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要求,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結合“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推進,近期印發實施《廣州市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方案》。
文件明確,試點時間為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試點單位范圍為全市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單位,包括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 中產生的廢礦物油(900-214-08)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 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危廢利用處置單位不參與此次試點。)
試點單位條件:
1. 人員要求: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 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全職技術人員。
2. 運輸工具要求: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危險 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 設施要求: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包裝工具、 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4. 技術要求: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 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能力單位開展分析 檢測工作。
5. 環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等。
試點單位新申請程序
1. 申請試點單位對照本方案中第三(二)條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相關申請資料(附件 4)。
2. 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對試點單位開展嚴格審查,核實其是否具備危險廢物收集能力。
(1)內部審查。經辦處室對試點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內部審查, 對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2)專家評審。經辦處室將符合要求的申請資料轉市環境技 術中心,委托其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市環境技術中心參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 辦法》等的要求,列出評審重點清單,組織專家評審,結合專家 意見對申請單位總體情況進行評價,出具技術評估意見。
(3)征求意見。經辦處室在收到市環境技術中心出具可行的 技術評估意見后,征求相關處室(環評處、執法處、應急處)、屬 地分局和固管中心意見,并提交處務會進行研究討論。
(4)專題審議。通過處務會的試點單位,由分管局領導召集 相關處室、屬地分局、固管中心進行集體審議,形成專題審議意 見。
(5)信息公示。經專題審議通過的試點單位,在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為期 3 天的公示。 (6)核發證件。公示無異議或投訴得到妥善處置的試點單位, 由經辦處室按公文流程辦理批復并核發《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 (有效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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