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2022年8月2日,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的通知”,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科學性、代表性、延續性和全面性。
《管理辦法》適用于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市級噪聲等監測點位的設臵、調整、運行與監測數據使用等管理,海洋環境和輻射環境監測點位按照相關專項規定執行。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點位一經設立,未經設立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調整或撤銷。否則,監測數據無效,并由點位設立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如想對監測點位進行調整,《管理辦法》指出:
①國控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監測點位和自動監測設施等調整執行國家相關管理規定,由監測點位所在的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按要求提出調整申請,由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進行技術審查,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后,報送生態環境部審批。
②省控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市級噪聲等監測點位和自動監測設施等調整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管理,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現場踏勘、技術審核等具體工作。
③因特殊情況,省控監測點位確需調整的,由監測點位所在的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調整申請,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出具審核意見后報省生態環境廳批準。涉及生態環境質量管理考核的省控監測點位調整,還應當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征求屬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意見后上報。涉及跨界省控監測點位調整,需提供相鄰的雙方生態環境部門一致意見。
以省控空氣站調整來說,《管理辦法》要求其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技術報告和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點位及其周邊環境至少五年保持穩定承諾函。其中,技術報告須包括:
(一)調整內容、理由和計劃。涉及工程建設、房屋拆遷的需提供相關部門正式證明材料;
(二)城市近三年空氣質量情況、人口和建成區面積變化情況、氣象信息、城市規劃、污染源排放狀況等;
(三)原空氣站點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周邊環境、監測情況。擬建空氣站點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周邊環境、氣象條件情況、采樣點位情況、周邊污染源分布情況等;
(四)擬設站點與原站點位臵及距離、氣象條件差異情況說明。調整前后省控空氣站的八方位圖、衛星分布圖等圖集;
(五)調整前后監測比對分析報告,比對指標、有效監測天數、濃度偏差范圍必須符合《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 664—2013)及相關管理要求;
(六)技術報告的專家論證意見。
(全文見附件)
原標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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