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福建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實施細則》發布,該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福建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規〔2021〕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綠色建筑標識,是指表示綠色建筑星級并載有性能指標的信息標志,包括標牌和證書。綠色建筑標識證書和標牌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發布綠色建筑標識式樣的通知》(建辦標〔2021〕36號)要求制作,證書由授予部門制作,標牌由項目申請單位根據不同應用場景自行制作。申請單位應在建筑或小區公共區域顯著位置懸掛、張貼或擺放綠色建筑標識(標牌或證書)。
第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授予范圍為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工業與民用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
第五條 省住建廳負責全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認定二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指導監督設區市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工作。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工作,并負責制定一星級綠色建筑推薦規則。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申報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21〕23號)進行推薦。
認定和標識授予不得向申報單位收取費用,所需評審費用列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年度預算。
第六條 綠色建筑三星級標識認定統一采用國家標準,二星級、一星級標識認定可采用國家標準或與國家標準相對應的地方標準。
新建民用建筑認定三星級標識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新建民用建筑認定二星級、一星級標識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福建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 13-118等標準,工業建筑采用《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
第七條 省住建廳負責建立省級綠色建筑專家庫。設區市可建立市級綠色建筑專家庫,也可直接使用省級綠色建筑專家庫。
第八條 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綠色建筑標準,從事綠色建筑相關工作5年以上,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檢測、咨詢、運營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并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執業資格。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業務培訓,提高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授予審查工作質量。
第二章 申報和審查程序
第九條 申報綠色建筑標識遵循自愿原則,綠色建筑標識認定應當科學、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條 綠色建筑標識認定需經申報、推薦、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其中,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審查。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應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采用《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國家標準或《福建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地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改造;
(二)已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完成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標識申報書和自評估報告;
(二)項目立項審批等相關文件;
(三)申報單位簡介、資質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
(四)與標識認定相關的圖紙、報告、計算書、圖片、視頻等技術文件;
(五)每年上報主要綠色性能指標運行數據的承諾函。
上述材料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或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可不再要求提供。
第十三條 二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由所在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推薦,并報省住建廳。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由所在設區市住建和城鄉建設部門預審推薦至省住建廳,再由省住建廳復核推薦至住建部。
第十四條 對申報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在組織推薦和認定工作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和項目是否具備申報條件;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有效。
形式審查期間可要求申報單位補充一次材料。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不予推薦申報,不予組織專家審查。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形式審查通過后,可分批集中組織專家審查,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審查綠色建筑性能,確定綠色建筑星級,對審查中無法確定的項目技術內容,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專家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且應為奇數。
第十六條 審查結束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門戶網站公示綠色建筑標識項目申報信息,公示內容包括項目所在地、名稱、類型、申報單位、綠色建筑星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印發公告,并授予證書。
第十七條 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編號由地區編號、星級、建筑類型、年份和當年認定項目序號組成,中間用“-”連接。按照行政區劃排序,福建省編號為13,建筑類型代號分別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業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福建2022年認定的第1個二星級公共建筑項目,證書編號為NO.13-2-P-2022-1。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通過住建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lsjz.jzjn.mohurd.gov.cn)進行申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標識管理權限登錄系統開展標識推薦、認定、審查等工作,系統用戶操作手冊可在標識管理信息系統下載。
已線下開展標識認定的綠色建筑項目,應及時將信息報送至住建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工作管理,加強標識項目事后監管,科學設計工作流程和監管方式,明確管理責任事項和監督措施,切實防控廉政風險。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住建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2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五)未按規定懸掛、張貼或擺放綠色建筑標識(證書或標牌)。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現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當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第二十三條 綠色建筑標識審查專家應自覺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管理,公平公正進行標識認定審查工作,回避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申報項目。對違反評審規定和評審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從專家庫中清除。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優先推薦參加各類工程獎項評選。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項目因綠色金融服務等需要,可按照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后進行綠色建筑星級預評價,形成預評價報告,預評價不授予標識。
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要求施工單位提供綠色建筑履約保函或綠色性能保險,確保項目在竣工驗收備案后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關于推進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通知》(閩建辦科函〔2019〕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