a和藻密度每1小時監測一次;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等理化指標每4小時監測一次,可根據環境管理需求適當調整監測頻次。
4. 工作方式
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為國家事權,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由總站統一運維管理,運維工作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國考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采水構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廢液處置、水電供應、安全保障、視頻監控、網絡通訊和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各分局負責。
省級水質自動監測為省級事權,由省站統一組織運維管理。省級水質自動監測站的站房、水電路以及出入道路的維護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各分局負責。涉及站房水費、電費、網絡通訊費、防雷檢測費等費用支出的,根據預算安排由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
市級水質自動監測由市局采購服務,由第三方運維機構負責運維,荊門監測中心負責運維質量檢查及質控監督。
5.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工作執行《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915-2017)、《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號)及《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運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站水字〔2019〕649號)等。
6. 數據管理
國家水質自動站數據實時自動上傳至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綜合監管平臺,荊門監測中心負責數據二級審核,如遇水質異常應及時反饋市局和省站。
省級水質自動站數據實時自動報送,運維單位負責數據初審,荊門監測中心負責數據二級審核,省站負責數據終審。
市級水質自動站數據實時自動報送,由市站負責數據傳輸和審核,如遇水質異常應及時反饋市局。
(五)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
1.監測點位
(1)縣級以上城市
全市共有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1個,縣級水源地漢江鐘祥皇莊段。詳見附件2。
(2)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
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按《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參考清單》(詳見附件5)開展監測,如水源地發生動態調整,根據調整后的情況開展監測。
2.監測項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規監測:縣級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和表3的優選特定項目(33項),湖泊、水庫型水源地增測葉綠素a和透明度,并統計當月各水源地的總取水量。
②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河流總氮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共28項。
(2)全分析:《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中的109項,湖泊、水庫型水源地增測葉綠素a和透明度。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規監測:《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表1基本項目37項指標(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指標為選測項目),并統計當月總取水量。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區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93項。
3.監測時間
(1)常規監測
①各縣市所在城鎮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個月1~10日采樣一次。如遇異常情況,則需加密監測。
②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個月1-10日采樣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一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2)全分析
縣級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于6~7月進行一次水質全分析監測。
4.工作方式
縣級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監測由各分局組織開展,監測數據報送荊門監測中心。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
6.數據報送
(1)常規監測數據
①各縣市所在城鎮
各分局負責組織匯總并審核轄區內縣級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于3月、6月、9月和12月10日前上報荊門監測中心綜合室,郵箱:jmjczzhk@163.com,荊門監測中心于3月、6月、9月和12月15日前通過管理系統報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季度數據。
②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
所有鄉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于3月、6月、9月和12月10日前上報荊門監測中心綜合室,郵箱:jmjczzhk@163.com,荊門監測中心于3月、6月、9月和12月15日前通過管理系統報送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季度數據。
(2)全分析監測數據和評價報告
水質全分析數據統一于9月份與當月飲用水源地常規水質監測數據一同通過管理系統報送,同時,全分析評價報告報送至郵箱:hbjc_drink@163.com。
(3)數據填報格式
監測數據填報和修約參照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修約處理規則》(總站水字〔2018〕87號)。
若監測斷面水質異常,各分局需立即組織全面排查,并向市局報送相關報告。
報送監測數據時,若監測值低于檢測限,在檢測限后加“L”,表1的基本項目檢測限應該滿足地表水Ⅰ類標準值的1/4;表2和表3項目檢測限須滿足標準值的1/4;未監測項目填寫“-1”,并寫明原因。
報送取水量時,水源地當月未取水填寫“0”,并注明原因(如備用水源地);未獲得取水量信息填寫“-1”。
若在用水源地當月未監測,則該水源地數據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備用水源地)。
(六)湖泊水質專項監測
1.監測范圍
市域內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護名錄、第二批湖泊保護名錄中的22個湖泊(具體名單見附件6)。其中省控湖泊和縣域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中涉及湖泊不再另行開展監測;其余湖泊分為市控湖泊和其他湖泊兩類,具體分類要求及名單待下發。
2.監測項目
市控湖泊:采用“11+X”的監測項目,其中:“11”為基本指標: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總氮、葉綠素a和透明度;“X”為特征指標:《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基本項目中,除11項基本指標外,上一年及當年出現過的超過III類標準限值的指標。
其他湖泊:監測項目為11項基本指標: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總氮、葉綠素a和透明度。
3.監測頻次
市控湖泊:每單月監測一次,其中5月、11月開展“全指標”監測,其他月份按“11+X”指標開展監測。
其他湖泊:每年5—6月、11—12月各開展一次監測。
4.工作方式
市控湖泊、其他湖泊監測均為地方事權,由各分局組織開展,監測數據按時報送荊門監測中心。
5.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試行)》開展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
6.數據報送
市控湖泊監測數據,于監測當月22日前上報荊門監測中心綜合室,郵箱:jmjczzhk@163.com,荊門監測中心于當月月底前通過管理系統報送。
其他湖泊監測數據,于監測當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上報荊門監測中心綜合室,郵箱:jmjczzhk@163.com,荊門監測中心于當年6月底、12月底前通過管理系統報送。
報送監測數據時,應嚴格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的要求進行報送。若監測值低于檢測限,在檢測限后加“L”,檢測限應該滿足國家地表水Ⅰ類標準值的1/4;未監測則填寫“-1”,并寫明原因。如遇缺測、缺項及數據填報錯誤等情形,需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說明。
7.數據審核
所有湖泊監測分析結果須經過數據生產單位內部三級審核,并對數據質量負責。
(七)縣域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湖北省縣域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詳見附件2。
2.監測項目
河流斷面每季度第二個月(2月、5月、8月、11月)開展全指標監測,即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的項目進行監測(糞大腸菌群除外),增測電導率和濁度。
其余月份監測指標為“必測指標+特征指標”,其中:“必測指標”為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湖庫增測透明度、葉綠素a指標),特征指標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基本項目中,除必測指標外,上一年及當年出現過的超過Ⅲ類標準限值的指標。特征指標根據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進行動態調整。
湖庫點位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的項目進行監測(糞大腸菌群除外),增測電導率、濁度、透明度、葉綠素a。
3.監測時間和頻次
國控、省控點位不再另行開展監測。其他河流斷面每月監測一次;其他湖庫點位每季度監測一次。
4.工作方式
國控斷面由國家統一組織監測,其他斷面由荊門監測中心開展監測。
5.質量保證
執行《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
6.數據報送
(1)數據報送時間
按照采測分離方式開展監測的斷面,承擔實驗室分析任務的分析測站于每月18日前,通過國家考核斷面樣品采集保存與交接管理系統上報監測分析結果。
地表水斷面(點位)由荊門監測中心于每月18日前將數據通過管理系統報送。
(2)數據填報格式
報送監測數據時,若監測值低于檢測限,在檢測限后加“L”,檢測限應該滿足國家地表水Ⅰ類標準值的1/4;未監測則填寫“-1”,并寫明原因;如監測斷面水質異常,需組織核查并向省站報送核查結果。
三、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八)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專項監測
1.監測范圍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2.監測內容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指標參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中所列項目(周邊土壤為建設用地監測六價鉻;周邊土壤為農用地監測總鉻),并同步監測pH。原則上每家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廠界紅線外20米范圍內的裸露土壤至少隨機布設3個監測點位,盡量設置在受企業污染影響的區域,并綜合考慮污染物遷移方向和周邊敏感目標位置等因素,采集0—0.2米處表層土壤。
3.監測頻次
全年監測1次。
4.工作方式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專項監測為由鐘祥分局負責組織實施。
5.數據報送
于11月20日前上報荊門監測中心綜合室,郵箱:jmjczzhk@163.com,荊門監測中心于11月底前將監測數據和報告報送郵箱:hbstrjc@126.com。
四、生態環境及其他專項監測
(九)農村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一般監控村莊(3個):莫愁新村、羅城村、盤石嶺
2.監測項目
(1)環境空氣質量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
(2)地表水環境質量
縣域出、入境和湖庫監測斷面監測《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中基本項目(共24項)。有條件的地區加測流量和硝酸鹽(以N計)2項指標,按照采測分離方式開展監測的監測斷面可不報送糞大腸菌群。
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斷面監測流量、總氮、總磷、氨氮、硝酸鹽(以N計)、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7項指標。在縣域內重點區域設置2—3個農業面源污染控制斷面:
①在縣域內最大的農作物種植區受納水體下游500m處設置1個種植業流失控制斷面,如有大型灌區,優先在灌區的農田退水口下游500m處設置斷面。糧食大縣和蔬菜大縣應至少設置1個種植業流失控制斷面。
②在縣域內最大的畜禽或水產養殖集聚區、或最大的規模化畜禽或水產養殖場受納水體下游500m處設置1個養殖業污染控制斷面。畜牧大縣應至少設置1個養殖業污染控制斷面。
③在監控村莊所在的農村生活集聚區受納水體下游500m處設置1個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斷面。每個縣均應設置1個農村生活污染控制斷面。
④若上述農業面源所在受納水體下游不足500m處即匯入下一級河流,則在匯入下級河流之前設置相應的農業面源污染監測斷面。
⑤無明顯地表徑流的地區,可在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村生活集聚區等農業面源重點區域的地下水井布設監測點位。
(3)土壤環境質量
必測項目:pH、陽離子交換量;鎘、汞、砷、鉛、鉻、銅、鎳、鋅等元素的全量。
選測項目:基本農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監測特征有機污染物。工業型村莊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特征污染物項目的監測。
(4)生態質量狀況
鄉村生態系統監測明確任務后另行下發方案。
3.監測頻次
環境空氣質量采用人工監測的方式每季度監測1次(連續監測5天)、全年4次,采用自動監測方式的報送每天的日均值;地表水水質每季度監測1次、全年4次;土壤環境質量每5年監測1次,2021年已開展監測的不再進行監測。
4.工作方式
農村環境質量監測事權為地方事權,重點監控和一般監控村莊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分局分別組織開展監測。監測數據統一由荊門監測中心匯總后報送省監測中心站。
5.數據報送
各分局將審核后的的監測數據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每季度的后10天報送村莊環境空氣質量以及地表水水質監測數據;采用自動監測方式的可每季度結束后10天內報送村莊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11月20日前,報送村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內部質控執行《關于印發<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和<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技術方案>的通知》(環發〔2014〕125號)文件有關要求,監測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統一實施內部質控并對監測數據質量負責。
(十)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農村(縣級以下)“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與鄉鎮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重復點位可不重復監測。全市共有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24個,具體名單見附件7。
2.監測項目
(1)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河流總氮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共28項。
(2)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表1中37項常規指標(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指標為選測項目)。各地可根據當地污染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區域特征污染物
3.監測頻次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監測一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監測一次(前后兩次監測至少間隔4個月),全年2 次。如遇異常情況,則須加密監測。
4.工作方式
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地方保障工作經費,由所在地各分局組織開展監測。監測數據由各分局審核后報送省站匯總。
5.數據報送
各分局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于每季度的后15天報送地表水水源地監測數據。6月15日、11月15日前報送地下水水源地監測數據。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04)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省站對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報送的監測結果進行審核。
(十一)農田灌溉水質監測
1.監測范圍
灌溉規模在10萬畝及以上的農田灌區。鐘祥有2個農田罐區,具體名單見附件8。
2.監測內容
在溉規模在10萬畝及以上的農田灌區開展農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質監測。原則上1個灌區布設1個灌溉用水監測點位和1個出水水質監測點位,若面積較大或灌溉水源較多的灌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測點位。直接引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灌溉農田的灌區,應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口布設1個監測點。具備干、支、斗、毛渠的農田灌溉系統的灌區,應分別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口及干渠取水口處各布設1個監測點。
3.監測項目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項目16項。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地區農業水源水質特點和環境、農產品管理的需要,選擇表2中的選擇性控制項目開展監測,作為基本控制項目的補充指標。
4.監測頻次
根據當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時間,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
5.工作方式
農田灌溉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地方保障工作經費,由各分局組織開展監測。監測數據由各分局審核后報送省站匯總。
5.數據報送
各分局將審核后灌溉用水監測數據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出水水質監測數據報送省站郵箱hbreqm@163.com。報送時間為每年6月、11月底前報送監測數據。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 396—2000)、《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4—2020)、《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1—2019)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任務承擔單位、各分局、省監測中心站對監測結果進行分級審核。
(十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自行監測
1. 監測范圍
日處理能力20噸及以上的所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具體名單詳見附件9。未開展監測的,需向省監測中心站提交正式文件予以說明。
2. 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水溫、pH、化學需氧量(CODcr)、懸浮物和氨氮。
選測項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總氮、總磷、糞大腸菌群、動植物油。
3. 監測頻次
日處理能力100噸及以上的設施,每季度監測1次,全年監測4次;日處理能力100噸以下的設施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測為地方事權,地方保障工作經費,由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組織開展監測,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建設或行業管理等相關部門作為責任主體,由其履行自行監測。所在地各分局按開展處理設施數量的20%開展執法監測。自行監測和執法監測數據通過國家系統報送
5. 數據報送
各分局匯總自行監測數據和執法監測數據,6月15日、11月15日之前將審核后數據通過生態農村監測業務系統報送。
6.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1—2019)及有關要求執行。任務承擔單位、各分局、省監測中心站對監測結果進行分級審核。
(十三)規模化養殖場自行監測
1. 監測范圍
最大養殖能力達到各省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并公布的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場。
水面連片占地面積達到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的規模標準的規模化水產養殖場,如地方未公布規模標準,監測范圍為連片占地面積大于300畝及以上的規模化水產養殖場。
2. 監測要求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水產養殖場應開展自行監測。自行監測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畜禽養殖業排污許可證》和《水產養殖業排污許可證》中的具體規定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的要求。規模化水產養殖場應符合《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地方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的要求。
3. 工作方式
規模化養殖場由企業自行監測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檢測機構開展監測,并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結果。各分局根據管理需求統籌安排,組織開展執法監測。
(十四)聲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鐘祥市郢中城區,監測點位見附件10。
2.監測項目
包括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城市道路交通噪聲聲環境質量和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
3.監測時間
執行《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640-2012)的規定。
(1)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
開展1次晝間監測,每個測點監測10分鐘。監測工作應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監測
開展1次晝間監測,每個測點監測20分鐘,記錄并報送20min車流量(中小型車、大型車)。監測工作應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
每季度監測1次,每個點位連續監測24小時,每小時測量60min,監測工作應安排在工作日開展。
4.工作方式
縣級城市聲環境監測為地方事權,由所在地各分局組織開展監測,市站負責監測數據匯總審核后報送省站。
5.數據報送
(1)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數據、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數據
荊門監測中心于每年11月10日前通過湖北省噪聲監測數據平臺及電子郵件向省站報送轄區內縣級及以上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數據、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數據。
原始數據通過湖北省噪聲監測數據平臺上報(每網格及每點的一組統計數據,包含人口、道路長度/寬度、車流量、聲源類型、建成區面積等基礎信息),全市統計分析數據通過郵件上報(包含達標率、城市均值等)。噪聲監測點位編碼依據《環境噪聲監測點位編碼規則》(HJ661-2013)執行。
(2)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數據
荊門監測中心于每季度的第二個月25日前通過湖北省噪聲監測數據平臺及電子郵件向省監測中心站報送轄區內本季度縣級及以上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監測工作質量保證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的相關規定執行。省站組織開展全省聲環境質量監督性監測工作。
監測點位如有變動,必須說清變動原因,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總站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要求更新聲環境監測數據庫中點位信息。為了保證全年點位數據連貫性,一年只能調整一次點位。
備案時間: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應在每年2月5日之前,區域和道路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應在每年6月10日之前。
(十五)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省級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鐘祥市市域內。
2.監測內容
縣域的地表水水質、縣城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縣城環境空氣質量、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水質、縣域地下水監測。
縣域地表水監測項目為同“地表水水質監測”。縣城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分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河流總氮除外)、表2的補充指標(5項)和表3的優選特定指標(33項),共61項;地下水水源地監測項目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基本項目39項指標。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項目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
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分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水源地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項目(23項,化學需氧量除外,河流總氮除外)、表2的補充指標(5項),共28項;地下水水源地監測項目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中37項常規指標(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指標為選測項目)。
縣域地下水監測水質和水位,其中水質監測項目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常規指標中的29項,包括pH、硫酸鹽、氯化物、鐵、錳、銅、鋅、鋁、揮發性酚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硫化物、鈉、亞硝酸鹽、硝酸鹽、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鎘、鉻(六價)、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3.監測頻次
地表水水質按月完成地表水水質采樣及實驗室分析工作(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20天)。
縣城在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樣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一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如遇異常情況,則需加密監測。每兩年(第雙數年)開展1次水質全分析監測。
縣城環境空氣質量采用自動監測方式,每天24小時連續監測。
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樣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樣一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如遇異常情況,則需加密監測。
縣域地下水監測水質和水位,其中水質監測每半年采樣一次(前后兩次采樣至少間隔4個月);水位采用自動監測儀監測。
4.工作方式
縣域地表水、空氣質量監測全部為國控、省控點位,其中國控點由國家組織開展監測,省控點位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荊門監測中心開展監測。縣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縣域地下水監測全部由各分局組織實施,省站給予技術指導以及開展質控抽查檢查。
5.監測數據報送
縣域地表水水質、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數據由省站統一調取相關縣域的省網平臺數據,按季度或半年通過國家環境監測數據平臺報送總站。
縣域農村“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縣域地下水監測數據由各分局報送,按季度或半年通過“縣級縣域生態環境質量數據填報系統”報送省站,省站審核后,通過國家環境監測數據平臺報送總站。
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管指標數據及自查報告由各分局報送,11月10日前通過“縣級縣域生態環境質量數據填報系統”報送省監測中心站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環境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執行《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以及相關技術規范。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管理執行《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點位(斷面)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59號)有關要求。
(十六)河湖長制環境質量監測
1.監測范圍
全市河湖長制環境質量監測共有 9個河湖(19個監測點位)。詳見附件11,與地表水監測斷面重復的不再開展監測。
2.監測項目
pH值、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5項及流域內特征污染物。
3.監測時間和頻次
每月監測一次,在每月15日前完成監測。
4.工作方式
由荊門監測中心和各分局承擔監測,并對數據負責。數據經各分局審核后報送荊門監測中心匯總。
5.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
河湖水質監測工作質量保證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監測任務作業指導書》、《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
6.數據報送
監測數據經三級審核后,各分局將審核后的數據分別于每月25日前以EXCEL格式,報送荊門監測中心,并同時報送紙質版的監測報告。
五、污染源監測
(十七)污染源執法監測
1.監測范圍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2022年全省污染源監測有關工作的通知》(鄂環辦函[2022]127號)要求和市局下發《2022年荊門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制定《2022年鐘祥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見附件12和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屬行業企業相關堆場、尾礦庫等,具體監測范圍根據各地管理需求確定。
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分局分別承擔。
2.監測項目
按照執行的排放標準、環評及批復、排污許可證或管理需求等確定監測項目。
3.監測頻次
根據生態環境監管需要確定。對于監測超標的排污單位,可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4.工作方式
按照“測管協同”的原則,由市局及各分局根據管理需求統籌安排,年度計劃應根據執法需求,與執法部門會商確定。監測、執法部門應明確分工、密切配合,采取現場評估、抽測和比對監測等方式系統開展環境執法,制作相應筆錄。荊門監測中心為市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協助地方開展執法監測。
5.數據報送
市局及各分局在完成執法監測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湖北省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系統(以下簡稱污染源管理系統)完成數據填報。要及時將超標監測結果形成報告,移交屬地生態環境局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監測弄虛作假、涉嫌違法的,要依法立案查處。
荊門監測中心于每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前登錄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上、下半年執法監測信息填報規范性的在線審核。
各分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年度污染源執法監測總結報告,對本行政區執法監測開展情況及有關經驗進行總結,于12月底前報送荊門監測中心,荊門監測中心于次年1月10日前報送省廳。電子件發送至郵箱hbhbtjcc@163.com。
6.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承擔執法監測任務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嚴格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污染源監測。
(十八)“三磷”企業監督性監測
1.監測范圍
根據市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磷石膏綜合治理促進磷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需對全市14家“三磷”企業進行監督性監測。具體名單見附件13。
2.監測項目
涉及到滲濾液、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土壤。按照執行的排放標準、環評及批復和排污許可等要求開展。
3.監測頻次
每半年監測1次、全年2次。
4.工作方式
按照屬地原則,由各分局分別根據要求統籌安排。
5.數據報送
各分局分別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下半年本行政區域內“三磷”企業監測數據和報告,報送荊門監測中心。
(十九)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
1.檢查范圍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2022年全省污染源監測有關工作的通知》(鄂環辦函[2022]127號)要求,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包括醫療機構、城鎮(園區)污水納管企業等。
2.檢查內容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和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重點評估: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自行監測方案與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與自行監測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監測行為與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規范性、委托監測的合規性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維護的規范性;自行監測結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和規范性。
委托社會檢測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必要時可赴實驗室開展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可包括監測人員持證、監測設備、試劑消耗、方法選用、實驗室環境等。
自行監測檢查內容參考附件14《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現場檢查表》。
3.檢查要求
按照“時間隨機,對象隨機”的原則,各分局應組織抽查不少于5%的發證企業。
4.任務分工
市局原則上按照“誰發證、誰監管”的要求開展檢查工作,必要時應組織各縣(市、區)采取交叉檢查、集中幫扶指導等方式提升檢查效果。
4. 數據共享與報送
5. 所有檢查結果應及時與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和執法部門共享,對于情節嚴重的,推動對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企業進行處罰,并隨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市局于次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年度自行監測檢查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電子件發送到hbhbtjcc@163.com。
六、生態環境質量報告報送
(二十)2021年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
1.報送范圍
編制2021年荊門市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鼓勵各分局編制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
2.報送內容
報送2021年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word和PDF版本。
3.報送時間
2021年5月24日之前。
4.報送方式
市局負責組織編制,荊門監測中心提供技術支持。報告文件統一命名為“行政區代碼-2021年度湖北省**市(州、區)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統一報送至省監測中心站綜合業務室。
5.報告要求
報告編寫要求按照《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寫技術規范》(HJ 641-2012)編制2021年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各要素評價方法和標準執行依據國家、生態環境部和總站相關標準、規范、技術規定和辦法等執行。
報告書任何地方不允許標注秘密、涉密等字樣。
報告書內的圖表均要求可編輯模式。
七、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全國聯網
及基礎能力信息更新
(二十一)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全國聯網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19〕889號)、《關于開展地方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的通知》(環辦監測函〔2021〕47號)要求,持續開展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和地方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地方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聯網傳輸工作情況檢查,加強數據質量檢查和質控管理,不定期通報相關結果,確保數據準確性和有效性。
(二十二)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信息更新與填報
1.報送范圍
荊門各級監測站和荊門監測中心
2.報送方式
市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各級監測站開展信息填報,荊門監測中心負責本單位的信息填報。通過“全國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登記系統”按照2022年填報要求進行填報,登記系統網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
3.填報時間
2022年5月10日之前完成。
4.質量檢查
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基礎能力登記系統更新和填報信息質量檢查工作。
八、應急監測
各地應根據轄區內產業結構、污染特征和自然環境狀況,做好應急監測物資、設備的儲備和更新,繼續強化應急監測培訓工作,積極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演練,按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技術指南》和《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荊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的要求,加強應急監測能力建設,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撐,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九、惠民服務監測
市站每月15日做好農村飲用水和荊門中心城區居民室內環境空氣質量“惠民”服務監測接待,并安排好監測工作。













原標題:關于印發《2022年鐘祥市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