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生態環境部等14個部委聯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深入推進和規范我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等14部門印發了《關于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職責分工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于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職責分工的通知
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人民政府,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生態環境部等14個部委聯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深入推進和規范我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實際,對各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職責分工明確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有案必查、有損必修,修復有效、賠償到位原則,健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積極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持續加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力度,筑牢我國西北重要生態屏障,讓空氣更清新、水體更清潔、土壤更清凈,為建設環境優美的社會主義美麗新寧夏提供良好生態環境。
二、職責分工
(一)主責單位職責。
自治區和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化工基地有關部門應圍繞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按照《規定》的要求,追究賠償義務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分工如下:
1.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啟動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以及工業企業因違法排污造成的嚴重環境污染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2.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啟動轄區內盜采、越界開采礦產造成的嚴重生態破壞事件,以及在典型地質剖面、化石等具有科研價值的地質遺跡內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3.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啟動違法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嚴重環境污染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4.水利部門負責啟動轄區內在河道、湖庫非法采砂造成的嚴重生態破壞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5.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啟動轄區內違法破壞耕地事件以及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漁業水域因違法捕撈造成的生態破壞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6.林草部門負責啟動轄區內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內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盜伐、濫伐林木及其他違法破壞林木、林地、草地等生態破壞事件,以及盜獵(采)瀕危陸生野生動植物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二)配合單位職責。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要求,履行相應職責,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有效開展。具體分工如下:
1.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指導區內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開展有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工作。
2.自治區公安廳負責指導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刑事案件,支持有關部門辦理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調查等工作。
3.自治區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鼓勵和引導區內優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請準入登記。
4.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
5.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會同生態環境廳開展環境健康問題調查研究、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與風險評估。
6.自治區市場監管廳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的計量工作,支持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我區特點的地方生態環境損害標準。
7.自治區高級法院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指導行政機關申請的經磋商與賠償義務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
8.自治區檢察院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檢察工作,做好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機關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之間的銜接;支持行政機關對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調查;支持行政機關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磋商或訴訟。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的市級黨委和政府(含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對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負總責,每年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問題,壓實工作責任,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穩妥有序進行。每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寧黨辦〔2018〕107號)和《規定》情況,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認真開展篩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林草局要積極組織本系統按照《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定期組織對分管領域案件線索篩查。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按程序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不屬于本級部門辦理案件,及時移送并督促設區的市級相應部門辦理。
(三)依法辦理案件。自治區和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對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理程序的案件,包括違法事實調查、損害程度評估鑒定、賠償事宜磋商和協議簽訂、提起賠償訴訟,以及對修復工程評估驗收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規范辦理。
(四)強化監督考核。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是生態環境領域改革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健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生態環境保護體系的應有要義,已納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自治區各相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傳導壓力,壓實責任,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草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