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意見建議的通知”,截止時間為10月10日。
《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裝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裝飾裝修等活動中以及因工業生產、裸露土地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條例》明確各部門職責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籌監管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工業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裝飾裝修施工、建筑物拆除施工、已拆除未收儲地塊、物業服務區域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除市政建設項目外的軌道交通等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碼頭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翻修維護、城市道路保潔、建筑垃圾運輸、園林綠化養護、建筑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條例》要求施工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承擔責任,應: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應當包含防治措施、防治費用測算明細和防治管理操作辦法等內容;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保證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禁止挪用。
《條例》指出,如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由具有揚塵污染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如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將由具有揚塵污染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如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將由具有揚塵污染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全文見附件)
原標題: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意見建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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