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8日,經宿遷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宿遷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正式頒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首部設區市協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位于宿遷、徐州兩市之間的駱馬湖,是江蘇省第四大淡水湖,也是兩市共有的重要飲用水源地,還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重要的調蓄水庫,具有較高的生態區位價值與資源優勢。
然而,長久以來駱馬湖管理事項多、層級多,特別是“三無”船舶、圈圩養殖、圍湖造地、非法捕撈、面源污染等突出環境問題治理難度大。
為此,宿遷積極探索以立法形式加強駱馬湖管理,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將《條例》列入2021-2022年度立法計劃,安排宿遷市生態環境局起草《條例》(草案)。
《條例》共分七章四十三條,緊緊圍繞駱馬湖水生態環境保護這一關鍵,以解決實際問題為著眼點,以完善管理體制機制為抓手,落實水污染防治要求,強化水生態修復措施,加大水環境監管力度,明確區域協同機制,并逐項明晰法律責任。
為強化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條例》規定,駱馬湖區域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駱馬湖水環境質量負責,落實駱馬湖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按要求,宿遷市政府不僅要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還要建立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統籌協調駱馬湖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宿遷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與此同時,《條例》進一步健全資金保障機制,明確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財政資金主要用于水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營、污染物清理處置、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生態修復等事項,并支持、引導金融組織、社會資本參與駱馬湖水環境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將預防和減輕水環境影響作為重要內容之一,要求駱馬湖區域內的產業布局、農業種植、旅游開發、體育賽事等涉湖涉水活動應當采取相關措施預防、減少對駱馬湖水環境的影響。
此外,《條例》中還同步建立船舶污染防治、污染物處理等制度。“翻看《條例》,我們發現,‘三無’船舶不得進入駱馬湖區域,進入駱馬湖區域或者入湖河道的船舶應當配備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長期關注駱馬湖水環境保護的宿遷市民蔡先生說,《條例》各項規定既有針對性,又具操作性。
關于駱馬湖區域的禁止行為及違反禁止行為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條例》重點要解決的問題。《條例》第十六條共設置了十四項禁止行為,并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針對違反禁止行為分類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據宿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立法調研發現,在駱馬湖區域設置水上餐飲,容易導致經營產生的污水、垃圾直排入湖,嚴重破壞駱馬湖水環境,是駱馬湖主要污染源之一。鑒于此,《條例》規定,在駱馬湖區域內設置水上餐飲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拖離或拆除,逾期不拖離的,予以拖離;不能拖離或者不拆除的,代為拆除,所需要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雖然《條例》尚未正式施行,宿遷市公安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等8部門已對照《條例》關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駱馬湖湖區禁釣區,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駱馬湖水域垂釣行為的通告》,源頭管控駱馬湖污染問題。此外,《條例》還推動了建立水生態修復制度、生態環境準入制度、水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機制和區域協同監測、協同執法機制等,全方位保護駱馬湖水環境。就區域協同來說,《條例》要求采取聯合湖長制、聯合監測、聯席會議、協同執法等方式,開展駱馬湖水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合作。
更為關鍵的是,此次,宿遷與徐州開展協同立法,以宿遷起草的《條例》(送審稿)為藍本,兩市共同修改確認,形成主要制度一致、具體措施有別的雙文本,切實在法治層面解決駱馬湖跨區域水環境保護重點事項行政區間隔阻問題,同向發力、齊抓共管,更好守護駱馬湖水環境。
當前,《徐州市駱馬湖水環境保護條例》也已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頒布。
供稿:宿遷市生態環境局
原標題:兩市協同立法 駱馬湖水環境治理體系有了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